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府或私人為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設立從事教育實驗之高
級中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 學校制度。
二 行政組織。
三 課程教學。
四 學生事務及輔導。
五 其他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教育實驗事項。
第 4 條 實驗高級中學之設立,應由申請人提出設校及實驗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後設立之。
前項設校及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學校名稱。
二 實驗範圍及目的。
三 實驗課程及內容。
四 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 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 實驗過程、方法及預期效果。
七 實驗期限。
八 學校經費概算。
九 申請人、校長及教師之相關資料。
第 5 條 申請設立實驗高級中學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提供足夠進行教
育實驗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各級各類私立學
校設立標準之限制。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期間內得合法使
用並經依法認證之證明文件。
第 6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織審議委員會,負責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及實驗
計畫之審議。
審議委員會置審議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者專家、
高級中學校長、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 (派) 兼之。主席由委員互推
之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
第 7 條 實驗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必要
時得由學校另訂補充規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8 條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變更第四條第二項之設校及實驗計畫時,應於每學年度
開始六個月前,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9 條 實驗高級中學應每學年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教育實驗報告。
第 10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評鑑實驗高級中學辦理教育實驗成效
,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第 11 條 私人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
節輕重,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予以必要之處分:
一 未依實驗計畫進行教育實驗。
二 擅自變更實驗計畫。
三 違法招生或超收學生。
四 經評鑑結果辦理不善者。
第 12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
申請設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實驗教育總招生名額以一百名為限,師生比不得低於一比十。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