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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lvis (小雅好可愛 ^.^~)》之銘言: 你說得蠻好,提到了資源擁有者的問題。 我想更進一步釐清的是(你在文中似乎沒有明確指明), 誰是教育資源的擁有者? 再者,被賦予享有和使用教育資源權利者, 在被轉讓者同為有權利享有和使用教育資源的人的情況下, 可不可以對教育資源作出轉讓的動作? 我個人的想法是, 就大學來說,政府的補助來自納稅人, 那麼,納稅人何以要付出其所有的資源來補助大學教育? 這是一種交換, 希望藉由對於大學教育的資助來換取社會環境的進步, 進一步以保障或提升自己的生活。 在這樣一種情況下, 納稅人無法扮演教育資源的主要優先擁有者的角色, 在教育資源的使用和分配上也不具有優先性, 從一個例子是台大總圖對校外人士的總總限制可見一般。 所以,只要納稅人交換的對象是有權利享有和使用教育資源的人, 在這些符合這些條件的個體之間就教育資源的分配交換轉移, 納稅人沒有優先權利,因此這些行為就不構成未經納稅人同意的強迫行為, 而只是這些符合條件的個體之間的自願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1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