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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危機百科 http://tinyurl.com/2pfcno ※整理:weitzern 2007/12/04 ◆定義 動物權利,或稱動物解放,是人發起的保護動物不被人類作為佔有物來對待的社會運動。 這是一種比較激進的社會思潮,其宗旨不僅要為動物爭取被更仁慈對待的權利,更主張動 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權,比如,和人類一樣免受折磨的權利,換句話說,動物應 該被當作人同等看待,而不僅僅被當作人類的財產或工具,無論在法律層面或是精神層面 。 在一些國家,已經立法保障動物權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確認動物為「人」(beings) ,而非「物」(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的條款寫入憲法。由澳洲學者彼得·辛 格 (Peter Singer) 建立,基地位於美國西雅圖的「泛類人猿計劃」,目前正在爭取美國 政府採納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這份宣言呼籲賦予一個由大猩猩、猩猩以及兩個亞 種的黑猩猩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項基本權利:生存權、個體自由權和免受折磨權。 而批評者認為,由於動物無法對社會契約進行討論或是做出道德判斷,不能夠顧及他人的 權利,甚至根本對權力沒有概念,因此不能被認為享有精神上的權利。動物權利主義學者 Roger Scruton認為這些人的邏輯是「因為只有人類擔負責任,所以也只應由人類享有權 利」。 一些動物權利主義的批評者認為,儘管從根本上來說,將動物用於食用、娛樂或科學研究 沒有什麼錯,但仍應立法保障這些動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這種觀點被稱為「動物福利主 義」,也是某些老牌動物保護組織所持的觀點,這些組織中包括英國皇家預防虐畜協會。 ◆概況 動物權利的觀點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動物應當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權利;動物應 當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權利;動物的基本權利應當受法律保障。這些觀點反對將動物當作 一般財貨或是為人類效力的工具,常常與「動物福利」主義相混淆,動物福利主義僅僅關 心動物不受虐待,而不試圖保障動物精神上的權利。 動物權利主義者並不主張動物與人類享有完全同等的權利,比方說,他們不認為家禽應該 享有選舉權。 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認為擁有感知力(能夠自知)的動物與其他更原始的動物應該被區別 對待:只有擁有感知能力(或較強烈自我意識)的動物才享有對自己生命及肉體的支配權 ,而不考慮人類把它們看作什麼用途。 另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將這種權利推廣到所有動物身上,包括那些沒有自我意識甚至沒有 進化出神經系統的動物。他們堅持認為,人類及其一些機構為了食用、娛樂、製作化妝品 、制衣、進行科學實驗等等目的,將動物商品化的行為,違背了動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權利 。 多數人認可大型猿類擁有高度智慧,能夠判斷自身處境以及行為動機,當自由受到限制時 ,它們會感到沮喪。相比之下,許多其他動物只擁有非常簡單的神經系統,比如水母,只 比一隻機械手複雜一點,只能進行簡單的應激反應,既無法中止也無法計劃自己的行為, 當然也不能判別自己是否自由。從生物學上的定義來看,水母毫無疑問屬於動物,但從動 物權利的觀點來看,水母是否應被劃歸「蔬菜類」也未可知。就如何判定一個有機體是否 屬於應享有權利的「動物」,目前還沒有一個被普遍認可的標準。 因此,關於動物權利的爭論(與墮胎權的爭論很像)就因難以確定一個簡單、一刀切的判 別標準而困難重重,這一標準,即使在生物學實踐中也很難確定,當然,生物學中充滿了 複雜而多樣的漸變性。按神經生物學的標準,水母、農場飼養的雞、實驗室的小白鼠以及 家養的貓分別分佈在一張複雜、多維度的坐標圖中,坐標圖的一端標著「近乎植物」,另 一端標著「高度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