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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址:http://shuchuan7.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20.html 台中沙鹿驚傳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 達八層樓高 朱淑娟∕2011.7.20 環保署今天公布,陸昌化工公司涉嫌委託非法土石業者「現有 石業公司」收受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而現有公司是土資業者 ,並沒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執照,民國94年就因被查獲無照 收取事業廢棄物而被撤銷土資場執照。沒想到愈撤愈旺,不但 繼續收取事業廢棄物,還在光天化日下任意棄置達八層樓高。 是誰縱容業者如此無法無天?是誰對這八層樓高的事業廢棄物 視而不見?還可能汙染土壤及地下水。而這些事業廢棄物清除 、土水汙染有可能最後還要人民納稅錢善後,這不只是非法棄 置的問題,而是典型的環境不正義。 警政署環保警察隊隊長許肇寬表示,去年起懷疑現有石業非法 收取事業廢棄物,12月報請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辦案,今年 6月8日破獲台中市沙鹿區現有石業,將20到30萬噸的廢棄物堆 置在台中市國道三號沙鹿交流道附近,堆了近八層樓高。另查 獲少部分棄置在台中沙鹿,已稽押8名嫌犯。 對於環保警察查獲這起非法棄置案給予高度肯定,但這起案件 同時也暴露出公權力的不彰、以及可能的共犯結構。依廢清法 第46條第一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第五款:「執 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 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可處一年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民國94年當業者無照收取事業廢棄物時,除了被撤銷土石 執照,事實上已違反廢清法第46條第一、五款規定,如果公權 力發揮力量,怎麼可能讓廢棄物的源頭陸昌公司、土石業者現 有公司,持續棄置廢棄物至今? 環保署督察總隊長陳咸亨表示,陸昌公司這些年來的申報都合 法,顯示有合法掩護非法的情形(就是先把廢棄物委託合法清 除業者,再委託給現有公司),他表示陸昌公司也可能涉及不 法申報,依廢清法第48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這 也突顯廢棄物處理申報出了問題。 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價格相當高,每噸清除費約一萬元,此案 如果依法清除,業者需支付20到30億元,非法棄置這些清除費 都省了。即使現在查獲了,如果不及時採取債權保全,未來的 清除、整治費可能要由人民代墊。 陳咸亨表示,後續處理將調查棄置場址是否有土壤及地下水汙 染,如果超過標準可能進一步公告為控制場址、整治場址,最 快一年後才可能開始清除。 非法棄置涉及龐大利益,導致非法棄置源源不絕,業者賺走了 非法利益,把汙染留給全民承受。人民應鼓勵檢調單位、環保 警察多鎖定調查不法。而稽查不法汙染更是環保單位的天職, 不只是「呼籲」業者不應貪圖暴利而非法棄置,更需要公權力 的申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6.244.7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