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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1月17日,農漁字第0991328441號 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依  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八款及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水產動物增殖放流,指以流放、移植或放置等方式,於海洋、潮間帶及潟 湖,投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水產動物親體、種苗活體。 二、用於增殖放流之水產動物物種,應經評估調查為放流地點之原有分布種類,並為本地 種;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屬野生動 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公告之物種,應先經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同意。 三、用於增殖放流之親體、種苗活體,應確保健康無病毒害,其來源限由領有陸上養殖登 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之養殖場、政府機關設立之養殖、試驗或學術機構、或專科以 上學校提供,並應經檢驗無硝基呋喃類 (Nitrofurans) 、孔雀綠 (Malachite Green) 及氯黴素 (Chloramphenicol) 等藥物殘留。 四、增殖放流之時間與地點,需依據放流物種之棲息環境及習性等生態特性擇訂,建議增 殖放流之種類及地點如附表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點及本點規定, 另行公告所轄區域內之建議放流種類及地點,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增殖放流應以容積物裝盛後,置於水面下俟其適應水溫後,由其自然流(游)出,或 使用滑道等適當方式為之,禁止以潑灑方式進行。 六、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學校、團體或個人辦理增殖放流工作,應於放流日十五日前 ,檢附放流申請表(附表二)及相關文件送請放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放流非屬第四點主管機關所定建議增殖放流之種類或 地點者,應於放流日三十日前填具放流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後,始得為之。 七、主管機關於放流日前發現放流申請違反本公告限制規定者,應於放流日前通知停止放 流;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抽查放流工作,經查驗與所送申請表件不符者,主管機關應即 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八、辦理增殖放流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放流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漁 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處: ( 一 ) 未依第六點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即實施放流;或 放流非屬公告事項第四點主管機關所定建議增殖放流之種類或地點,未於放流日三十 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即實施放流 。 ( 二 ) 未依所提放流申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放流地點或種類辦理。 水產動物增殖放流申請表 http://ppt.cc/98AQ -- ▄▄田字草,水生蕨類。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 自然生態科學社 ▄▄▄▄▄常見於各地水田,但在農藥 ▄▄▄▄▄▄除草劑的過度使用中,數量 自然心 生態情 推行科學教育 ▄▄▄越來越少。葉子四葉愛心型 ▄▄▄▄▄▄▄▄適應水田的生活,水陸兩生│ 社網:http://0rz.tw/6gpWp ▄▄▄▄▄植物,可以作為盆栽觀賞。│ `ψtp6g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7.36.143
polypodiacea:有罰則嗎? 這半年亂放流的一大堆 09/07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