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 我覺得這些說法莫名其妙
從比較好回的談起 法官為什麼以教師身份做為採取較重判決理由之一部分
並不是因為當事人是"教師" 而是因為法院衡平時 需就當時人的職業教育社會地位
進行整體的評斷 因為同一件事情對不同的人 其動機與認知可能會有非常大的差距
事實上該案的動機衡量不單是教師的專利 也會出現在任何受過高等教育的人身上
(你要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 跟一個看不懂紅綠燈的老人 有同一判決嗎?)
而且該篇報導偏差透頂 在一審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喔)還沒有做出決定之前
何來"原可獲賠的六十二萬多元"? 一方當事人請求的賠償怎麼可以當做"原可"?
假如這是"原可" 那雙方根本不用進到法院 自己賠了算 原文講得義憤填膺
自己卻根本是搞不清楚狀況亂開罵 跟要原文指責重點的家長有什麼不同?먊
回到原文重點所在 以敘述者身份出現的老師 姑且相信其一造的陳述好了
(我是不大認為可以聽一面之辭就下斷語 我不知道版上一堆老師準老師怎麼想的)
事實上教師資格受到法律相當高度的保護 而該生家長所恐嚇的也仍未發生
怎麼可以講得好像自己已經受到很大的不利益了 且倘該生家長所使用的是合法手段
而教師自信其有理由 則不利益就算發生 該師仍有許多的救濟方式足供使用
若是非法手段 該生家長更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而且 就實訂法律上和法律學說上 認為考試評量 在沒有牽涉到學生身份的改變時
原則上本就尊重教師的專業判斷 在我國不同於德國 甚至不需要受到法院檢查
這位老師的權益怎麼可能因為打了個"丙"就被社會適法的制度觀念所侵害呢?
而假如是有不法的侵害 這根本是幹什麼都可能會遇到的 有什麼好說的?
或者說 教師還有職業團體 還有社會地位 還小有資財 可供事後的救濟
今天假如是酒家女遇到"奧客"強要性交易 可以跟老師一樣上網抱怨嗎?
不要講得好像特別只有老師在受苦受難 整個社會的體系之所以要尊重各種專業
就是尊重這些人有特別的能力跟忍受力處理某個領域的各種事務 也因此
享受了較高的薪資或國家的身份保障 怎麼擁有了這一切之後
還可以講得自己很可憐的理所當然 那那些走在路上要躲黑道的法官
不亂簽帳的會計師 還是不給愛吃藥的病人亂吃藥的醫生 豈不也是一樣可憐
或者更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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