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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ackPrince 看板 Education   標題 時事新聞   時間 2003/01/04   ─────────────────────────────────────── 私校法修正 陳曼玲.臺北訊  教育部最近完成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並報請行政院核定,較重大的變革為開放外籍人 士擔任私立高中以上學校校長,並刪除外國人不得充任私校董事長的限制,而引發私 校強烈反彈的監察人制度則全部取消,原先規劃董事可支薪的條文亦拿掉,以免衍生 私校公益性的爭議。  教育部高教司指出,新的私立學校法修正條文草案已於上月三十一日陳報行政院核轉 立法院審議,全文總計八章八十四條,最快九十二學年度實施。  高教司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在於取消「中華民國境內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其 校長應以中華民國國民充任」的規定,並刪除外國人不得充任設校法人董事長的限制 ,而外國人擔任董事比例也放寬為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二分之一,大幅放寬外籍人士在 臺興學的條件。  修正案中並增列「本國人得以設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或於私立高中以下學校 附設外國課程部或課程班」,也就是開放國人在私校內開設外文專班,與在臺設立的 外國學校競爭,帶動國人學習外語的風氣與實力。  教育部表示,高中以下學校設置的外國課程部或班,不規定招收學生的國籍,以保障 國內學生就學權益,但本國生若高中畢業參加相關入學考試,仍應依一般考生資格, 不能享有升學優惠。  新修正的私校法也規定設校法人的財產不得寄託或貸予董事長、董事、其他個人或非 金融機構;法人亦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借入資金,但如借款利率低於臺灣銀行基本放款 利率,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原先草案規劃在私校設立監察人制度,作為監督私校財務運作的主要 機制,但這項防弊重於興利的措施,引發私校諸多疑慮,認為國內制度尚未健全,且 配套機制未完善,教育機關本已監督私校,不宜再設監察人,以免疊床架屋。教育部 便決定從善如流,取消備受爭議的監察人專節與相關條文。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