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具全下列三種情形時,應給予投手救援成功之記錄
(1)於本隊獲勝之該場比賽中,最後投完之投手
(2)該投手並非勝利投手
(3)該投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該投手進場投球時領先分數未超過3分,且至少投完一局者.
(b)當壘上留有跑壘員時,該跑壘員或跑壘員及面對之擊球員,或跑壘員與面對之擊球員及
次擊球員得分時,就形成得分相同之狀況時出場, 而能保持領先時.或壘上沒有跑壘員
時,面對之擊球員或面對之擊球員及次擊球員得分的話,就構成得分相同之情況時,而
能保持領先時.
(c)該投手至少有效地投完3局而保持領先者.
一場比賽給予投手之(救援成功)不得超出1位以上.每一場比賽不定有(救援成功)的後
援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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