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廣告不實 罰
薦證廣告規範三個月內出爐 最高罰鍰2,500萬元
記者李恆宇、李娟萍/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主任委員黃宗樂昨(10)日指出,該會將在三個月
內研擬出「薦證廣告」規範,未來如果有名人代言廣告不實,將對廣告
主、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廣告代言人追究相關責任,最高可處以
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
消基會票選93年度十大消費新聞,公眾知名人士代言廣告不實名列國內
第三的重要消費新聞事件,名人「薦證廣告」不實對消費者造成權益受
損。賴世葆、陳朝容、唐碧娥等多位立法委員在昨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中對此問題提出質詢,要求公平會儘速提出解決之道。
黃宗樂表示,公平會去年10月 8日已召開代言廣告座談會,與會者達成
的共識包括:行政院新聞局應針對廣告媒體業建立行政指導原則,以供
其釐清廣告的連帶責任;公平會應針對「薦證廣告」建立指導原則,避
免產生不公平競爭。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則應針對代言契約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進
行探討,保障消費者、廣告主等權益,並推動業界自律;此外,相關主
管機關也應該防微杜漸,主動關注並查察不實廣告的行為。
黃宗樂表示,目前公平會對名人代言廣告不實的行為,已達成「處分」
的共識,並已參考美國相關規範,研擬公平交易法對「薦證廣告」的規
範,預定在三個月內完成規範的訂定,以規範廠商藉由名人代言廣告不
實行為。
【2005-03-11/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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