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juff (seeker(male))》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Einmal ist keinmal)》之銘言:
: : 當然不行 不過一來連帶責任只有在民事 二來就算小學生能負責
: : 這件事根本就沒有構成要件合致
: 這麼說法官可以直接不受理囉?還是說還是要請學生家長到庭說明呢?
: 既然沒有構成要件合致...還是可以提出訴訟囉?
1受不受理不是審理法官決定 請參閱刑事訴訟法 當然這件事會以此真的進到訴訟程序
司法機關是有一定的疏失
不過我想新聞記者處理新聞一定漏了些什麼就是
2當然可以提出訴訟啊 只是浪費資源而已
: : 鬼扯 那你現在在這邊搞笑 我可不可以要學校約束你的言行
: : 才可以做為學生的榜樣 沒有任何一種外部規定可以進入私人的領域
: : 校規如此 法律亦如此 不然很多老師喜歡在網路上放話人身攻擊教育部跟人本
: : 為什麼他們還都可以過好好的生活 小學生做同樣的事就要被告?
: 請問一下學校教室及其環境算不算私人領域?
私人領域不是一定存在的空間 你在公車上兩個人悄悄話是私人領域
你在你家花園拉了一堆陌生人進來就有可能是公然
這應該是正常人定義的"私"與"公" 有那麼難懂?
: : 訴願權跟訴訟權是不一樣的 訴願權是人民對行政機關要求對其行為做改正
: : 訴訟權是透過程序法規定由中立的法院實現實體法上的權利
: : 當事人不適格 跟構成要件明顯不合致 要告刑事當然可以 只不過浪費社會資源
: : 根本跟柯賜海或李敖沒兩樣
: 也就是說要告也是合法的囉?不論是誰都沒有任何理由要求這位教師不得告學生是嗎?
沒有人有理由"強制"他不能告 但是他的行為被批評也屬正常 因為他根本沒搞清楚狀況
: : 喔 好了不起啊
: 嗯....那是家長在我家訪時很嚴正的告訴我的,我也覺得蠻有趣的,特別是他家小孩
: 正好在旁邊對他長輩大吼大叫
喔 所以呢?
: : 所以呢? 那麼愛告 不會去提訴願跟行政訴訟嗎?
: 教師除非被記大過或是免職,否則是不得申訴..教育當局可是很技巧的避過了這個問題
這不是規定 是過去行政法院的見解 也就是區分基礎跟經營關係 不過此一理論
在德國(台灣法學的祖國)已被廢棄 倘法官夠專業或用功(行政法院通常不是專業行政法官)
應該會有不同的見解 當然前題要件是此等考績已對其造成傷害(而調職記過一定是)
※ 編輯: eslite12 來自: 61.228.40.223 (01/04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