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duc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府或私人為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設立從事教育實驗之高  級中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 學校制度。  二 行政組織。  三 課程教學。  四 學生事務及輔導。  五 其他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教育實驗事項。 第 4 條 實驗高級中學之設立,應由申請人提出設校及實驗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後設立之。  前項設校及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學校名稱。  二 實驗範圍及目的。  三 實驗課程及內容。  四 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 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 實驗過程、方法及預期效果。  七 實驗期限。  八 學校經費概算。  九 申請人、校長及教師之相關資料。 第 5 條 申請設立實驗高級中學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提供足夠進行教  育實驗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各級各類私立學  校設立標準之限制。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期間內得合法使  用並經依法認證之證明文件。   第 6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織審議委員會,負責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及實驗  計畫之審議。  審議委員會置審議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者專家、  高級中學校長、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 (派) 兼之。主席由委員互推  之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 第 7 條 實驗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必要  時得由學校另訂補充規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8 條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變更第四條第二項之設校及實驗計畫時,應於每學年度  開始六個月前,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9 條 實驗高級中學應每學年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教育實驗報告。 第 10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評鑑實驗高級中學辦理教育實驗成效  ,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第 11 條 私人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  節輕重,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予以必要之處分:  一 未依實驗計畫進行教育實驗。  二 擅自變更實驗計畫。  三 違法招生或超收學生。  四 經評鑑結果辦理不善者。 第 12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  申請設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實驗教育總招生名額以一百名為限,師生比不得低於一比十。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