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2 苦勞評論
九二一後十年,法治倒退 -- 談風災條例與災民主體
苦勞網特約記者 孫窮理、徐沛然,苦勞網實習記者 易禹昕
莫拉克風災剛滿兩週,行政院已經把《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準備好,預計下週召開立法院臨時會,搶著通過,這是繼2003年SARS危機後,另
一次重大災難沒有經過「緊急命令」階段,直接以「暫行條例」或「特別條例」
規範救災、災後相關事宜的事件。2003年3月14日,台灣傳出首起SARS病例、4月
24日和平醫院封院,5月2日總統公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
例》;對比1999年9月21日發生的九二一震災,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歷經四個
多月時間,才正式公告的《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來說,這種模式,進入暫
時性的特別法規範的時間要短上許多。
震災風災條例差別在災民的主體性
不過,與SARS不同的地方是,風災過後面臨的「重建」問題要複雜得多,像
這樣倉促的立法過程,能否妥善規範未來3年重建所需的事項,實在令人懷疑;
更大的問題是,目前在各受災嚴重地區,災民們還在救災、尋親,根本未及思考
重建問題,政府卻已經從上而下訂好了的規範。
在震災中,即便屋倒人亡,可是土地還在,而附著於土地上面的人際關係也
還在,災民們從帳篷區、遷移入組合屋,原來的村落、社區連繫沒有消失,加上
震災不論都市、鄉村或原住民部落都普遍而均質地受災,災後,在既有的社會脈
絡下,發展出災民組織;在「九二一條例」立法的過程中,諸如「全國民間災後
重建協調監督聯盟(全盟)」、「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聯盟(災盟)」等整合性
的組織也已經出現、並且對法案施壓
(參見2000/1/11苦勞評論:「重建暫行條例」朝野協商版分析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5219)。
而以目前受災最嚴重的高雄縣甲仙、桃源、那瑪夏三鄉為例,災民被直昇機
撤下來,都還各自分散,族人都還湊不到一起,遑論組織,或思考其重建的需求,
加上原本弱勢的原住民部落,即便在震災中,都已經是被忽略的一群
(參見:批判風災重建條例系列之三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5180),
這是此次「風災條例」的一個重要背景,在這個背景下,只見到馬政府不斷地遂
行其「空白授權」擴張行政力量的意志,卻一點也嗅不到來自災民主體的重建的
味道。
震災在「暫行條例」中,跳脫行政區劃的疆界,以各種不同態樣的「社區」
為主體,可以成立「重建推動委員會」,這沒有出現在「風災條例」裡,短短二
十條條文,甚至根本看不到「社區」二字。目前政府的思惟,是假「把山林還給
自然」為名,把人趕下山(參見苦勞評論誰有資格把山林還給大自然?),至於
未來災民棲身之所,便由政府及慈善團體統包,在九二一震災中,勞委會曾經規
劃「以工代賑計劃」,由鄉鎮市提出派工計劃,讓災民實際參與重建
(請參閱1999/11/2苦勞評論:「以工代賑」的能與不能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4512),
在「九二一條例」中,規定重建工程必須僱用三分之一以上災民(第25條第2項),
但是在風災條例裡,只規定要優先僱用災民、政府給予獎勵(第10條),規範的
效力天差地遠。
偷渡空白授權法律 為政權所好
把人留下來,災區才能真正重建,因為需要重建的不只是房舍,而且是災民
的社會關係、文化與社區組織,而讓災民在重建的過程中,以社區的重建為其工
作的內容,同時可以滿足經濟需求,不需要離鄉背井去討生活,這樣才能把人留
住,這是一個重點;尤其在這一次的重災區,受災的魯凱族人、布農族人、阿美
族人,還有平埔族的西拉雅族人…等。有許多災區的確已經殘破、危險,不可能
期待一定要原地重建,但是,如何在過程中,重新凝聚族人的看法、找尋適合的
重建方式、保存其傳統領域與過去的生活,這非常關鍵,否則,這個「重建」的
過程,對這些部落來說,將形同「滅族」,是更大的土石流。
但是政府的思維與此恰恰相反,條例第12條規定各級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
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
當安置。」將「強制遷村」正式法制化,這是這段時間以來,馬英九動輒強調
「是他們不肯撤」,從「強制撤離」的正當性,過渡到「強制遷村」的具體落實,
所謂「限制居住」等手段,這種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措施,也用在災民身上,
政府的思維已經不只是「由上而下」,而且是極權式的。
九二一條例「排除適用」大部份的規定明確:
Ex.第32條:直轄市、縣 (市)政府推動災區社區重建,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
更者,得於實施區段徵收後再行配合辦理,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
條規定之限制。
風災條例的規定空泛、目的不明:
Ex. 第13條: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
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
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其一定
規模、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受有關法規限制之範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類似這樣暫時性的特別法,本來就有排除一般法律的性質,但是不能不注意
到仍然必須俱備符合目的性的「比例原則」,在條例裡,對諸如《勞動基準法》、
《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排除適用的規定方式,都是一口氣把
整部法律都排除適用,讓人難以捉摸其排除適用的目的,結果只是造成行政擴權、
任意行事;這與九二一條例中,大部份排除適用的規定,都有明訂出是排除哪一
條,有很大的不同。在風災條例裡,充斥各處的,是把法律整個排除之後,留下
「由主管機關定之」的無限空間;九二一震災過去十年,兩相比較,實在讓人無
法理解,何以台灣的「法治」竟如此向後倒退?
應持續關注並支持災民的集體行動
從風災發生以來,一連串對政府救災能力的指責,固然有其高度的正當性,
但也產生社會容許政府「便宜行事」的錯誤期待,「為什麼要住在那麼危險的地
方?」的印象,更給予政府以絕對權力任意行事的民粹力量,對比九二一災後,
由於災區廣大,政府一時也陷入癱瘓的狀態,災民組織相對較強,在災後重建上,
也相對有能力維持一定尊嚴;而此次風災,政府的無能出於漫不經心,等到它覺
醒過來,效率反而表現在政權的鞏固上。
不過,話說回來,在災民還來不及形成具有集體性的組織、產生主體性之前,
本來也難以期待當權者會有什麼善意,來尊重災民的主體;也如前面所分析的,
風災之後,災民主體的形成較之震災,是一個更艱辛的過程;風災後,社會也發
揮支援救災的熱情,而現在正當災民社區人際網絡重建、重塑主體的關鍵時刻,
我們也提出此一重大課題,請大家持續關注、支持災民主體力量的出現與後續的
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