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ilchang68 (無聊來上線)
看板Employee
標題Re: [恭喜] 恭喜開板+問題詢問~
時間Thu Dec 3 14:36:48 2009
※ 引述《smallb ()》之銘言:
: ※ 引述《gh20502 (小影)》之銘言:
: : 有這個版真的是太好了QAQ
: : 恭喜開板成功ˇ
: : --------------------------
: : 我想問一下...我現在在必勝客打工
: : 當初有簽約說試用期三個月
: : 我可以未滿三個月就提離職不做嗎囧"
: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 所以就算簽約簽了啥試用期間不能離職的規定也都是無效的
: 離職只要準用勞基法16條的規定
: 超過三個月的話才要預告雇主
: 未滿三個月你就跟雇主說不幹了就好了
雖然勞基法已經刪除試用期的規定,但若是勞僱雙方有約定的話,還是有效的喲
請看一下以下的函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
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
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
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所以說,若是您決定不做了,因為任職未滿3個月,沒有預告期的適用,不過還是建議
您,若真的確定要走,也要提早告知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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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6
推 gh20502:我有提早說...不過是雇主不願意讓我離職 12/04 01:54
→ gh20502:硬是要求我要做滿三個月才能走 可是新地點的工作要求不准 12/04 01:54
→ gh20502:兼職QAQ 12/04 01:55
推 jakevin:就離職阿 他又沒有什麼法條可以壓你 12/04 02:14
推 smallb:離職雇主也不能把你怎樣,照規定來就好 12/04 10:04
推 gh20502:了解了 謝謝大家></ 12/04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