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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年代更久遠一點,但是有介紹美國的環評制度, 另外,公共參與的部份在目前的環評制度中仍然缺乏, 也跟板上之前的討論有相關,所以轉過來讓大家瞧瞧, 因為文章實在太長,我刪去了一些章節,以[delete]標明 其中包括拜爾案的個案分析,有興趣的人可以連到網頁去看完整版) http://edu.thu.edu.tw/subject/07-3.htm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公眾參與之設計與分析 (上) 東華大學環境政策研究所 / 王鴻濬 副教授兼所長 中華林學季刊34期,2001 一、前言 環境影響評估法在我國已施行有五年的時間。政府相關機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 的結果,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執行環評的公信力,一直遭到社會大眾的質疑 。尤其是「公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設計中 ,始終無法有效的加以落實。除了必須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環保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開發者外,屬於公眾參與的其它相關機關;例如:地 方民眾、社會團體、學者專家,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流程中,參與環評溝 通、協調的方式、效力,尚未建構一個具有結構性、效能化的溝通管道。當不 同利益團體與個人,面臨重大爭議的開發行為時,往往在參與的過程中形成對 峙僵局;或因溝通不良,引發激烈的環保抗爭,社會大眾為此付出極大的代價 ,同時也造成了環境影響評估在參與面向施行的困境。 環境影響評估實施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使公眾有參與環境影響評估的機會, 進而強化環境影響評估決策上,民主程序的精神。其基本構想及在於調查、審 議之程序公開,讓相關學者、行政機關與社團人事參與,藉由評審調查、聽證 參與使政府機關、開發單位、民意代表、社會團體與地方民眾之意見得以溝通 ,尋求最佳執行方案(王鴻濬,1997)。 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亦可使開發行為之執行效率提高;藉由意見溝通與交流 使開發單位掌握地方民眾的政治經濟取向,提早做溝通協調的準備,以減少進 行之阻力,或甚至於已投入大量資源後之決策未端,才發現問題,徒然浪費資源 ,陷入進退維谷之兩難困境。意見之流通,實有助於開發行為執行效率之提升。 [delete] 二、研究目的與方法 [delete] 三、環境影響評估與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目的,在於使相關大眾(concerned citizens),在行政 機關執行公共政策過程中,雙向而持續的瞭解政策的進度(progress)與狀態 (status),並以某種方式及程度,參與政策的決策。針對環境影響評估的公 眾參與,葉俊榮【5】陳述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之內容:係指開發單位及審 核環境影響評估機關(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外的相 關機關、團體、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當地居民等,以法定或非正式參與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的各階段作業。本文亦將以法定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流程, 規範的公眾參與為分析核心。 四、公眾參與之理論基礎 (一)公眾參與之規劃設計,為行政部門與公眾間,對開發行為議題意見與資 訊交換之樞紐。 由於缺乏強化公眾參與之機制設計,以開發者的立場來說,儘量使開發的各項 資訊隱藏下來,是他們最佳的策略,因為協商、說明的種種過程均需投入成本 ,而且協商之結果亦有不確定性的隱憂。然而,延後公眾參與的結果,往往是 造成各方團體的對立,所投入的總社會成本更為驚人。強化公眾參與的環境影 響評估設計可以使開發者的開發效率提升,公眾參與可以加強開發計劃與當地 居民夥同關係,減低計劃實施的不確定因素。公眾參與在資訊傳遞上,著重於 成熟,雙向的溝通,讓行政機關傳遞訊息到公眾,同時亦需由公眾傳遞訊息到 行政部門。讓公眾參與決策的規劃與設計,可以化解或避免公眾衝突的產生。 (二)公眾參與提供環境衝擊,對地方價值與地方觀念的影響。 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在地區尺度上的重要性尤其顯著,及早獲得地方居民 ,地方居民對開發行為的各種意見,可以協助開發者有效的減輕對當地自然、 人文社會、環境的衝擊,更可透過成熟的溝通方式、避免或化解公民、團體間 ,因開發行為產生衝突對立。 (三)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將提高環境影響衝擊、評估與對策,各項 決策議題的公信度(credibility)。 公眾參與不足的環境影響評估技術,使一般關心大眾、開發者,對開發行為所 引發的政治經濟影響認知,產生高度的不一致現象。環境影響評估的過程中, 固然極需環保專業性知識與判斷,然而,對抽象度極高的政治經濟影響與重分 配,必須藉由充分的公眾參與,才能達成可能的共識,產生評估的公信度。 (四)公眾參與可以擴大環境影響評估民意參與的基礎,增加政治與行政的張 力。 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亦具有強化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民主化程度的正當性功 能【10】。因為尊重地方民眾的環境權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發展方向,地方居民 充分的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展現了尊重地方環境權的意義,進一步的來說,也 是擴大了地方民眾參與開發行為的民主法治基礎。 世界先進國家亦有把爭議性極大的開發案訴請於民眾的「公投」,由地方民眾 決定是否接受影響他們的開發案,即是一例。我國尚未有公投的相關律法,社 會發展亦尚未臻成熟,實施公投於環評之開發案,以擴大「民意基礎」實待辯 證與更週延的準備。然而,在環境影響評估中強化公眾參與機制之設計,使地 方居民、社會團體參與之強度提高,對現實的落差,應有正面的而積極的作用。 五、公眾參與之限制 在環境影響評估公眾參與的設計上,由於參與代表,大都為公眾精英(citizen elite),在某種程度上,並不能反應公眾之意見與其價值期望。行政部門必須 藉由公眾參與工具之規劃與執行,來發展與公眾參與之多角化連繫管道與溝通。 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反應公眾對環境價值判斷,以及環境影響的政治經濟 重分配,從這個角度,極可能會背離環境影響評估的專業評估結果。強化公眾 參與,勢必加深兩者之間的差異,使得環境影響評估的不確性提高。 在行政機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的過程中,開發者亦透過其影響力,參與決策程 序。主管機關擴大公眾參與,分散了行政權集中、決策單純化的行政控制。基 本上,公眾參與將使決策權產生分權現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234.11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