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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前陣子進入某房仲公司服務 後因私人因素而選擇離職 離職時還是在試用期 五號去刷本子 有九千多塊的薪水 但公司有規定試用期內離職需賠償薪水 也就是說 我做不到一個月所領的九千多塊 都得全數還給公司 我知道公司培訓新人非常的耗成本 而自己選擇離職也是個人因素與公司無關 故選擇離職對公司有一定程度上的損失 但是那九千多塊也是我辛苦每天12小時以上工作賺來的 前幾天已經將該還的薪水拿到公司了 還是很想知道 公司這樣子的規定合法嗎 還是遊戲規則大家事先了解 就照個規則走呢? 謝謝各位前輩的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9.95
jakevin:當然不合法! 你可以帶合約去勞委會 12/09 20:02
erty:公司需列舉實際的教育訓練費用清單,約定賠這樣的錢不違法 12/09 20:09
yokoyah:如果需要賠為啥會匯錢給你? 那應該也是扣抵完剩下的? 12/09 20:56
yokoyah:你拿回去還給誰呢? 確定入帳了?? 12/09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