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21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及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 學校制度。
二 行政組織。
三 課程教學。
四 學生事務及輔導。
五 區域合作。
六 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教育實驗事項。
前項第五款區域合作指學生單程通車四十五分鐘之區域內,二所以上學校
自願參與,並依教育部規定之區域合作課程及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辦理之教
育實驗。
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教育實驗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後實施。前項教育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實驗名稱。
二 實驗動機。
三 實驗目的。
四 實驗對象。
五 實驗期間。
六 實驗地點。
七 實驗方法。
八 實驗範圍。
九 實驗步驟。
一○ 實驗經費需求。
一一 實驗預期成效。
一二 實驗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其向該管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但區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時,各校應事先徵得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為保障實驗對象之權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徵得實驗對象本人及家長 (監護人) 之同意或明載於招生簡章中。
二 接受實驗對象本人或家長 (監護人) 中止實驗之申請。
三 實驗對象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由實驗單位中止其參
與實驗之資格。
四 實驗對象申請了解實驗結果,應予告知。
五 確保實驗對象有關資料之保密,並應避免妨害實驗對象之身心健康。
第 6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聘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師 (會)
代表、家長 (會) 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組成,主席由委員互推之,負責教
育實驗計畫之審議事宜。
第 7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之評鑑方式如下:
一 由辦理學校定期進行自我評鑑。
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
第 8 條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應由實驗學校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
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期末實驗報告,實驗報告應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由召集學校提報。
第 9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得酌予經費補助。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
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實驗,
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評鑑後,應對
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 輔導。
二 糾正。
三 限期改善。
四 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評
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第 11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設區域規劃委員會,委員會下得指定教師兼
辦區域合作工作,參與區域合作學校除綜合高級中學外,得指定教師兼辦
實驗研究工作,均得減少授課時數。
辦理區域合作學校得安排教師至合作學校授課,其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
課時數計算,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酌予放寬兼代課時
數,每週至多以九小時為限。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