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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址:http://shuchuan7.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html 中科三期再裁定停止執行 但廠商不必停工 朱淑娟∕2011.3.1 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再度裁定,環保署於99年9月2日公告的 「中科三期新環評結論」,在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執 行。同時國科會依環評通過結論發給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的開 發許可,也應停止執行。 這是法院第二次針對中科三期七星基地裁准停工。不過仔細看 前後兩個裁定文,不論是氣魄、或是效力都相差很多,因為次裁定已明顯指出廠商不必停工,最後可能跟上次一樣只有公 共工程需要停工,影響範圍相對小很多。 關鍵在於裁定文的第十點。法院指出,關於中科三期內的友達 、旭能兩家公司取得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雜項執照、免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許可等,並不是向國科會或環保署申請許可, 因此無從對其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要求針對這兩家公司上列 許可停止執行,法院已明確駁回聲請。 而去年7月30日第一次裁准停工是「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而 所謂「開發行為」依環評法第四條定義,包括「該行為之規劃 、進行、以及完成後的使用」,也就是包括營運中、施工中的 廠商都要停工的意思,範圍相當的大。 這個案子去年8月環評還在續審時連馬總統都跳出來指法院不 應撤銷環評結,去年8月31日在環評委員噤聲下環評大會審查 過關。政府從上到下對這個事件的氣氛已形成,但農民及律師 繼續追討中科三期程序正義,不論結果如何,永不妥協的毅力 已樹立台灣農民的典範。 不過無論如何,法院在裁定文中再度重申跟過去相同的看法, 也就是說,認定中科三期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且 再次表達「許可」的前提受環評審查結論的拘束,環評未經完 成或未認可,不得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許可無效,而這個無 效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這只是暫時狀態的裁定,最後結果如何還待主訴文的判決。據 了解,環保署、國科會將提起抗告,不過因為停工的影響層面 很小,抗告與否意義不大。 司法正義路迢迢 去年7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次裁准停工是中科三期的 「舊處分」,也就是2006年通過的環評結論。這份結論於2008 年經台北高等法院撤銷,環保署上訴;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 政法院維持原判,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 但環保署認為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未做環評,不適用環評法第14 條:「環評書未經審查,不得為開發行為,其經許可者無效」 ,因此不必命中科停工、也不必重作環評,只需接續審查「未 完成的環評」。 而國科會則聲稱依行政程序法考量信賴保護後,決議給予廠商 的許可不必撤銷。后里六位農民委託律師分別向環保署提起假 處分、國科會提起停止執行,台北高等法院於2010年7月31日 裁准兩份聲請。 但事情還沒了,國科會副主委陳正宏8月10日舉行記者會,指 法院裁定效力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廠商是第三人,所 以不必停工。 不但如此,包括目前園區外緊急施工的聯外道路、長久排放到 大安溪的廢水排放管、暫時排放到牛稠坑溝的廢水排放管;以 及為了維持工廠營運,包括營運所需的電力、水源、汙水排放 、貨物運輸等等通通不受影響,全都不必停工,只有公共工程 承包商要停工。 社會各界對於法院在判決環評無效、又裁定停工後,中科三期 依然可以不必停工感到不可思議,尤其提起訴訟的農民、委任 律師更認為,中科三期是司法上的指標性事件,對後續案例有 深遠影響,不容行政賤踏司法。 而且最高法院之前判決已明確指出中科三期「對環境有重大影 響之虞」,依法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但環保署不但未重 新環評,而是決定「續審」,而且再度不顧居民提出進入二階 環評的要求,續審也在第一階段環評即「有條件通過」,其中 多項所附條件並無法說服各界此案對環境已無重大影響。 為了追求司法正義,今年1月21日廖明田等六位后里農民與委 任律師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出兩份訴狀:第一份訴請法 院撤銷99年環評審查結論、以及國科會99年開發許可,同時要 求法院命中科三期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第二份是聲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准予停止執行環保署針 對中科三期重新環評審查通過的結論、以及相關許可。就是今 天的這份裁定文。 農民所提主張,包括行政法院多項判決都已審認中科三期對環 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法應繼續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但99年8 月31日環保署續審還是只在第一階段環評即通過,違背行政法 院判決的意旨。 另外環評結論所附條件,准許進駐廠商在未完成專管前可以繼 續排放廢水到牛稠坑溝,這裏有農田引水灌溉,多次檢測導電 度達4、5千,遠超過灌溉用水標準。此外,容許環評結論公告 後一年內才做流行病學背景調查。聲請律師認為本案進駐廠商 排放廢水將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具有保全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5.54.95.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