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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face (天道恰似零分之零)》之銘言: : 我可沒判定啊,我是引用刑事庭法官和教育局的裁決。 你怎麼會沒判定呢? 你明明白白的寫了 "先看看這個學生做了什麼(寫張髒話紙條), 而這個老師又是怎麼修理這個學生的吧。"這種話 那是什麼意思呢? 意思是說 因為老師處罰學生在先, 所以師道尊嚴本就可遭學生謾罵? 這本來就是兩回事,你硬要把它混為一談. : 跟刑事庭法官和教育局的裁決比起來,這才叫做沒力的證據。 我沒說要拿它來當證據 所以這個部分我根本沒提 先提的是你吧 拿著和本案(學生侮辱老師)根本是分開的事情一直在講 老師今天即便真有體罰學生 也不會讓"學生辱罵老師"這件事情變成對的 : 什麼非重點?重點不重點是你一個人說了算嗎? 官司纏訟兩年 老師告的是"受到學生侮辱" 這,就是這則新聞的重點 至於他有沒有體罰學生,或者是對與錯 請家長那邊再另外提出告訴, 那是另外一個案子, 與本案無關. : 那你為何要純用自己的推理和情緒來影響別人呢? 你的情緒比我還大吧~~ 從一開始我本來就只有引用新聞,沒有加入任何推理在內 是有人一直在旁搧風點火,說老師做了什麼為什麼不講 這本來就是不同一回事,為什麼要講? : 你的用意比較像是隱藏「法官和教育局都不認同該老師」的事實。 那麼你的用意就更像是隱藏「該老師體罰不論是否屬實,都沒資格告學生」的事實。 : 臺灣的媒體很不怎麼樣,這你知道,我也知道。 : 問題是我引述的兩個裁決都是司法和行政途徑對本案本身的裁決, : 而裁決內容也不可能是假的啊。 他有沒有體罰,和老師的尊嚴不可被污衊,是分開的兩件事 學生是否有受到懲罰與這個老師可否被學生辱罵在法律上是兩個案子, 再怎麼搞不清楚狀況,也要知道是非之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9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