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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rteen:一場污染的行為有法律來認定 不是環保團體來認定 05/19 16:28 這個是前一篇環保團體登公車廣告指責台塑污染的新聞 Thirteen的回應 但我覺得值得討論,因為靠法律來抓污染很難 2008年底到2009年初的潮寮毒氣事件,環保署原本找不到廠商,爾後是以「舉證責任轉換 來指出七家肇事廠商,只是因為他們使用的原料可能造成那幾次的汙染氣體 在之後,環保署與地方環保局才在大寮工業區設置污染即時監控的設備 然後,霄裡溪中因受到光電面板廠商排放廢水而污染事件,除了區位與放流方式之外 台灣沒有針對新興產業技術會使用的新的化學物質,規定在水污染的檢測中 所以就算魚蝦無法生存在霄裡溪,水質仍是符合放流水標準 全世界連美國,都有法規更新趕不上化學物質使用現況的問題 另外,二氧化碳不是目前空污法中規定的汙染物,溫減法也還沒有過,所以排放二氧化碳 還不是污染。將二氧化碳納入空氣污染法令中管制,在各國間也有些爭議。 以上是幾點針對,法律不能用來認定污染,的議題。 然後針對網友 Thirteen 的第二句, 不是由環保團體來認定,我也是這麼認為 不過問題來了,當污染真的發生,而法律工具失效的時候,又該要怎麼認定呢? 誰來認定呢? 醫院證明算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76.40
choulaotou:醫院證明...很難 05/20 10:53
choulaotou:當初爆發烏腳病被認為是砷的污染造成 但目前有發現腳不 05/20 11:01
choulaotou:會變黑的烏腳病 是否真的是砷的污染還是其他污染 還待 05/20 11:02
choulaotou:進一步釐清 另外 污染物致癌也只能說風險高出很多 並無 05/20 11:02
choulaotou:法直接證明污染物就是會致癌 05/20 11:03
ppit12345:回到老方法"上吧~coase~!" 05/24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