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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dia (tricky situation)》之銘言: : 認不認同, 當然也無關對錯, 詳述你認同就好囉 ;) : 並不是他的文章情緒化, 你就要跟著起舞呀 : 不然的話, 一有人語氣重了點, 大家就難以討論事情了? :p 是阿~推這句. : 嗯, 我在看了大家的文章, 自己思考了很久之後, 有一點想法 : 大家都把體罰附屬在教育當中, 是大家的盲點 : 其實教育是教育, 管教是管教, 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事 : 只是學校/老師需要同時扮演了教育/管教的角色 : 所以大家會把這兩件事情混為一談 :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對 "以體罰保護乖學生" 可以接受 : 但是對 "以體罰要求成績表現" 無法接受 : 因為管教就一如社會中的法律的約束, 學校也是一種小社會 : 而其中所約束的是學生的行為, 沒有做好/做對的確是該矯正的 : 只是這部份並沒有法律的依據, 什麼時候該 "懲罰/體罰" : 這也是最為大家所質疑的部份: "是該打, 但是憑什麼打?" : 至於教育的部份, 多數關於知識或常識性的傳授 : 或許這一部份比較不應該牽扯到體罰的問題 : 不知道大家對這個說法能不能接受? 或是有什麼建議? 我不是很懂你怎麼定義管教,還如何決定管教和教育是兩件事. 以我來說,我是分成教育的目的和教育執行的行為去分, 所以我的多數疑點在於, 體罰這個行為這否有效達到期望教育目的, 而同時不違背其他的教育目的. 或許我的"教育目的"和"教育執行"與你的教育和管教是同意? 同意你從"只是這部份並沒有法律的依據...."開始的部分, 確實知識傳授不應該牽扯到體罰, 不過我也覺得行為管教也應避免體罰的使用. 另外我認為學校不同等是小社會, 因為在學校理,學生和教職間,沒有同等的立法或是代議, 學校內的規範並不由學校內多數人建立, 老師個人的規範和執行教育行為也是非多數建立. 在者,除了法制建立於該社會民意(民主社會)以外, 基本人權有高過社會民意的可能, 比如生存權,身命財產權,基本自由.. 就打學生來說,我覺得有也違反了基本的生命財產權和基本自由之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252.18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