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sfer (想睡)》之銘言:
: : 那麼你的用意就更像是隱藏「該老師體罰不論是否屬實,都沒資格告學生」的事實。
: : 他有沒有體罰,和老師的尊嚴不可被污衊,是分開的兩件事
: : 學生是否有受到懲罰與這個老師可否被學生辱罵在法律上是兩個案子,
: : 再怎麼搞不清楚狀況,也要知道是非之分.
: 不過學生"汙辱"老師的部分你可否提出個說明和證據指出"有"?
除非連那張髒話紙條都是沒有的事,
否則應該是有侮辱老師啦,但是算不得誹謗(未「散布」)罪或「公然」侮辱罪。
頂多是校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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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62.95
※ 編輯: longface 來自: 218.35.62.95 (12/27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