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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民國 88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私立國民小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   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   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 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 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五   百四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零八十萬元,十三班至十   八班為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二千五百萬   元。  四 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第 4 條 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   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 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 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七   百二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十三班至   十八班為新台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三千萬元   。  四 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私立高級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 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 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 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學規程之規   定。 第 6 條 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四)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 校舍及其他設備:依職業學校規程及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辦   理。  三 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 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第 7 條 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 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   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 新設學校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   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   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   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 型│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業類 │ │  │護理類 │ 10 │  │語言類 │ │  ├───────┼──────────────────────┤  │醫技類 │ │  │藥學類 │ │  │家政類 │ 12 │  │藝術類 │ │  │體育類 │ │  ├───────┼──────────────────────┤  │工業類 │ │  │農業類 │ 14 │  │海事類 │ │  └───────┴──────────────────────┘  三 設備:   (一) 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   之教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應設立實習場所   及各項設施 (如實習工廠、實習商店等) ,最低限度足供當年教學   之用。   (二) 應設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  四 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五 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教   育部之規定。 第 8 條 私立大學校院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五公頃。   (二) 農學院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 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   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 新設學校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二千平   方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   板面積達二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   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 │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類 型├───────────┬──────────┤  │ │大 學 部│研 究 所 │  ├───────┼───────────┼──────────┤  │文法商、管理及│ 10 │ 13 │  │教育類 │ │ │  ├───────┼───────────┼──────────┤  │理學、護理及體│ 13 │ 17 │  │育類 │ │ │  ├───────┼───────────┼──────────┤  │工學、藝術及農│ 17 │ 21 │  │學類 │ │ │  ├───────┼───────────┼──────────┤  │醫學類 │ 23 │ 29 │  └───────┴───────────┴──────────┘  三 設備:   (一) 應針對各院、系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 (   習) 設備。   (二) 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   (三) 醫學院應有教學醫院;農學院應有實習農場。  四 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 應依學校類型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大學為新台幣七億元   ;獨立學院為醫學類新台幣五億元、工學類新台幣三億元、其他類   新台幣二億元。  五 師資:各院、系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   依教育部之規定。  六 學院、系、所:大學之設立,除應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外,至少應有十   二個以上學系 (含單獨設立之研究所) ,且應具備三個以上不同性質   之學術研究領域。 第 9 條 單獨設置之各級各類私立補習學校,其設立標準準用同級同類私立學校設  立標準之規定。但分日間及夜間兩部授課者,其教室得依總班級數,視實  際情形酌減。 第 10 條 私立學校依法附設不同類別、等級之學校,其校地、校舍面積及基金,按  學校規模、各學制別及類型學生人數比例計算之。 第 11 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時,教育部得組成委員會審議其設立標準。 第 12 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之學校,其校地面積未達本標準修正施行  後最低標準者,得依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原有之校地、規模繼續招生。 第 1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