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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riiiii (天橋底下當好人)》之銘言: : 請教一下前輩, : 合約中寫著: : 離職預告 : 乙方因故需提出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若離職方式未符合公司規定, : 則乙方需全數支付該期限內由甲方派遣參加之教育訓練費用, : 經甲方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如有違反,除不出具離職證明與扣薪外, : 因此若致甲方發生業務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離職預告 同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除非乙方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才需在30日前預告 再來 薪資應全額給付 做多少給多少 又同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可請求服務證明 若因為沒有辦妥離職手續而致公司有損失 公司若這樣規定 勞工是可能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但也要看事實情況 不能無限上綱) 教育訓練費用是乙方另行繳納? 若從工資中抵扣 當然不可 : 違約責任: : 乙方於聘用期間違反上述規定,經甲方指正仍未改善者,及構成違約,甲方 : 得經相關會議後解約。甲方若因此有業務上損害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責任。 : 因為有位新人A來了之後,只做了約兩週後A想離開,但當初有簽署這份文件, : 不知道是否得完整依照此合約內容(一定要30天?)。 建議就是辦妥離職手續 不用30天 : A已於十日前口頭跟老闆告知,老闆只說再等老闆找一下人, : 後來等到找完人,業務交接給新人B後,A想離開,老闆卻回一句: : 「我是有同意你喔」… : 所以A現在很不爽的決定直接不來了。 : 可以請各位前輩們分析一下嗎? : 謝謝 公司就把應給的工資算清給A A把業務也交接了 且也講了 好聚好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6
kairiiiii:非常感謝您!! 12/10 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