※ 引述《ealvis (小雅好可愛 ^.^~)》之銘言:
你說得蠻好,提到了資源擁有者的問題。
我想更進一步釐清的是(你在文中似乎沒有明確指明),
誰是教育資源的擁有者?
再者,被賦予享有和使用教育資源權利者,
在被轉讓者同為有權利享有和使用教育資源的人的情況下,
可不可以對教育資源作出轉讓的動作?
我個人的想法是,
就大學來說,政府的補助來自納稅人,
那麼,納稅人何以要付出其所有的資源來補助大學教育?
這是一種交換,
希望藉由對於大學教育的資助來換取社會環境的進步,
進一步以保障或提升自己的生活。
在這樣一種情況下,
納稅人無法扮演教育資源的主要優先擁有者的角色,
在教育資源的使用和分配上也不具有優先性,
從一個例子是台大總圖對校外人士的總總限制可見一般。
所以,只要納稅人交換的對象是有權利享有和使用教育資源的人,
在這些符合這些條件的個體之間就教育資源的分配交換轉移,
納稅人沒有優先權利,因此這些行為就不構成未經納稅人同意的強迫行為,
而只是這些符合條件的個體之間的自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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