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alvis (小雅好可愛 ^.^~)》之銘言:
: 因為台大管方是假設校外人士比較具有違害性
: 其他雜人會侵害台大學生(經過社會規範選擇的一群 應該優先保障的人)
: 這就像是賣課程的人 透過賣課程這個動作 一樣會侵害到社會所共同認知的預先保障人
一個願賣一個願買,在社會所共同認知的"預先保障人"之間的資源轉移,
不會造成侵害。
: 等一下
: 該生是具有優先於大眾受教的權利
: 同時更因為透過社會流程(在台灣~在近代~在人擾不紛難處理現實的年代叫做機率選課)
: 才得以擁有這份權利
: 而他破壞的是這份社會流程
: 因為她所擁有的選課權並不是因為她須要(都把課給賣了)而是因為她取巧假裝需要
他擁有選課權,但他沒有"選上"權,
如果說他有優先選上的可能性,
要怪也該去怪機制的設計,而不是怪學生本身。
我不認為他的這種作法破壞了社會流程,
在買賣雙方出自自願行為而作交換的情況下。
: 教育的社會分配結果論是以爭取利益能力來分配
: 但是它的原則仍然是以需要利益的強烈來分配
: 儘管原則離現實頗遠
: 但是這是在告訴我們現在的情況
: 「這樣的方法不行,於是你離理想原則又貼近了一些」
: 而不是告訴我們
: 「現在的方法不行,所以妳不要原則了」
所謂的原則,which is normative,
也是從現實中抽取出來的。
類似問題是大問題,目前不太想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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