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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媒體或網址: 中外對話 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2589-Technology-and-IP-problems-and-solutions http://tinyurl.com/6hyafm 伊恩‧哈威 2008年11月28日 這是伊恩‧哈威知識產權和低碳技術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本文探討了未來可能發生的潛在 問題。 在上周的文章中,我們提出,要發展新的低碳技術,強有力的知識產權將是一個關鍵的催 化劑。本文將要討論的是潛在的知識產權問題及解決方案。 專利叢林 在許多產業部門,大量的專利(稱為“專利叢林”)及其複雜性帶來了潛在的問題。這些 產業包括電腦、移動電話、音視頻壓縮、數位和高清電視等。 儘管企業嘴上經常抱怨這 樣做的複雜性和成本,實際上它們通常都能很有效率地解決問題,解決辦法包括交換使用 專利權、建立標準制定機構和發展專利聯營(這些 並不違背反壟斷法)。 只要創立起標準,通常就會形成專利聯營。音視頻壓縮的動態影像壓縮標準(MPEG)和 MPEG-LA專利聯營的關係是很好的例子。在這些個案裏,知識產權定義明確,專利價格是 一致和開放的。定義明確的知識產權使全球性和相容性的標準得以建立,並且能在公平、 合理和非歧視原則(FRAND)的基礎上得到推廣。這些協定在法律上是可以實施的,並且為 產業界進行投資決策提供了一個定義明確的架構。移動電話在歐洲的普及之所以比美國要 快,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產業界形成了統一的標準。 建立專利聯營要冒違犯反壟斷法的風險。低碳技術的擁有者想建立專利聯營,來保證自身 和他人的專利獲取和價格,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避風港 ”。在競爭與知識產權問 題上,歐、日、美的反托拉斯方式是相互衝突的。比如,美國的專利許可總體上看是促進 競爭的;歐洲按照羅馬條約的規定,專利許可一般 都被認為是反競爭的,除非能證明並 非如此。在歷史上,美國在知識產權和競爭的介面問題上的考慮更有條理、更合邏輯。這 些問題必須保持一致,這樣“避風港” 行為才能在所有國家都合法。 降低低碳技術的專利許可費用,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的費用,有助於通過全球能源技術專 利聯營來增加流動性,然後專利聯營會進行證券化,提高貿易能力,確定一個保證市場供 求平衡的價格。 知識產權在發展中國家 發展中國家獲取低碳技術並不意味著踐踏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最情緒化,似乎也最棘手。 但事情不應該是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的關切主要是他們能否獲得 公平或買得起的技術( 因為這二者不是一碼事),這些正是發達國家強加給它們的。許多情況下,人們察覺到的 問題可能只是一種假設。拒絕知識產權或易行的強制 許可(可能伴隨著搭便車的風險) 並不是解決辦法。 大部分技術都不會在最不發達國家(LDCs) 申請專利,因為那裏的潛在市場太小了,連專 利申請成本都收不回來。在這種情況下,最不發達國家的企業可以在該國內免費使用該項 發明,但不能把技術出口到有 專利保護的國家。因此,知識產權在最不發達國家是不會 受到抑制的。如果最不發達國家的廠商獲准(通過強制許可)生產銷往有專利保護的國家 的產品(出於商業 性原因),就會破壞知識產權所創立的激勵結構,因此不應該讓其輕 易獲得准許。 企業通常都會在最不發達國家以不同的低價出售技術,只要這些產品不會悄悄流回售價更 高的本國。世貿組織2001年的《多哈宣言》使這個方法適用於制藥業。日本等國家必須修 改法律法規來防止類似的交易。 如果相關知識產權真的抑制了發展中國家的相反法律設置,解決方式有以下幾種: *如果知識產權是公有的,當地企業就能獲得有地域限制的許可,價格優惠、甚至是零費 用。這不會對更廣大的目標造成什麼明顯損害,這個目標就是提高私有部門對某些國家的 低碳技術和產品的投資,這些國家對減少全球碳排放有較大的影響。 * 如果知識產權是私有的,那麼就有好幾種解決方法:技術使用費可以由政府埋單或提供 補貼;也可以由慈善組織埋單或提供補貼(如制藥領域的蓋茨基金和全球基 金)。特別 價格的承諾承購可以為這些國家尋求低成本的解決方式提供動力(就象世界銀行和上述慈 善組織在衛生事務上的做法)。強制許可可能也能作為一種最終 手段,但弊端十分明顯 。 大多數國家都把強制許可作為一種非常措施,為的是在發生濫用專賣權或國家緊急狀態的 情況下,限制知識產權擁有者禁止別人使用知識產權的能力。但 強制許可的使用受到一 項世貿組織協定的限制,被當作一個最終手段來用。使用者也必須付給知識產權擁有者一 筆合理的專利使用費。因此,強制許可並不是一種低 成本或者零成本的做法。歐洲允許 實行強制許可,但至今還沒有使用的實例。總的來說,政府和產業界都把強制許可當成一 種“核選擇”,不用等到拿出這個法寶, 協定就可以達成了。 低碳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情況似乎與制藥等“有效化合物”截然不同,在制藥領域,一個 活性藥品的單項專利可以支配好幾種疾病的治療。低碳技術,特 別是低碳產品似乎要複 雜得多。要獲得最終效益,必須具備眾多的開發成果和技術成分,沒有哪項專利可以佔據 支配地位。在這些情況下,產業界人士之間通常都能 很好地達成相互特許權協定。在這 個產業結構中,競爭可能會很激烈,比如電腦和移動電話產業。隨著競爭壓低價格,強制 許可就不會那麼理性了。如果最不發達 國家的問題在於對技術的“購買力”(如在南非 用於治療愛滋病的抗逆轉錄病毒藥物),那麼多哈型協議、財政補貼或授權最終都是必須 的。 如果強制許可也能列入考慮的話,實用性是很大的。要劃出一個確切的界限很困難。在強 制許可完全不可能實行的地方,一項對低碳產品有價值的技術可 能會被用在完全不同的 產品上。困境有兩個,一個在於是否要一個總括性的強制許可證,這能從其他用途上獲得 回報;另一個在於是否試探並確定界限,這通常不可 能實現。 在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的個案中,根本的問題在於這些在南非價格很低的藥物正在流向價格 更高的發達國家市場。這不僅損害了發達國家廠商的利益,而且 因為藥品的使用不當, 在兩個市場都產生了健康問題。《多哈宣言》強調了這種所謂的“平行貿易”的非法性。 宣言允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國家通過強制許可方式 生產價格適當的藥品,必要的話還 可以在第三國生產,但是嚴禁這種低價藥品在有專利保護的發達國家出售。歐洲成功的刑 事訴訟表明宣言還是有相當約束力的。但 另一些人認為《多哈宣言》並未有效地控制這 種非法貿易,也沒有防止徹底的假冒偽劣。 如果低碳技術領域想要實行符合《多哈宣言》精神的有限強制許可,就必須馬上對其有效 性和作用進行獨立評估。從其他產業的經驗來說, 粗略估計低碳技術許可的市場成本占 工廠或產品成本的比例在2%到20%之間。 建立規定的“避風港”式專利聯營領域,既可以鼓勵確定專利使用費的專利共用,又能夠 被反托拉斯機構所接受。只要未來的限制是清楚和確實的,企業就有可能準備投資。企業 的投資傾向和許可證有效期的吸引力之間存在著自然的關聯。 作者簡介:伊恩‧哈威,知識產權協會主席。本文中包含為托尼‧布雷爾的《打破氣候變 化僵局》報告和氣候組織所做的工作。 伊安‧哈威,2008年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研究院AcademyEarthAstroEcophilia環 ╯ 。 ╯ ╩╯ m3m3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7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