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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一】環保團體:馬劉政府正在趁火打劫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5177 (編按:行政院院會於20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下週25至27日, 立法院將加開臨時會審議。此條例將編列三年新台幣一千億元災後重建預算,對 災區重建工作影響重大。然究其內容,空白授權甚多,問題重重,如不謹慎處理 ,未來恐對災區帶來二次傷害,成為「災難重建」條例。 本系列報導試圖初步整理社運界對此重建草案的批判和分析,希望透過社會大眾 共同的討論和監督,促使朝野黨團能夠正視災民重建的需求,真正解決災民的困 難處境。) 系列一:環保團體: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正趁火打劫 面對立法院即將闖關通過的三年一千億元救災預算,以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指出,馬劉政府是透過災難,將政治權力擴權,放寬環評等環境保 護機制,更可怕的是,美其名要籌款,卻趁火打劫,打算賤賣土地銀行等公共資產,推 動國營金融機構私有化。 綠黨昨(21)日邀請數位長期關心台灣環境問題的環保人士座談。會中眾人除抨擊此 次莫拉克風災的所凸顯的種種環境問題,並特別針對《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草案》, 提出數點批評。 台灣版的震撼主義 潘翰聲比喻,這是「台灣版的震撼主義」。震撼主義一書,是提到布希政府在卡翠納 颱風發生後,無能救災,卻利用紐澳良社區被摧毀的災難,布希政府趁機擴權,做出 更可怕的事,在政治侵害人權,在經濟推動徹底的私有化,比如,把公立學校私有化 ,卻不以公共資源去救災。 重建條例趁勢鬆綁環境管制 潘翰聲說,重建條例的首要問題,是政府不僅不思考應該落實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反 而藉此鬆綁環境保護管制,最明顯的就是重建條例第12條,強制徵收遷村所需土地, 不受到國有財產法、土地法管制,第13條規定安置土地不受環評、水土保持法、國家 公園法、區域計畫法等限制,第14條排除水利法,第15條防洪土石復填、安置不受土 地管制、森林保護等水土保持法等。 潘翰聲說,越域引水工程就是政府帶頭違法,未通過環評,政府應該思考要落實環評 ,不能忽視環境影響評估,應該要思索加速通過國土復育條例、國土規劃法等重要的 國土資源保護。 綠色陣線協會執行長吳東傑說,重建條例第13、14、15、16條,等於是把緊急命令常 態化,換句話說,這是「無政府狀態」的重建條例。用此方式重建,肯定會發生二次 傷害,「又發生另一場災禍,誰來負責?」 政府若想要以強勢行政力,整頓山上的國土,應該是要把被退撫會、林務局等侵佔的 八萬公頃國土,這些都是安全的土地,強勢取回,退輔會和林務局侵佔這些土地,BOT 給民間單位濫用開發。這才是問題所在。 重建條例假籌款,真推動私有化 潘翰聲指出,救災預算擬定要籌款一千億元,其中,四成預算將來自出售土地銀行的 股權,土地銀行是全民的資產,是賺錢的資產,馬劉政府卻打算用賤賣國有官股的資 產來籌款,加速推動私有化。 人民火大聯盟蘇雅婷指出,行政院重建條例讓政府擴權,進入法令的無狀府狀態,台 灣經歷過九二一地震重建,如今又遭遇到八八水災,台灣政府有必要打破舊的施政思 維,重新看待我們的環境政策、經濟發展政策和重建政策。 蘇雅婷說,馬劉政府卻沒有檢討,卻忙著掏錢繼續要治水,甚至借災難,趁火打劫, 竟然要賤賣全民資產—土地銀行,土地銀行是會賺錢的銀行,為何要把全民的資產賤 賣? 遷村缺乏民眾參予機制,應把土地還給原住民 綠色陣線執行長吳東傑指出,馬劉政府似乎要跳過安置機制,直接進入重建,讓具備 龐大募款能力的慈善團體,直接來興建房屋。這種由上而下的安排,缺乏對原住民災 民的尊重,沒有思考到如何保護他們的文化、經濟圈。 潘翰聲說,重建條例的遷村政策,最恐怖的是政府無限制擴權,重建條例第12條恐怕 會被縣市政府濫用,比如,台北縣可能就可以依此法,來整頓三鶯部落等,其次的問 題是,重建政策隻字未提到災民,完全缺乏民眾參與的機制,無法把居民的意見和配 套作法納入,更沒有考慮到遷村之後原住民文化保存問題。 潘翰聲建議,遷村政策應該要尊重原住民的意願,政府應該用鐵腕先收回被退輔會、 林務局和特權人士侵佔的國有山林地,把土地還給原住民,讓原住民能夠取回傳統領 地,自己找適合和安全的地點來討論遷村問題,在遷村的過程中,尊重原住民的經濟 圈、文化保留問題。 下載: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草案全文 http://www.coolloud.org.tw/files/doc_4.do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58.215 > -------------------------------------------------------------------------- < 作者: HandsomeYs (=>戀愛BUS~等等我!<=) 看板: Ecophilia 標題: [閒聊]【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二】(苦勞網) 時間: Mon Aug 24 20:56:31 2009 【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二】台灣農陣蔡培慧:重建條例三大缺失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5179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曾在九二一地震災後,任職於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負 責弱勢家戶、原住民和農村遷建、社區產業等工作推動,擁有九年的災區重建經驗。 因此苦勞網特地專訪蔡培慧,請教她初步解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的見解。 蔡培慧指出此條例有三大缺失。整理如下: 第一大缺失:缺乏地方參與重建決策的機制 蔡培慧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偏向對中央組織權責的解釋,擴大中央組織權責 ,對比《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缺乏地方,尤其是災民自救會組織參與的管道和機 制,這反而讓災民自救會完全淪為民間單位、外力組織,無法被正式納入災後重建的 決策機制當中。 解讀《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從縣市到社區等,都必須設立 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架構出地方和災民自就會參與重建的決策機制,災民自主形成 的自救會能夠透過參與地方重建委員會,介入重建政策和規劃,提出災民觀點的重建 構想。 引述《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 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 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 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 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 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 表不得少於五人。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 、社區重建等。」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使許多地方 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 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極為重要,這讓災民組織能夠有 效參與重建機制,不會淪落為體制外。 反觀之,《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完全缺乏地方參與機制,最嚴重的將顯現在原住 民討論遷村問題上,原住民部落恐怕無法透過重建條例,合法參與決策。甚至可能被 決定遷村的命運,這是最大的問題。 第二大缺失:缺乏在地觀點的產業重建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和「九二一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都把產業重建 納入規範項目,並且編列出預算科目。比如,魚池鄉的紅茶原本是沒落的傳統產業, 透過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的支持,逐漸又重拾產業活力。重建不能缺少產業發展的規劃 和引導,尤其透過重建過程,協助社區發展在地觀點的產業。反觀,莫拉克風災重建 條例卻缺乏對產業重建的規範。 第三大缺失:缺乏生活重建專章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把生活重建列為專章,最大的成果就是把原本北台灣 、城市地區才有的社會福利,引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不僅可以提供給當地中年婦女 、災民等就業機會,更可以把老人居家照顧、老人送餐、兒童照顧等社會福利工作, 帶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 《九二一重建條例》規定,各鄉鎮都要設立居家照護體系,要建立生活重建中心,生 活重建中心在安置初期,扮演重要的資訊管道,透過社工專業工作者的進駐,收集和 掌握災區失親失怙者的名單,建立出家戶情況的調查,這等於是在公所之外的體系, 建立出社政系統,協助進行災民心理的安撫,以及社會福利的引入。 隨後,各地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和預算支持之下,展開各種服務模式,將福利社區 化,提供老人送餐等社福服務。這是九二一震災很重要的重建成果和經驗。 反觀之,在莫拉克颱風重建條例草案,通篇卻缺乏生活重建的專章。 或許馬劉政府認為,這些社區福利既有的社福系統也會作,但是,生活重建專章不能 列入重建條例,就無法動用到災後重建預算,社福服務也許只能侷限在縣的層次,無 法深入到鄉、鎮、村的層級。生活重建能否列入重建條例,仍有極大的差別。 下載: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草案全文 http://www.coolloud.org.tw/files/doc_4.do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5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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