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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前輩, 合約中寫著: 離職預告 乙方因故需提出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若離職方式未符合公司規定, 則乙方需全數支付該期限內由甲方派遣參加之教育訓練費用, 經甲方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如有違反,除不出具離職證明與扣薪外, 因此若致甲方發生業務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乙方於聘用期間違反上述規定,經甲方指正仍未改善者,及構成違約,甲方 得經相關會議後解約。甲方若因此有業務上損害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有位新人A來了之後,只做了約兩週後A想離開,但當初有簽署這份文件, 不知道是否得完整依照此合約內容(一定要30天?)。 A已於十日前口頭跟老闆告知,老闆只說再等老闆找一下人, 後來等到找完人,業務交接給新人B後,A想離開,老闆卻回一句: 「我是有同意你喔」… 所以A現在很不爽的決定直接不來了。 可以請各位前輩們分析一下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6.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