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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D/092/SD-R-092-002.htm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研析(下)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胡思聰 January 13, 2003 四、政府政策環評程序的改進建議 我國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法,若要能切中問題、實事求是的加以評估對 於環境是否產生影響,便必須要改弦更轍,使用更有效度與信度的方式進行。 依目前的矩陣表及正負號劃記法,是無法達成客觀公正而有深度的評估的。以 下謹就現行作法的缺失,提出下列數項建議,提供落實此項制度的修改方向: 1.政策環評作業規範必須修改: 就政府政策這麼重大的決策作為而言,其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必然極為廣 泛而深遠。因此其評估方式與評估技術,應該要比一般開發行為的作業規範還 嚴謹才是;豈能單用矩陣法表列出最膚淺的幾十項參數,再以最簡化的一個或 兩個+-號的劃記應付了事?從現行作業規範的內容檢討,這樣一種作業程序 是無法據以評析出政策對於環境的影響的。 2.必須進行環境現況分析: 從《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可以得悉,政策評估說 明書記載的事項中,並未要求政策研提單位對環境現況進行調查與分析,也未 如一般開發行為的作業準則般,以「環境現況調查表」嚴格而詳細的規範開發 行為應該查証的環境區位範圍、點位、採樣調查次數,進而連評估方法與預測方法 也作了限定,更公告有相關的技術規範與模式可昭公信。 3.評估項目必須釦合於政策面: 根據《作業規範》第五條的規定,政府政策評估項目如前節所列之七項,並就 各項目的環境類型與環境參數作了概括的指定。問題出在這種指定方式可能僅適用 於某一種政策評估的正負判定,但卻與其它的政策評估扞格不入,仍以「畜牧政策 ---養豬」為例,或許可判定政策有無對於環境中的空氣、河川、土壤、噪音之影 響與廢棄物是否超出處理負荷,但是卻很難評斷對於陸域生態、水域生態、生態棲 地、自然資源利用、文化資產、生態景觀的影響。也就是目前《作業規範》的評估 項目與內容,並未與政策面所必須評估的重點相釦合;是一種不切實際的評估而已。 4.評估方法必須能夠具體量化 就現行《作業規範》第六條的規定,評定結果之表示以正負號劃記,正面 影響為+、顯著正面影響為++;負面影響為---、顯著負面影響為--,缺乏 客觀的量化準繩,也無法表現該項目在整體受影響所占的比重。每一評估單項 只有「+ +」、「+」、「○」、「-」、「--」五種區分,這種評估方法既 不客觀又不具體,既乏信度也乏效度,無法承擔政府政策的真實評估大任。 5.評估範圍應視政策性質而定 目前採行矩陣表列方式,就「地域性」「全國性」及「全球性」進行評估。就矩 陣表內容所列,要據以判斷政策執行對場址附近的影響還有可行性可言,對於全國性 的影響,有些項目就顯得難以應用,更不用說對「全球性」的影響評估了。因此,在 已執行過的案例中,但見全球性的交叉表中,盡皆○號示之,如此評定有何意義可言? 6.評估內容應具有關聯意義 雖然須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政府政策僅有九項,但彼此之間的屬性差異 甚大,因此規範中規定的評估項目中,有些便顯得極為疏離,實在無法有意義 的加以建構關聯性;而且有些政策實際上非常狹隘,硬是要評估該政策對某一 項目的全國性影響及全球性影響,益發顯得薄弱而非常不合理。另一方面,卻 有某些會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由於未被政策評估作業規範列入,而未受到關 切與認真評估,形成環境管理環節上的遺漏。因此,政府政策的環境影響評估 內容,應該要依個別政策的屬性,建立個別適用的評估關聯項目,才能有意義 的評析其影響。 五、 結論與建議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於民國八十三年完成立法,立法當時即已將「政府 政策」必須先經過環境影響評估的理念融入,並形諸於法條中,相關的行政命 令,如《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 項》及《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等隨後於民國八十六年陸續公告,使 得此項環評制度成為完整的體系。可是檢視執行的流程及方法後,發現在完整 的評估架構下,卻沒有嚴謹的評估程序和實質的評估內涵產生;反而以形式上 的龐雜和主觀的偏好作為主體,完全背離客觀公正的科學論證原則,與環境影 響評估的精神顯得極不協調。而且雖名為「政府政策」,實則卻已將政府政策 窄化並設限到只有十一項技術性事務考量的層面,如「工業區設置」、「砂石 開發供應」、「水資源開發計畫」、「高爾夫球場設置」、「農地非農用變更 」、「保護區縮編」、「養豬」、「能源配比」、「重大鐵公路路線」「垃圾 處理」與「核廢料再處理」。除此之外的其它政策及上位規劃與決策,皆非《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這項法令所可以管轄得到的,這也是此項法令讓環保 界及學術界認為有不完整的遺憾之所在。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的本意,應該是在提供政府政策研擬過程的思考,以便 作出最佳的決策方案。目前的政策環評卻像是在作為政府政策背書的文件,完 全喪失了原本立法的旨意。因此,目前執行的方式必須改弦更轍,而且其調查 、評析及論證的過程必須較一般的開發行為環評程序更嚴謹、更深入,並廣泛 以公聽會的形式充分聽取民意與辯論。 本文在檢視政策評估實際執行的評估書件之後,從環境影響評估法令的架構上 ,提出「須要先經過環評程序的政府政策不應設限項目」,以及「作業規範必 須修改」、「必須進行環境現況分析」、「評估項目必須釦合於政策面」、「 評估方法必須能夠具體量化」、「評估範圍應視政策性質而定」及「評估內容 應具有關聯意義」等改進建議事項,除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修法時之參考,並 期能引起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研究者,對於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重視。 六、參考文獻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法”,91.6.12修訂版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90.8.1修訂版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89.12.20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90.1.15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90.6.7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姑作業要點”,86.9.20 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 87.8.18 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二一震災重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89.3.15 9.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 簡報資料,89.11 10.張穗蘋、莊淑滿等,”台灣地區政策環評制度之探討”,第15屆環境規劃與管理 研討會,91.11.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234.11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