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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團體對「『辦理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劃通盤檢討(不含陽明山國家公園區)案』公開 徵求意見」意見表 一、建議位置 「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政策」士林區範圍包含編號住五、住六之一、住六之二 、住六之三、住六之四、住六之五、住六之六、住八、住十九、住二十、住二一、住 二三、住二四、住二五共14筆之地段。 二、建議理由 1.環境變遷之原因、防洪治水之目的:今年八月風災甫至,南台灣之土地無一倖免, 道路坍方、土石流成災,可見水土保持的重要性關乎你我己身生命安全。 1-1台北市經過九十年納莉風災重創後(參見圖一、圖二),成立「臺北市納莉颱風災 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針對坡地安全議題及二十三處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提出 檢討策略如下: 1-1-1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位於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外圍之土地,經調查不適 宜開發者,由政府主動變更回復保護區; 1-1-2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屬於環境敏感地質、地形陡峭、坡地排水之虞地區檢 討作為其他適宜之使用。由上可知保護區對於水土保持之重要性。 1-2復依台北市政府94年6月都市計畫書「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都市計畫通 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針對第一類之保變住土地,包含在士林區之住十 九、住二三、住二六之區域,提出變更都市計劃之理由:本區不適宜開發地區達2/3 以上,潛在災害明顯,其餘坡度平緩且非屬環境敏感地區者,零星分散於區內,缺 乏連外道路,開發成本極高,加上現況林相完整,不宜開發破壞,故建議將全部第 一類山坡地住宅區回復為保護區,以落實本市環境管理政策。 1-3然而,再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5年2月16日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都 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本案依自然條 件視之理應變更回復為保護區,惟考量變更後地主權益問題繁瑣,在市府(發展局 )未能提出一具體可行的配套措施與方案前,本專案小組建議暫仍維持做住宅區不 予變更。可見上開會議結論與94年6月都市計畫書中針對環境管理之遠大政策目標相 違。 2.水源不足的問題:民生用水供應是保變住政策開發過程中最受爭議的關鍵問題之一 ,83年5月北水處公文即已宣稱:陽明山高地水源已達飽和,且無能力提供保變住六 之六地區開發。文中雖提及可採平地六段加壓方式解決民生用水供應問題,然預訂完 工期程為民國88年前,卻至今仍未完成區外加壓站用地之徵收,該工程何時完工不得 而知。 三、建議辦法 1.重視環保原則: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3年1月9日召開研議「臺北市陽明山山坡地住 宅區專案檢討」中回復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為保護區之法律問題會議紀錄中,台灣大學法 律系林明鏘教授即援引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五、五二九號之解釋文「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 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 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象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又釋字第一四八、一五六號已 對都市計劃變更是否屬行政處分做出釋示,本案如回復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為保護區,僅 屬法規命令之調整,非屬行政處分,應無法律風險。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無信賴行為的表 示,開發規定雖然嚴格,其仍有開發機會,故在土地所有權人消極無作為下,本案回復為 保護區,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且林明鏘教授進而提出本案並不符合國家賠償成立之 要件,台北市法規會代表亦認為以過渡期間之設計減輕損害,並可不予考慮補救措施之問 題。由上即可知,95年2月16日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 (第一階段)案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中,僅因考量變更後地主權益問題繁瑣維持變更 為住宅區而忽略環境保護之重要原則,實屬因小失大。 2.要求台北市政府變更都市計劃,調整開發方式與人口密度:全數保變住中,有將近350公 頃的住宅用地位於陽明山仰德大道兩側,將居住超過四萬人,目前陽明山山仔后地區每年 夏季用水吃緊及交通壅塞,顯示該地區民生及公共用水必然不足。若是政府同意編列預算 興建仰德大道供水系統,且衛生下水道管線能夠延伸至保變住地區,才能真正解決士林區 陽明山保變住的用水及污水排放問題。然而依民國91年6月24日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案中指陳 88年8月17日前市長核定該地區為非公共汙水下水道服務範圍,宜由當地住戶或開發單位自 設個別汙水處理設施,市政府認定不需施作汙水管線已違反整體開發之主旨,可知本區都 市計劃需解決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下水道設施作業中之問題。    又依台北市政府94年6月都市計畫書「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 要計畫(第一階段)案」中可知,所有保變住地區已擬細部計畫且面積最大之住6-6段,平 均坡度超過30%以上之地區佔全區比例為36%,少於其他保變住地區此坡度超過30%以上佔全 區之比例,然「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內規定:除闢建道路外,坡度超過 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原則上不准開挖、填土。但如有適當之擋土及排水設施,則坡度百 分之三十至四十五可做法定空地,坡度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應於細部計畫檢討時列為公園 、綠地。在93年5月25日監察院審核意見書中指出保變住6-6地區,其坡度超過30%度之36% 之面積內,查有21筆土地全部在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故發回不可建築用地,可知在相 關法律規定下,應依據住宅合理需求、山坡地坡度管制、發展許可與生態社區規劃等原則 ,變更或降低保變住的計劃人口,提高公共設施比例,研擬合理的開發合作與開發許可管 制制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8.74.78.239 eslite12:轉錄至看板 BigShiLin 10/2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