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sfer:o.k.~推 推128.252.185.227 02/09
※ 引述《losfer (想睡)》之銘言:
: 我不是很懂你怎麼定義管教,還如何決定管教和教育是兩件事.
昨天 (好吧~ 今天清晨) 實在太晚了, 所以草草寫完就去睡了 zzZz
嗯, 我現在試著說清楚:
我所謂的管教是關於生活常規, 對於學生的行為來說
當然指的不是那種刻板無味的服裝儀容的東西
而是那些人際相處或是進了社會自然得要懂的東西
或許簡單一點就是一種幫助學生社會化的過程吧!
只是在學校之外, 法律是嚴苛的, 而且是對付成年人的
而在學校之內, 管教則應該小心的被執行, 因為對象未成年
如同法律之於一般社會上的人, 錯了就要受到懲罰
管教為了保護守法/規則的人, 也需要對不守規則的人懲罰
而管教的目的是讓小朋友知道, 什麼行為是出了社會更加不允許的
像是歐打, 偷竊, ... 等等
: 以我來說,我是分成教育的目的和教育執行的行為去分,
: 所以我的多數疑點在於,
: 體罰這個行為這否有效達到期望教育目的,
: 而同時不違背其他的教育目的.
: 或許我的"教育目的"和"教育執行"與你的教育和管教是同意?
: 同意你從"只是這部份並沒有法律的依據...."開始的部分,
: 確實知識傳授不應該牽扯到體罰,
: 不過我也覺得行為管教也應避免體罰的使用.
: 另外我認為學校不同等是小社會,
: 因為在學校理,學生和教職間,沒有同等的立法或是代議,
: 學校內的規範並不由學校內多數人建立,
: 老師個人的規範和執行教育行為也是非多數建立.
: 在者,除了法制建立於該社會民意(民主社會)以外,
: 基本人權有高過社會民意的可能,
: 比如生存權,身命財產權,基本自由..
: 就打學生來說,我覺得有也違反了基本的生命財產權和基本自由之虞.
嗯, 你的說法我認同
學校內的規範不應由學校內多數人建立 (學校裡沒有立法代議機構)
所以, 我的意思是, 讓社會上的代議制度來深入學校中
給予懲罰的法源和執行的標準, 而執行者是老師(或是另設專職執行)
因為學校內也需要規範, 當規範遭到一而再、再而三違反
你要用什麼來讓孩子們確定的知道, 這麼做是不應該的呢?
--
有時候,遺忘,是令人快樂的。什麼時候?當然是有人傷了你的心的時候。
存心傷你的那個人,固然是故意和你過不去,但是被傷了心而耿耿於懷的你
,卻是和自己過不去了。所以,記性不好的人,通常會是比較快樂的人,也
是比較不容易被擊倒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