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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廣告不實 代言人如知情也要負法律責任 中央社 2005-04-14 17:07 (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十四日電) 明星、名人代言產品可得睜大眼睛!行政院公平會今天通過一項草案 ,商品廣告內容不實或引人錯誤,除廣告主要受罰,廣告代言人(薦 證者)、廣告代理業和廣告媒體如知商品不實,依法也要負連帶法律 責任,草案預計三個月內可公佈實施。 以前沒有相關法律規範廣告薦證者,這項草案推出後,將規範明知商 品不實卻又大肆廣告的代言人等,公平會副主任委員余朝權表示,不 論是明星、名人或一般消費者,如果知道商品不實又參與薦證,將負 刑事或民事責任。 余朝權還指出,如果推薦的名人、外國人或一般消費者,沒有親自體 驗商品,在廣告中必須明確說明,不能讓消費者誤以為代言人有親自 體驗;代言人如果和廣告主有不尋常的關係,會影響薦證的可信度時 ,也必須在廣告中告知。 一般消費者以親身體驗推薦商品,必須在廣告期間仍持續使用這項商 品或服務,如果在某些條件下才能達到效果,廣告中都必須明確說明 。 不過,余朝權強調,代言人如果是不知情的第三者,應該不至於受罰 。 至於什麼是廣告不實,公平會草案也特別解釋。商品如果不符合廣告 宣稱的品質或效果、無法在廣告宣稱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及廣告宣 稱的效果缺乏科學理論支持和實證,或與醫學學理、臨床試驗結果不 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誇大不實,甚至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等,都屬違法。 公平會委員會今天通過這項草案後,預計一個月內邀集業者、學者專 家和名人等舉辦公聽會,彙整各界意見後,經過委員會決議後三個月 內可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4.19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