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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朱淑娟記者的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10.html 後龍科技園區第三次審查爭議仍未釐清 不予補件直送大會決定 朱淑娟∕2011.3.10 內政部營建署報導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經過兩年又三個月審查,今天內政部 營建署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三次審查,終於有了初步的結果。 委員決議,諸多爭議苗栗縣政府無法正面回答,因此依上次 會議結論,不再給苗栗縣政府補件機會,將本案直接送大會 決定。這對多年來拒絕土地被徵收的居民來說,無疑是一個 暫時的勝利。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陳繼鳴表示,區委會專案小組無權表 達同意、不同意開發案變更的意見,只是釐清的問題,然後 送大會決定。大會可能的結果,包括駁回本案,或如有繼續 審查必要,會要求苗栗縣政府補件再審。 不過總總跡向看來,區委會駁回此案的機會相當大。因為苗 栗縣政府一直無法交代,為何縣內還有大量閒置工業區,還 非要徵收灣寶的農地不可?而多數地主堅決反對土地被徵收 ,徵收的正當性不足。加上農委會今天已明確反對將特定農 業區變更成工業區,種種爭議都無法說服委員接受。 今天會議從下午兩點審到六點,聽到這個消息,後龍灣寶、 海寶農民相當振奮,多年抗爭終於有人聽到他們的心聲。台 北天色已暗,還下著雨,農民表示,區委會大會時還要再來 ,「希望這會是最後一次了。」 農委會今明確反對特定農業區變更 2010年7月20日灣寶農民與學者面見行政院長吳敦義時,吳敦 義公開宣示應加強保護優良農地,涉及農地變更的開發案應 審慎評估合理性、必要性。 農委會今年1月28日已發函給內政部,指苗栗縣並未提出無可 避免使用重畫農地的理由,因此基於保護優良農地立場,農 委會:「原則不同意本案農業用地變更」。今天審查會後, 經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陳繼鳴轉述,農委會已再當場表示 反對特定農業區變更。(委員討論時間不開放記者採訪) 而農委會的意見相當關鍵,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經 辦竣農地重畫的特定農業區變更成工業區,應徵得農業主管 機關同意。區委會委員、政大地政系教授賴宗裕也指出,過 去早有先例,因農委會反對即駁回開發案。 區位改變、衝擊不同 應視同新案重審 由苗栗縣政府主導開發的「後龍科技園區」位於苗栗縣後龍 鎮及造橋鄉,距國道三號大山交流道約100公尺。2010年6月 4日區委會第二次審查時,苗栗縣政府提出區位面積從362公 頃縮減為334.83公頃。 今天苗栗縣政府提出的資料,面積再縮減為231.51公頃,原 方案經辦峻農地重畫的農地占了186公頃,其中又屬特定農業 區的占175.41公頃,縮減後特定農業區減為103.66公頃。方 案一變再變,不論面積、區位都已改變許多。 區委會委員、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戴秀雄質疑,「這是 新案還是原案?」區位改變這麼多,是否應視為新案從新送 審?區委會委員、政大地政系教授賴宗裕也認為,區位變更 ,對環境的衝擊也不同,應視為新案處理。 區委會委員張靜貞也認為,新、舊案差異大,苗栗縣政府未 提供方案比較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也認為新視同新案,但 要聽取委員的意見。 閒置工業區過多 為何還徵新地? 今天苗栗縣政府表示,苗栗縣內政府開發的工業區出售率及 使用率100%,民間開發的工業區也達87%,「廠商需地孔急」。 但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指出,依苗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 會閒置工業用地資料,竹南鎮、頭份鎮、苗栗市閒置工業用 地,超過10公頃的土地編號都超過50筆,他當場向委員出示 這份資料明細。 而去年6月4日第二次會議時,工業局卻稱這些閒置工業區面 積都不足1公頃。廖本全警告工業局,搞不清楚狀況又放任重 複開發、浪費有限土地資源,一定會讓行政院背黑鍋。 區委會委員、義守大學助理教授鄭安廷質疑:「所謂使用率 的定義是什麼?」他表示,許多工業區用低價出租給業者, 但業者卻沒有開發。 縣府的顧問公司負責人佘雲也坦承,工業區的確有些是租給 業者、但尚未開發,但他強調所謂使用率應指出售率。 鄭安廷認為,應檢討開發的必要性,因為動用到土地徵收是 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是否必要動用到這個手段? 立委田秋堇表示,有人租而不用,造成工業區閒置,而既有 「廠商需地孔急」,那兩全其美的辦法就是苗栗縣政府應跟 那些租而不用的人解約。 地主七成反對 不應許可開發 後龍科技園區擬徵收的土地中47.79%是私有地,顧問公司表 示,縮小規模後私有地地主共431位,調查後已有142位地主 回覆,其中贊成者107位。灣寶農民張木村說,依縣府自己 做的這個調查,贊成只有24%,「這才是真正的民意」。 海寶里農民何明欽指,海寶里許多地主都反對,但縣府資料 卻造假說他們同意。他質疑,縣府的調查分三項:同意、有 條件同意、反對,縣府所謂的支持包括「同意、有條件同意 」,他質疑:什麼叫做「有條件」?綠黨召集人潘瀚聲要求 ,同意、有條件同意者應分開統計。 區委會委員、政大地政系教授賴宗裕指出,依區域計畫法第 15-2條第5款規定,申請開發的案件,「應取得開發地區土地 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才得許可開發,「請問地主同 意書在哪?」 他在上次審查會時也強調,所謂民意調查,應該調查「土地 關係人」,而不是縣府針對全縣人口調查指贊成者八成。而 依地灣寶里農民一一調查地主並蓋章,已有七成的地主 (土 地關係人) 反對被徵收。 超過展延期限 應直接駁回 去年6月4日第二次審查時,委員決議請苗栗縣政府6個月內 補件再審,期限是12月30日。苗栗縣政府於去年12月17日發 文營建署以「跟地主溝通」為由要求展延3個月,今年1月4 日發文苗栗縣政府不予展延,並給十天再補件期後,苗栗縣 政府於1月13日補件,排入今天審查。 今天多位委員質疑,超過補件期限應不應該再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6.244.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