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4 苦勞報導
風災重建條例民間公聽會 社運、NGO團體齊批太恐怖
苦勞網特約記者 徐沛然、苦勞網特約記者 楊荔婷、苦勞網實習記者 邱佩青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24日下午趕在立法院臨時會前一天,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民
間公聽會。會中多名災民自救組織、人權及環保團體代表紛紛疾呼,「錯誤政
策比土石流還可怕」,此急就章草案不僅已使災區人心惶惶,未來更將造成台
灣民主、人權、生態及經濟浩劫。
行政院會20日上午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計劃編列3年
特別預算,預算上限1000億元。對此,立法院21日亦召集朝野協商,除了決定
25日至27日緊急召開臨時會外;朝野並達成共識,草案逕付二讀,不提復議,
務必於會內完成三讀,通過災後重建的法源。
缺乏居民參與,重建階段不清
藍色東港溪總幹事吳儷嬅率先指出,相較於《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此次
風災政府不論是擬訂草案亦或施行政策,皆缺乏「災民主體意識」,例如草案
只強調硬體,但對於災民之生活安置、生活重建、經濟保障、就業保障、民眾
參與等部分卻隻字未提,如果參與機制淪為由上而下的政策思惟,不能落實地
方參與,「草案對災民毫無意義,沒有通過的必要」!
屏東縣來義鄉排灣族女作家阿(女烏)亦強調,八八水災中慘遭埋村滅族的地
區,8成以上是原住民部落,但由於撤離程序,同一部落的災民被安置在不同
地點,難以形成在地組織,災民缺乏災後重建的溝通及討論平台,因此目前應
該馬上處理的,是將相同部落的族人安置在一起,讓他們發展自己的組織及意
識。
至於草案第12、13條涉及「強制遷村」部分,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蕭世暉表
示災後重建需先確立三階段,包括臨時安置、中繼或過渡型安置、原鄉重建,
但政府草案刻意忽略第二階段,甚至將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混為一談,造成近
日原住民災民極大恐慌。南方部落重建聯盟黟布強調,遷村關係到災民未來生
活的環境,但在草案中,卻看不到當地居民的同意和參與,「很像不乖政府就
要打你,卻沒有反抗的餘地」。
災民、災區,毫無認定標準
立法在即,目前災民與災區的認定標準仍舊模糊不清。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
會金惠雯表示,由於對災民的定義模糊,甚至曾發生高雄縣以是否乘坐直升機
作為確認災民的標準,「原來走路出來的災民,為了要『變成災民』,就重新
回到山上,再坐直升機下來」,金惠雯說。社造協會理事長曾旭正更直批,災
區範圍及災民界定不清,屆時救災經費1000億元通過後,「就會變成地方政府
的搶錢大戰,所有的鄉鎮都想納為災區。」
此外,蕭世暉呼籲,草案應正視「災民認定」問題,勿再以個人為單位,應以
「受災部落」為優位認定。金惠雯補充,以現行規範而言,原住民只有14族,
但擁有豐富平埔文化、此次受災嚴重的小林村,在認定上卻非原住民部落,建
議政府在重建條例中設置原住民專章,特別討論如何從原住民的傳統領域中,
讓族人自行決定他們的最佳居住地。
預算膨脹,私有化趁火打劫
至於1000億元的主要來源,草案第3條明文列出,除國家舉債外,另一途徑為
「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意即國營事業私有化。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
長孫一信表示,就目前的財政狀況,實在應以「以緩濟急」的方式,將今明年
的政府公共特別預算尚未招標、發出的建設款項,拿來作為救災及重建使用。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建議,1000億元的經費可優先挪用2000億元的振興經濟擴大
公共建設特別預算與1400億元治水預算,藉此重編99年度的總預算。
對於政府執意出售國營機構的舉動,作為國家銀行之一的土地銀行工會理事長
蔡桂華也表示不解。她指出,原住民低利貸款、勞工貸款等業務,由於民營銀
行皆不願承辦,僅有土地銀行願意辦理。若私有化後,將再無金融機構承擔此
社會義務,故堅決反對「假救災之名行圖利財團之實」。
空白授權,工程開發大開正門
重建條例中,多項法令亦遭到排除。以草案第17條為例,未來三個月內重建工
程將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區域計畫法》等限制。台灣生態學會台北工
作站主任廖本全直指,國土規劃機制的瓦解,台灣的維生生態系統將受到更嚴
重的侵害,未來將製造更多的環境難民。潘翰聲建議,環保署、內政部等行政
機關可在依法執行的前提下,將相關工程列為最速件處理,不需全面排除審查
與規範的機制。
另外,第18條就得標廠商部分採「最有利標」規定,原則上可確保廠商品質,
但台灣蠻野心足協會律師蔡雅瀅質疑:「政府亦可選擇其最偏好的廠商,這樣
的評選結果究竟是對人民有利抑或對政府有利?」。況且,重建條例中規定最
有利標僅限「統包工程」,即從設計、監造到營造將由特定廠商一手包辦。
國賠程序、賠償金問題仍須釐清
八八水災也暴露出現有的法律程序已不足以應因災民的迫切需求。法律扶助基
金會副秘書長陳為祥指出,921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的國賠請求,官司已拖延近
10年,卻仍在審理中。他認為,若確認國家須承擔賠償責任,則應建立即時性
的補償機制,而非等待冗長的訴訟處理。
繼承權方面,隨著諸多受災戶在父母、兄弟姊妹等親屬皆集體罹難的情況下,
出現無繼承人的局面。由於現有法律未有明確規定,陳為祥表示,國家如何處
理賠償金的問題將成為一大關鍵。然而針對此,重建條例卻只字未提。另外,
災民的債務貸款也僅提出延期清償,缺乏相關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