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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默許中油高雄廠「合法偷排廢水」?
朱淑娟∕2011.11.9
環保署查獲中油高雄煉油廠利用報備程序漏洞搞「合法偷排廢
水」,三年來55次,昨天對中油開罰2630萬元。第一時間中油
指自己合法報備,高雄市環保局卻表示從未核准過,曝露出廢
水緊急排放以及核備制度的荒謬。而今天中油工會動員數百人
到環保署嗆聲訴願到底,強盜嗆官府,讓荒謬劇更加荒謬。
而主管國營事業的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要展開兩個月的調查,
然而施部長不要忘了,環保署點出三年內的55次偷排廢水,其
中還包括施顏祥98年在中油董事長的任內。國營事業違法,經
濟部也算是關係人,何況還牽涉部長本人,如今卻說要調查,
衍然自己是法官。事到如今,政府高層或許也該說句話。
「合法偷排」出了什麼事?
中油高雄煉油廠這次違法的主因是,原本存放製程廢水的兩個
貯槽,平時也收集大排水溝的雨水,但與大排水溝連通的閘門
關閉。依規定這兩個貯槽的水(滿水位18公尺,各約5萬噸)
應先送到廢水場處理過後才能排放,但卻趁下雨報備後,打開
連通的閘門,直接把製程廢水排放後勁溪。
中油在報備紀錄中指是因為雨水位超過柵門上限,才向高雄市
環保局報備排放,先不論水汙法從未允許「雨水位超過柵門上
限」可以採取緊急排放,環保署南區隊查獲中油甚至利用晴天
、陰天、小雨時,在未達大排柵門上限就核備排放。
依「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廢汙
水應排放到許可的放流口排放,只有「緊急情況」時才可以例
外。什麼是「緊急情況」?法規寫的很清楚,就是「不足以搶
救人員或處理設施者」,也就是說:當人有生命危險、或設施
有危險時才能採取緊急措施。如果依這個規定,能被核准的情
況少之又少,而中油高雄廠竟然在三年內有55次?
而據了解,中油公司對高雄市環保局採取傳真報備,被報備的
環保局不置可否,所以中油認為既然如此,就是核准的意思,
誰能接受這種報備方式?高雄市環保局第一時間懲處人員,等
於承認對於報備制度的缺失。然而不是懲處就算了,是誰在默
許這種制度存在?又該如何檢討制度?
而即使核准了中油高雄廠的核備,依規定應在三小時內向主管
機關通報排放時間、水量,十天內提報緊急應變紀錄。然而中
油自認被核准了55次,那一次做了通報以及應變紀錄?而高雄
市環保局事後是否善盡督導之責?
誰在忽視後勁人的陳情?
環保署指這次追查起因是高雄市後勁、左營、楠梓地區民眾長
期陳情空氣異味,今年一到八月總計300~400件。但過去一直
以為異味來自煙道排放,後來比對陳情時間、中油報備時間,
兩者時間相當吻合。
今年8月29日中油再度提出備查,環保署督察總隊現場查核發
現大排水位沒有達到警戒高度即排出大量黑褐色油汙廢水,
同時檢出水中含有54種VOCs(揮發性有機物)。也就是說,
中油違反的不只是「行為罰」(根本不應該有偷排行為),
而且還違反「標準罰」(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
然而後勁人長期檢舉中油汙染,又何止是今年一到八月的300
~400次?有那個環保單位重視過這些陳情?環保署這次雖勇
於對中油這不對的事開刀,但對於環保局長期漠視民眾陳情
、未即時糾正,卻不能說毫無責任。
多少罰款才能制裁毒害農田?
後勁溪全長21.6公里,流域面積7668公頃,是高雄重要的灌
溉水源,這裏有1390公頃農田,一旦水質遭受汙染,也難逃
毒性化學物質汙染危機。環保署採用行政罰法追討不當利得
,使得罰款大幅增加,值得肯定。
而環保署之所以才指出三年,是因受限於行政罰法的三年時
效,然而中油過去30年來是否都是這樣在處理廢水?法律無
法追溯的並不表示沒有。但這些農田所受的汙染、以及全民
要承受的農作物危機,恐怕是罰多少錢都不足以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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