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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info.org.tw/node/67780 有土地有生態!取得土地進行棲地管理的方式 作者:溫于璇(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 編按:在介紹公益信託時,會提到「這是棲地保育的法律途徑 之一」,然而,棲地保育除公益信託外是否還有其他法律工具 取得呢?而公益信託與其他法律工具不同之處又是哪些?本文 提供幾項取得土地以進行棲地管理的方式供讀者參考。 在台灣多樣的氣候環境下,孕育了多樣物種,而物種生存關鍵 ,即是棲地的完整性,棲息地的改變連帶影響生態系破壞,成 為物種滅絕的主因。如何保護棲地並加以規劃管理及建立人與 自然交流管道等,皆是保育團體努力目標。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片珍愛的土地。 賴品瑀攝因此,存在哪些 取得土地以進行棲地管理的方式,即成為保育團體關切議題。 除了租賃、購買、信託、認養等方式外,是否有其他管道可以 取得保育之土地?除土地所有權外,是否有其他用益物權可供 保育上之運用? 4月下旬,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與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 律研究所共同合辦一場座談會,內容聚焦於「以保育目的進行 棲地管理之法律工具探討」,由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陳仲 嶙博士整理可能的法律工具,同時透過第一線實務工作者的交 流討論,型塑後續保育行動。 土地取得的相關法律工具:不同形式、不同結果 以台灣法律規範來說,獲得土地進行管理之法律工具有許多, 常見的可能是買賣、贈與及遺贈等形式,此外,包含租賃、使 用借貸、農育權設定及公益信託等也是可能之方式。但取得土 地僅是過程,更重要的是在土地上進行棲地保育,因此,相關 法律工具是否限制後續土地經營管理、取得土地目的之公益明 確性、土地恆久保存目標等面向,皆值得考慮,以下就相關考 量,進行法律工具間之比較討論: ‧ 後續土地經營管理限制 以後續土地經營管理者角度來看,土地取得後,其經營方式若 受到取得方式限制,將阻礙保育管理的目的。 如透過買賣、獲贈與或遺贈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管理者可以以 所有權人身分,永久而不受限制地進行該土地之使用、收益及 處分;若以租賃或是使用借貸的方式,管理者的權限主要依契 約而定,假使已到契約期限或是發生終止契約的事由時,原地 主即收回土地;比起租賃、使用借貸的方式取得土地,公益信 託因有信託目的約束土地使用管理方式,加上公益信託設立後 ,原地主原則上無取回土地的可能,因可確保土地管理永久為 保育而持續;若採取得農育權之方式時,因農育權係為農業使 用或土地保育為目的而存在於土地上之權利,因此,土地管理 者不得以毀壞土地生產力或造成無法永續利用之方法進行土地 管理,若違反,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因此以土地使用權限比較下,從土地管理者角度言,透過買賣 、贈與及遺贈而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可得到最大之土地使用自 由,若以租賃、使用借貸、委任等方式,其限制除契約外,還 有其地主之潛在壓力,若以農育權及公益信託等方式,除受當 事人間約定拘束外,若在保育目的範圍內,仍享有相當之管理 方式自由。 ‧ 土地恆久保存目標 從棲地保育管理規劃來看,土地管理期限,攸關保育成效與否 ,一般來說,以永續角度考量土地經營與規劃,將使棲地保育 受到最大利益。 在透過買賣、獲得贈與或遺贈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情況,土地 管理者可以永久擁有土地,並規劃土地使用;若以公益信託方 式或農育權方式,土地管理者可在一定限制下,規劃土地使用 狀況,以公益信託方式來說,基本上可視為永久存續,而農育 權設定則視當事人約定而定,以保育為目的之情形,設定的期 間沒有上限的限制;而在租賃、使用借貸、委任等情況,基本 上依雙方合約約定,但是約定皆有不同的限制,以租賃情形來 說,最長不得超過20年,此外,在有法定或約定契約終止的事 由發生時,有可能會因地主取回土地而導致保育管理方式提前 中斷。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益信託情形,當土地管理者辭任或受解任 時,可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契約上之保育目的,找尋合 適接任之組織或個人,讓其保育目的永久持續下去。 ‧ 取得土地目的之公益明確性及其監督 一般民間組織以公益角度出發,宣稱為保育目而取得土地進行 管理,在民間組織使用土地的監督方面又是如何?因此若有保 育觀念之地主,該以哪些方式完成土地保育夢想而交付土地, 使土地可受到完整善待? 以買賣、贈與及遺贈而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來說,若土地管理者 背棄當初的承諾,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否則原土地擁有者並沒 有任何權利可以阻止,且沒有法律規範可引用而加以約束,且 當初土地管理者提出之保育目的公益性質,僅由地主評估,而 無政府介入;若以租賃、使用借貸、委任的方式,地主可依照 約定之契約,評估其效果,甚至可以以損害賠償或終止契約方 式介入,在公益性質評估方面,則同樣也無政府之介入;而在 公益信託,因公益信託設立後,其土地管理者(受託人)受到 公益信託監察人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原地主雖無權干預 ,但公益信託監察人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可要求土地管理 者回復原狀,甚至是解任受託人,且在當初設立公益信託時, 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若是以農育權方式提供土地之 地主,若發現土地管理者破壞土地生產力或造成無法永續利用 之方法進行土地管理,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又農育權設 定時,可於向地政機關登記時將「保育目的」明確登記,使保 育成為其權利內容。 因此若地主以土地保育夢想而交付土地,公益信託或農育權或 許是最值得考慮的方式。 ※本文感謝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陳仲嶙博士審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7.151.220.105
WC:不管什麼方法,政府要徵收還不是得把地交出來? 06/16 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