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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再裁定停止執行 但廠商不必停工
朱淑娟∕2011.3.1 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再度裁定,環保署於99年9月2日公告的
「中科三期新環評結論」,在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執
行。同時國科會依環評通過結論發給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的開
發許可,也應停止執行。
這是法院第二次針對中科三期七星基地裁准停工。不過仔細看
前後兩個裁定文,不論是氣魄、或是效力都相差很多,因為這
次裁定已明顯指出廠商不必停工,最後可能跟上次一樣只有公
共工程需要停工,影響範圍相對小很多。
關鍵在於裁定文的第十點。法院指出,關於中科三期內的友達
、旭能兩家公司取得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雜項執照、免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許可等,並不是向國科會或環保署申請許可,
因此無從對其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要求針對這兩家公司上列
許可停止執行,法院已明確駁回聲請。
而去年7月30日第一次裁准停工是「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而
所謂「開發行為」依環評法第四條定義,包括「該行為之規劃
、進行、以及完成後的使用」,也就是包括營運中、施工中的
廠商都要停工的意思,範圍相當的大。
這個案子去年8月環評還在續審時連馬總統都跳出來指法院不
應撤銷環評結,去年8月31日在環評委員噤聲下環評大會審查
過關。政府從上到下對這個事件的氣氛已形成,但農民及律師
繼續追討中科三期程序正義,不論結果如何,永不妥協的毅力
已樹立台灣農民的典範。
不過無論如何,法院在裁定文中再度重申跟過去相同的看法,
也就是說,認定中科三期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且
再次表達「許可」的前提受環評審查結論的拘束,環評未經完
成或未認可,不得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許可無效,而這個無
效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這只是暫時狀態的裁定,最後結果如何還待主訴文的判決。據
了解,環保署、國科會將提起抗告,不過因為停工的影響層面
很小,抗告與否意義不大。
司法正義路迢迢
去年7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次裁准停工是中科三期的
「舊處分」,也就是2006年通過的環評結論。這份結論於2008
年經台北高等法院撤銷,環保署上訴;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
政法院維持原判,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
但環保署認為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未做環評,不適用環評法第14
條:「環評書未經審查,不得為開發行為,其經許可者無效」
,因此不必命中科停工、也不必重作環評,只需接續審查「未
完成的環評」。
而國科會則聲稱依行政程序法考量信賴保護後,決議給予廠商
的許可不必撤銷。后里六位農民委託律師分別向環保署提起假
處分、國科會提起停止執行,台北高等法院於2010年7月31日
裁准兩份聲請。
但事情還沒了,國科會副主委陳正宏8月10日舉行記者會,指
法院裁定效力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廠商是第三人,所
以不必停工。
不但如此,包括目前園區外緊急施工的聯外道路、長久排放到
大安溪的廢水排放管、暫時排放到牛稠坑溝的廢水排放管;以
及為了維持工廠營運,包括營運所需的電力、水源、汙水排放
、貨物運輸等等通通不受影響,全都不必停工,只有公共工程
承包商要停工。
社會各界對於法院在判決環評無效、又裁定停工後,中科三期
依然可以不必停工感到不可思議,尤其提起訴訟的農民、委任
律師更認為,中科三期是司法上的指標性事件,對後續案例有
深遠影響,不容行政賤踏司法。
而且最高法院之前判決已明確指出中科三期「對環境有重大影
響之虞」,依法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但環保署不但未重
新環評,而是決定「續審」,而且再度不顧居民提出進入二階
環評的要求,續審也在第一階段環評即「有條件通過」,其中
多項所附條件並無法說服各界此案對環境已無重大影響。
為了追求司法正義,今年1月21日廖明田等六位后里農民與委
任律師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出兩份訴狀:第一份訴請法
院撤銷99年環評審查結論、以及國科會99年開發許可,同時要
求法院命中科三期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第二份是聲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准予停止執行環保署針
對中科三期重新環評審查通過的結論、以及相關許可。就是今
天的這份裁定文。
農民所提主張,包括行政法院多項判決都已審認中科三期對環
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法應繼續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但99年8
月31日環保署續審還是只在第一階段環評即通過,違背行政法
院判決的意旨。
另外環評結論所附條件,准許進駐廠商在未完成專管前可以繼
續排放廢水到牛稠坑溝,這裏有農田引水灌溉,多次檢測導電
度達4、5千,遠超過灌溉用水標準。此外,容許環評結論公告
後一年內才做流行病學背景調查。聲請律師認為本案進駐廠商
排放廢水將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具有保全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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