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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1 苦勞報導 【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二】 台灣農陣蔡培慧:重建條例三大缺失 苦勞網特約記者 Summer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曾在九二一地震災後,任職於九二一震災重建 基金會,負責弱勢家戶、原住民和農村遷建、社區產業等工作推動,擁有 九年的災區重建經驗。因此苦勞網特地專訪蔡培慧,請教她初步解讀莫拉 克風災重建條例的見解。 蔡培慧指出此條例有三大缺失。整理如下: 第一大缺失:缺乏地方參與重建決策的機制 蔡培慧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偏向對中央組織權責的解釋,擴大中 央組織權責,對比《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缺乏地方,尤其是災民自救 會組織參與的管道和機制,這反而讓災民自救會完全淪為民間單位、外力 組織,無法被正式納入災後重建的決策機制當中。 解讀《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從縣市到社區等, 都必須設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架構出地方和災民自就會參與重建的決 策機制,災民自主形成的自救會能夠透過參與地方重建委員會,介入重建 政策和規劃,提出災民觀點的重建構想。   引述《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 重建推動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   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   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   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   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   事項,其組織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   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   建等。」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 使許多地方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 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 極為重要,這讓災民組織能夠有效參與重建機制,不會淪落為體制外。 反觀之,《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完全缺乏地方參與機制,最嚴重的將 顯現在原住民討論遷村問題上,原住民部落恐怕無法透過重建條例,合法 參與決策。甚至可能被決定遷村的命運,這是最大的問題。 第二大缺失:缺乏在地觀點的產業重建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和「九二一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都 把產業重建納入規範項目,並且編列出預算科目。比如,魚池鄉的紅茶原 本是沒落的傳統產業,透過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的支持,逐漸又重拾產業活 力。重建不能缺少產業發展的規劃和引導,尤其透過重建過程,協助社區 發展在地觀點的產業。反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缺乏對產業重建的規 範。 第三大缺失:缺乏生活重建專章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把生活重建列為專章,最大的成果就是把 原本北台灣、城市地區才有的社會福利,引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不僅可 以提供給當地中年婦女、災民等就業機會,更可以把老人居家照顧、老人 送餐、兒童照顧等社會福利工作,帶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 《九二一重建條例》規定,各鄉鎮都要設立居家照護體系,要建立生活重 建中心,生活重建中心在安置初期,扮演重要的資訊管道,透過社工專業 工作者的進駐,收集和掌握災區失親失怙者的名單,建立出家戶情況的調 查,這等於是在公所之外的體系,建立出社政系統,協助進行災民心理的 安撫,以及社會福利的引入。 隨後,各地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和預算支持之下,展開各種服務模式, 將福利社區化,提供老人送餐等社福服務。這是九二一震災很重要的重建 成果和經驗。 反觀之,在莫拉克颱風重建條例草案,通篇卻缺乏生活重建的專章。 或許馬劉政府認為,這些社區福利既有的社福系統也會作,但是,生活重 建專章不能列入重建條例,就無法動用到災後重建預算,社福服務也許只 能侷限在縣的層次,無法深入到鄉、鎮、村的層級。生活重建能否列入重 建條例,仍有極大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