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dia (tricky situation)》之銘言:
: 認不認同, 當然也無關對錯, 詳述你認同就好囉 ;)
: 並不是他的文章情緒化, 你就要跟著起舞呀
: 不然的話, 一有人語氣重了點, 大家就難以討論事情了? :p
是阿~推這句.
: 嗯, 我在看了大家的文章, 自己思考了很久之後, 有一點想法
: 大家都把體罰附屬在教育當中, 是大家的盲點
: 其實教育是教育, 管教是管教, 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事
: 只是學校/老師需要同時扮演了教育/管教的角色
: 所以大家會把這兩件事情混為一談
: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對 "以體罰保護乖學生" 可以接受
: 但是對 "以體罰要求成績表現" 無法接受
: 因為管教就一如社會中的法律的約束, 學校也是一種小社會
: 而其中所約束的是學生的行為, 沒有做好/做對的確是該矯正的
: 只是這部份並沒有法律的依據, 什麼時候該 "懲罰/體罰"
: 這也是最為大家所質疑的部份: "是該打, 但是憑什麼打?"
: 至於教育的部份, 多數關於知識或常識性的傳授
: 或許這一部份比較不應該牽扯到體罰的問題
: 不知道大家對這個說法能不能接受? 或是有什麼建議?
我不是很懂你怎麼定義管教,還如何決定管教和教育是兩件事.
以我來說,我是分成教育的目的和教育執行的行為去分,
所以我的多數疑點在於,
體罰這個行為這否有效達到期望教育目的,
而同時不違背其他的教育目的.
或許我的"教育目的"和"教育執行"與你的教育和管教是同意?
同意你從"只是這部份並沒有法律的依據...."開始的部分,
確實知識傳授不應該牽扯到體罰,
不過我也覺得行為管教也應避免體罰的使用.
另外我認為學校不同等是小社會,
因為在學校理,學生和教職間,沒有同等的立法或是代議,
學校內的規範並不由學校內多數人建立,
老師個人的規範和執行教育行為也是非多數建立.
在者,除了法制建立於該社會民意(民主社會)以外,
基本人權有高過社會民意的可能,
比如生存權,身命財產權,基本自由..
就打學生來說,我覺得有也違反了基本的生命財產權和基本自由之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252.18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