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nech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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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鑑定資優生 不得以考試行之
時間Thu May 18 12:05:59 2006
鑑定資優生 不得以考試行之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中時電子報 】
韓國棟根據特殊教育(新聞、網站)相關法令規定,不只是被教育部點名的五個縣市,
凡是透過學科統一考試、統一分發的方式進行資優生鑑定,都違法。
資優生如何鑑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
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安置就學。《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二條規定,學生鑑定應採多元評量,綜合研判。《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除智力、綜合性向測驗、某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外,
並應經專家學者、指導老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
由上述規定可知,僅透過紙筆統一考試進行資優生鑑定的作法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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