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minlo (Thomas)》之銘言:
: 看了這麼多的發言,我先說我的立場是贊成適度的體罰。
: 那些不贊成體罰的,都認為體罰是罪大惡極的行為,
用字請小心,.."都"認為體罰是"罪大惡極"...
: 那嚜,犯錯的時候要不要處罰,大部分是要,所以有法律。
: 那學校當中的小朋友如何學到不要犯錯呢?有很多種,體罰是其中一種。
這樣類比不當,
法律的目的在於社會正義(處罰)和預防犯罪(威嚇),
法律建築和執行在法律形成時立法者的普遍觀點,
以民主體制來說,代表多數人的觀點,
但是教育的意義是處罰和威嚇嗎?
體罰的執行的當下大多為一兩位教職的決策,非多數共識,
所以我認為,用法律類比教育中的體罰為不當類比.
另此,法律有明定監護人(父母或法定)對子女行使罰責的條文,
然而請問老師體罰學生的法源依據為何?
會問法源依據原因在於,
刑法二七七條普通傷害罪為: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執行體罰有構成犯罪或是犯罪之虞,所以我認為認清體罰的法源依據有其必要,
體罰並非無法律爭議的自由心證,而有犯罪的可能爭議.
: 學習有很多種,例如制約學習,認知學習和社會學習。
: 有些小朋友心智早熟,只需要口頭告誡就可以達到嚇阻和教導的效果,
: 但是也有一些小朋友或大部分的小朋友,仍然需要體罰,我就是屬於這一類的。
: 我現在回想以前小學ㄧ年級的時候,當時的老師根本就不管班上的學生,
: 總是遲到早退,班上的同學就像一群野孩子沒人管,
: 前後一共換了六個導師,每一個都是想諄諄善誘,讓我們走回正軌。
: 但是當時班上同學根本不把這些老師當一回事,直到第七任老師,
: 當同學犯錯時,就以教鞭打手心作為處罰,如此過了一個月,班上學才走上正軌。
: 所以,體罰無用嗎?愛的教育就完全有用嗎?
以上部份,你用"走上正軌"來分析體罰與諄諄善幼的結果差異,
但是有以下的問題:
1 "正軌"的定義不清,在此我假設你所說的正軌是"不遲到早退".
如果是這麼定義,也只能說"表象上"達成該目標,
那麼如果體罰取消,學生是否還會不遲到早退不得而知,
然而如你自己所宣稱"仍然需要體罰,我就是屬於這一類",
似乎意味取消體罰後,有高度在犯的可能,那著這是達成教育學生"正軌"嗎?
2 你所提到"有些小朋友心智早熟....",然而表象上的"正軌",
並非全然等於實際上的學生學習到行為的正當與不正當性,
表象上合乎你的"正軌"也並非等於其"心智成熟"的程度,
作此判定有與父權/權威式概念混淆的可能.
: 反對體罰最大聲的那位資訊科技人員,
: 請問要解決工作上的難題只需要一種方法就可以了嗎?
: 一定是看什麼情況用什麼方式吧!
: 教育也是啊 ,學生的犯錯的情況這麼多,有人犯的錯嚴重,有的人輕,
: 全部都不體罰,對犯錯輕的學生造成什麼影響你應該清楚,
: 對犯錯嚴重的更是一種縱容。
請解釋清楚為什麼是一種縱容,
或者請問,不使用體罰下,
其他處分與教育方式是否做不到對不同程度犯錯有所分際?
同樣,解決難題或許不只一種,而教育犯重錯誤的學生,只有體罰一種?
: 然而,體罰是處罰的ㄧ種,為什麼要處罰,就是要讓學生知道什麼是錯什麼是對,
: 重點不是處罰,而是處罰之後還要讓學生明白為什麼被處罰,
如果處罰過程,有傷害當事個體身體或心理情況或可能性,
或是有是否確實達到該次教育目標的爭議時,
不管是法律容許與否,處罰都是需要討論而非不是重點的.
另外重點也不一定是"處罰之後還要讓學生明白為什麼被處罰",
可以是讓學生明白對錯,而不一定要在"處罰之後".
此外以你上述的例子來討論,
如果學生學生說"因為遲到早退嚴重,所以被處罰"是明白為什麼處罰嗎?
又請問你的同學在體罰後,是怎麼個"明白為什麼被處罰"?
: 這樣才能達到透過處罰讓學生不再犯錯的目的。
: 更何況,需要體罰的情況千百種,只因為電視報導有老師不盪處罰,
: 就全盤否認體罰的功能,實在是過於狹隘。
不當處罰,是屬於以法律或是當地社會認知上作該事件做法的否定,
然而在這系列討論中,被提出的除了法律外,
也有討論體罰這個行為的身教意義,如用打人教別人不要打人,
也有討論體罰是否為最佳處理模式,
或是討論體罰是否能達到期望的教育目的,
並非只因"電視報導"而"全盤否定",請避免大而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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