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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1 中國時報 職棒合約制度 應該往前看啦 張國欽
■統一獅一個釋出球員案,引起軒然大波,從球迷的角度來看,很難接受
獅隊球團的無情無義,將為球隊效力10多年的老球員(羅敏卿、曾智偵與陳政
賢),說砍就砍;但從廣泛的角度來看,此風波卻反應出國內職棒球員合約制
度的缺失,若不改善,難免未來情事會再發生。
職棒球隊不符戰力使用球員,在美、日先進職棒司空見慣,不足為奇,球
隊有中止(或釋出球員的權利,球員除非球團非法遭解約,否則也沒有反駁的
空間,這就是現實的職業運動生態,球團與球員兩造都有如此的體認。
獅隊這次釋出球員乙案一般認為,該隊在處理此事上發生手段過於粗糙的
瑕疵,毫不顧10多年賓主關係情面,事實上,此案之所以鬧得滿城風雨,理當
從舊式的球員合約去探討,球員的工作權及與權益是否受到保障。
中華職棒現行制式球員合約書均為「不定存續合約」,此意亦即,球員與
一隊簽約拿了簽約金以後,將永遠為該隊效力(除被球團解約或釋出),球員
不得任意跳槽或轉隊。
換言之,如此的球員合約,資方始終具有聘用與解聘勞方(球員)生殺大
權,勞方則只有任憑宰割的份,沒有選擇雇主權益,合約的內容精神已讓勞資
雙方失去平衡點。
以日、韓職棒為例,2國在球員制度上,都已實施「自由球員」制度,如
日本職棒球員,只有在一隊打滿9年,就可以「自由球員」轉隊或跳槽,球員
的工作權與選擇權獲得保障,即使發生像獅隊釋出球員案,兩造也都能好聚好
散。
中華職棒當年訂定「不定存續」球員合約,是因當時兵源少,主要杜絕球
員惡意跳槽,而今新血接踵而至,在世代交替腳步加快下,舊式球員合約已不
合時宜,唯有修改合約、保障球員權益,才能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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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來說,319槍擊案,
就好像1999亞錦賽台日之戰馮勝賢最後漏接的那顆高飛球一樣
只是為歷史留下了一個意外的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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