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tro1abe (浪跡天涯)》之銘言:
: 那我反問妳,要是妳認為亂性是可以接受的
: 第一,性病的傳播?
: 性病妳保證能百分之百的預防?
: 第二,孩子的歸屬?男人的定位?
: 男人搞完女人,從此消失,繼續搞下一個,他都不用為孩子的成長負什麼責任嗎?
第一,削足適履。
台灣的性病發生率有百分之二十嗎?
要阻止男歡女愛後不小心恭喜老爺、賀喜夫人,更重要的是安全性行為的教育吧?
怎麼會為了這些看得見、也有方法可以預防的風險,而要社會規範反過來壓迫人身
自由權勒?這不是削足適履是什麼?
: 第三,只有母親的家庭,要如何給予下一帶健全的家庭?
: 單親家庭扶養孩子成長,怎麼比的上雙親家庭?有完整的父愛,有雙倍的照顧?
: 而且,這樣的女生,跟妓女有啥差別?
: 有啦,有差別,只是一個要錢,一個不用錢,一個直接約就好,一個要花心思來取悅她
: 或許你會說
: 1. 那那些受家暴的人,都是活該,應該承受嗎?
: 不,我不認為,事情發生了,要想辦法解決,要是我我也會選擇離婚
: 但是這些徵兆都是一開始在交往都看的出來的東西,妳為何還要接受他,為何選結婚對象不謹慎?
: 2. 要女生矜持,男生難道都不用做點什麼嗎?
: 要阿,只是都是男生追女生,選擇權在女生,不然我也很想女生來到追我阿
第二,本末倒置。
如果事實是,戀愛時,會主動想做愛的是男方,而強暴案又多是男性犯下,
那合理的作法應該是想辦法約束男性的性衝動吧?
就像你講的,都是男生追女生,那怎麼會反而要女孩子去倒楣勒?
講難聽點,女人沒濕男人可以硬上。而女的就算兩腿張開等著,男的那話兒
要沒硬起來那還哪有得戲唱?
從你的觀點作理性思考,你不應該支持譴責女孩子,而應該支持:
1. 凡男性有中華民國性交執照者,使可與女性性交。
2. 男性一旦經舉報查出有無照性交事實者,罰款100000、身份證上蓋『淫蟲』。
3. 男性有多重性交前科者,需定期檢查包皮是否藏污納垢以及是否HPV帶原。違規
者永久吊銷性交執照、不准性交,以降低本國女性子宮頸癌發生機率。
4. 男性嫖客、強暴犯,強制執行化學去勢,後者再犯終身監禁。
這樣才能確實斷除『禍根』嘛。
大欺小、強凌弱,騙上手吃乾抹淨後,還要給對方壓上不貞、放蕩、識人不明的標籤。
呵,小的不才,原來偉哉傳統文化下的英雄好漢都是像這樣當的啊。
--
我所信仰的科學是一種謙卑的理性,承認自身的無知與渺小才能觀察到世界在我們貧
弱的知覺上留下來的痕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2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