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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詳細的報導整理, 東部發展條例各版本草案的差異與民間意見都有加以比較 還蠻有具體政策辨論的意味 ---- 來源網址:http://e-info.org.tw/node/62815 公有土地財團化? 《東部發展條例》朝野協商未過關 本報2011年1月13日台北訊,莫聞整理報導 東地區,即將展開史上最大規模的土地變賣?由立委王廷升、 國民黨團與民進黨團各自提出的《東部發展條例》(草案), 原擬在昨(12)日朝野協商,但因條文中充斥公有土地大量釋 出與破壞國土計畫精神,遭地球公民基金會、荒野保護協會、 綠黨等團體痛批完全違背永續發展的精神。最後,草案並未通 過朝野協商。 20多個環保團體昨天召開記者會並發表聯合聲明指出,《東發 條例》關注到當地民眾關注的實際問題,值得肯定,但土地開 放部分卻使民間團體十分擔憂,一旦草案通過,將意味著東部 大量公有土地的財團化,違反社會公平正義,摧毀東部珍貴的 自然與人文特色。 目前,花東兩縣有高達87.5%是公有土地。但是,從日據時代 的土地登記制度到國民政府的國有土地劃定,無論原漢族群, 許多人民都受到政府不公平的待遇,導致雖世代居住卻始終無 法取得所有權,至今必須向政府繳納租金。這樣的情形在花東 兩縣市特別明顯,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卻更是政府漠視人民 基本權益及自主性的偏遠地區。 聲明稿指出,在立院各版本的東發條例中,開宗明義聲稱將以 「資源永續」方式大幅促進花東的發展,作法卻是排除大量土 地相關法規,便於將國公有土地快速釋出給財團利用,此法勢 必將加劇東部的觀光產業發展爭議,包括花蓮的七星潭濱海渡 假村開發案、台東的杉原美麗灣飯店,均是著名的案例,其中 ,美麗灣飯店更寫下環評遭判違法卻仍獲發執照的惡例。 目前有關東部發展條例的爭議,環團彙整如下: 一、花東地區會有高達87.5%的國有土地,是因為狹窄的花東 土地非山即海,地質不穩定、環境非常敏感,建築安全及 環境承載量皆需經審慎評估。 二、許多東部民眾世代居住於這些國有土地,卻始終無法取得 所有權,特別是原住民部落社區。假如解編土地後,到底 誰可以取得地上權?民眾個人無法提出通過東發條例審核 之建設計畫,但財團或企業卻可以?沒有了土地,部落、 社區的自主性和文化重建工作該如何進行下去? 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團主張:土地釋出需要有更細緻、嚴謹的 法律做為審查後盾,政策決定過程亦應透明。而粗糙的東發條 例草案,將使全民共有的珍貴公共財快速遭財團私有化。 環團主張,東部發展條例應該以「庶民經濟、人民自主」為考 量,期望政府能夠不只懂得以大規模土地開發吸引財團投資, 也需發展微型經濟模式「圖利」花東在地民眾,包括推動小農 經濟的可能,是地方長久以來持續討論的方向。因此,國會立 法應該多傾聽地方人民的心聲,將花東的未來真正回歸到在土 地上生活這件事,讓錢留在地方,才是「東部發展」最重要的 關鍵。 【參考資料】草案全文下載網址: 民進黨版 http://0rz.tw/BfsAF 國民黨版 http://0rz.tw/4BNrL 王廷升版 http://0rz.tw/TTP5U (以下在網頁版是以表格呈現, 比較清楚, 建議直接看網頁) --------------------------------------------------------- 國民黨版 第八條 經行政院東永小組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 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 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 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東永小組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 ,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王廷升版 第七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建 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 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 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除國家公園計畫範 圍外,由縣主管機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 定之限制。 民間團體意見 1. 土地使用變更茲事體大、牽涉層面廣,訂定一年之審議期限, 機關難免為趕進度而草率行事。 2. 應刪除「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 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此項目。 ◎評論:此條文將大幅破壞「國土計畫法」制度。 ----------------------------------------------------------- 國民黨版 / 王廷升版 第九條 / 第八條 前條經認定之東部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 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 ,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 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 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 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民進黨版 第七條 經行政院「東部地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小組」核定有助於東 部發展之重大計畫,其所需使用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 、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 構使用。 民間團體意見 ◎評論:排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意指土地租賃不再經過民意機關(縣 議會)同意。許多公有土地位於環境較敏感區之土地,如森林 地、土石流潛在區、海岸...等,土地釋出排除相關法規,又 無區位限制條件,後果不堪設想,民間訴求將環境敏感區排除。 ---------------------------------------------------------------- 國民黨版 第十條 為發展東部重點產業,在兼顧環境保育條件下,使國公有及公 營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區域內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必 要時土地管理機關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縣(市)政府辦理 規劃及招商作業。 王廷升版 第九條 為發展東部重點產業,在兼顧環境保育下,使國、公有及公營 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於必要時,土地管理機關得將區域內 國、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委託相關機關辦理規劃及招商作業。 民間團體意見 ◎評論:國有財產法中,國營事業、軍隊、機關、學校等「國有公用」 土地不可有其他營收,但此條文卻將這部分土地也納入可釋出 給財團的範圍,恐徹底破壞「國有財產法」之制度。 ---------------------------------------------------------------- ◎土地法2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 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 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國有財產法28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 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訂用途者 ,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6.250.11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