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rwcc: 感謝 03/22 17:44
→ erspicu: 如果你要說"玩"模擬器有法律爭議 沒問題 但模擬器存在 03/22 17:47
→ erspicu: 本來就沒啥問題 邏輯要很清楚這點 這就像是 你不能因為 03/22 17:47
→ erspicu: 刀子可以拿去殺人行兇 而說刀子是犯法的這樣 03/22 17:48
→ erspicu: 也不能說mp3 player和mp3壓縮技術可以播放非版權音樂 03/22 17:50
→ erspicu: 所以MP3 PLAYER和MP3邊解碼技術是違法的這樣 03/22 17:51
→ erspicu: 另外 這種話題大概是好多年前就炒冷飯炒到爛了 03/22 17:52
→ erspicu: 通常是沒啥話好講 又想表現出自己很有想法或是懂 03/22 17:53
→ erspicu: 才會把這老議題拿出來重炒 03/22 17:53
和以前最大的差異是:R4 己經被叛是違法了。
看中文翻譯中,那些賣R4(刀子)的店家要賠錢。
我沒有看那個案例細節(日文我也不懂);不過,我個人猜測,理由應該
不外乎我上面說的。
我知道你在說什麼,MP3player的舉例也很好。不過,法官有時候不會僅
僅看物體本身,而是以整個社會行為來考量。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17:54:52
→ erspicu: R4卡官司打了幾年知道嗎? 為啥大廠恨得牙癢癢 03/22 17:59
標題上寫六、七年不是嗎?
恨的原因,當然是讓廠商少賺錢,R4盜的可是主力商品。模擬器為啥沒有被
大動刀,就是因為都是2代前的主機,模擬出來對廠商也沒有什麼利益損失。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18:01:39
→ erspicu: R4卡還可以活得那麼久 就是因為燒錄卡本身並無問題 但 03/22 17:59
→ erspicu: 也的確導致大廠經濟損失 但並不是這技術有啥問題 03/22 18:01
拜拖,燒錄卡 沒有問題,任天堂怎麼告贏?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18:02:37
→ erspicu: 因此這判決其實爭議還是非常多 簡單來說 如果依此類舉 03/22 18:02
→ erspicu: 電影廠商是不是可以可以去告賣光碟燒錄機和燒錄片的廠商? 03/22 18:02
→ erspicu: 真的有問題 官司可以拖到6.7年? 如果R4是販賣版權ROM 03/22 18:03
→ erspicu: 搭配燒錄卡 那判決馬上就下來了 03/22 18:03
光碟燒錄機/MP3player,是很好的類比,但是不完全一樣。
如果在今年那個R4判決下來之前,我的想法也和你一樣。
但是,偏偏有那個R4判決,也過了二審(一審完後,被告提抗告被駁)。雖然
可以上訴,不過理論上算是叛決成立了。除非上訴有變化,這就是目前狀況。
或是說,至少在日本,模擬器 在法院的新認定下,「有較高的機會」被判
是違法的。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18:13:37
推 kashin: 你舉的例子有問題 就算絕大部份人拿模擬器玩免錢的 還是與 03/22 19:50
→ kashin: 模擬器程式誕生的目的不相牴觸 03/22 19:50
→ kashin: 很多人邏輯上的盲點就是一直拿不當使用的例子想否定掉某物 03/22 19:52
→ kashin: 誕生的意義 03/22 19:52
我有否定「模擬器誕生」的意義嗎?
我那一句話否定了?
我從頭到尾都是在講模擬器因為實際使用而造成的法律上問題。
就以原文的連結內容,那個保存遊戲的部份我也很認同,只是我沒有寫出來。
我沒有寫出來,不代表我就不認同。麻煩請根據我寫出來的東西來評論,我沒
有寫的請不要腦補。
我是針對原文內容的法律部份,提出我的疑問和想法。
→ protect6090: 舉食品添加物當例子是個很大的錯誤,從空集合所完成的 03/22 20:21
→ protect6090: 模擬器本身並沒有任何危害他人的潛在誘因,癥結還是在 03/22 20:21
→ protect6090: 使用者本身…就像o大所講的,模擬器的功能不僅僅是在 03/22 20:21
→ protect6090: 跑遊戲,是使用者先入為主把它遊樂器化加上違法取得遊 03/22 20:21
→ protect6090: 戲才讓模擬器蒙上一層灰,至於二手菸的例子就更不用說 03/22 20:21
→ protect6090: 了,這純粹是臺灣法源落後,很多國家對於二手菸的規範 03/22 20:21
→ protect6090: 可是比毒品還嚴格… 03/22 20:21
模擬器的功能不僅是玩遊戲……這是模疑器最大的藉口。
請問您操作模擬器的時間,有多少百分比不是在玩遊戲?是用來做啥?
大家悶心自問,各位拿模擬器99%的時間是用來做啥?
各位玩的遊戲中,沒有版權問題的占多少?
最重要的,這種觀念(或藉口),己經在 R4的案例被否決了。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0:56:33
推 OPWaug: 模擬器拿來玩遊戲這論點是end-user的看法跟行為不代表作者 03/22 21:14
→ OPWaug: 的初衷 對作者來說模擬器就是一種技術力的展現與延伸跑商 03/22 21:14
→ OPWaug: 業遊戲不是最終目的如果沒把這點弄清卻老以為模擬器只是免 03/22 21:14
→ OPWaug: 錢的遊樂器那你永遠都無法跟上作者的眼界 對模擬器的誤解 03/22 21:14
→ OPWaug: 也只會與日俱增 至於R4會敗訴沒啥意外看他的端子閘就知道 03/22 21:14
→ OPWaug: 他是幹嘛的但這跟模擬器是兩回事 把菜刀跟刺刀拿來類比本 03/22 21:14
→ OPWaug: 身就是一件很無聊的事沒啥好討論的 03/22 21:14
→ MikageSayo: 老任對R4還是用不正競爭防止法去提告的 03/22 21:22
推 oginome: 我覺得djboy大的看法不無道理,是普羅大眾很直覺的看法 03/22 21:33
→ oginome: 不過回過頭來審視模擬器和R4的初衷,我想就能看出差別 03/22 21:34
→ oginome: R4這個燒錄卡,一開始就是針對盜版所設,其目的在於賺取 03/22 21:35
→ oginome: 不當利益(以盜版或協助盜版)為主要目的,日本法院若判R4 03/22 21:36
噓 Akairyusei: 似是而非的歪理,今天你合法擁有主機和卡帶的前提下 03/22 21:36
→ oginome: 敗訴,甚至可以判決R4在日本將不得製造或販賣。 03/22 21:36
→ Akairyusei: BIOS跟ROM你也有合法使用權好嗎 03/22 21:36
推 kashin: OP大講的非常清楚 不能拿使用者的行為來講發明者 這邏輯不 03/22 21:37
→ kashin: 通 03/22 21:37
→ oginome: 但模擬器這程式的初衷可不是為了謀取不當利益來販賣, 03/22 21:37
→ Akairyusei: 不要自己用非正當方式取得及使用,就否定程式的合法性 03/22 21:38
→ oginome: 我想法院若辦定模擬器不合法,恐怕也要判決模擬器不得 03/22 21:38
→ oginome: 編寫,不得散布了吧?若真如此我看會引起很大的波瀾 03/22 21:38
→ oginome: R4的案例是,不管是編撰者、製造商和購買者,這三方共同 03/22 21:39
→ oginome: 的問題都是以此盜版物使自己獲利,故任天堂以不當競爭 03/22 21:40
→ oginome: 條款告訴,並二審獲勝。 03/22 21:40
→ oginome: 但模擬器現況並非如此,即使玩家拿模擬器使自己獲利(花少 03/22 21:41
→ oginome: 量代價就讓自己玩到遊戲),或以不當的行為使自己獲利, 03/22 21:42
→ oginome: 這其實都和模擬器作者無關,問題是使用者,我想法院以行 03/22 21:42
→ oginome: 為考量之餘,應該也會把這點考慮進去,而不會逕自判決 03/22 21:43
→ oginome: 模擬器為非法才對,否則這有限制自由的問題,所有可能引 03/22 21:44
→ oginome: 發非法的事物都要追本溯源那可不得了了。 03/22 21:44
→ oginome: 賣刀的不能賣了,賣瓦斯、賣炭、賣繩子、賣打火機的全都 03/22 21:45
→ oginome: 不能賣了,這點我想法律也必須斟酌才是。 03/22 21:45
→ oginome: 我想大部分模擬器作者的初衷並非以使他人獲利或玩到遊戲 03/22 21:47
→ oginome: 為前提去撰寫模擬器,所以我想以結果來論斷模擬器之合法 03/22 21:48
→ oginome: 性,其說法可能尚待仔細研磨。 03/22 21:48
→ oginome: 不過djboy大也點出這問題,一件無私的器具,若被廣泛濫用 03/22 21:49
→ oginome: 那是否需要程度上的加以限制呢?又,須限制到何種程度呢 03/22 21:49
→ oginome: 這都是社會漸漸趨於自由後要仔細思考的部分,或許有些約 03/22 21:50
→ oginome: 制對整體來說是更好的也說不定~ 03/22 21:50
模擬器的作者本身是無罪的,作者寫出的模擬器也是無罪的。因為你今天
在家中寫code自hi,真的沒有什麼罪。
但是,當你放在網路上散播而影響社會上的其他人後,爭議就開始。
R4這種東西(磁碟機等)在過去25年,都是沒有罪的;直到今年的日本判
決之後,就己經是一件違法物品。
軟體這種東西,目前的法律管制仍然在演變中;因為創新的需求,所以
全世界目前都做一個低度的管制。加上實在變的太快了,目前也找不到一個
比較明確的管理辦法。甚至,還有國家拒絕了軟體智財權的申請。
再加上模擬器沒有侵害到遊戲廠商的利益;真的有侵害到的2次,一次bleem
直接被買走(恭喜!),另外一個就是被告到成功的R4。在遊戲商沒有啥損失之
下,所以讓模擬器活下來,這應該是我們慶幸的。
那天,模擬器 真的侵害到了遊戲廠商的權益,而認真的開始提起告訴時,
我們就會知道模擬器是否「合法」。
回過頭來,發文高調模擬器的合法性,我覺得真的能避就避吧~~這也是我寫
本文的初衷!!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2:12:33
→ RuinAngel: 「使用」模擬器的合法性 和 模擬器本身存在的合法性 03/22 22:15
→ RuinAngel: 是兩回事情好嗎 03/22 22:16
→ qazxswptt: R4的兩大問題 1.他不只模擬 還含硬體卡賣錢 03/22 22:17
→ RuinAngel: R4也不是因為她是模擬功能就被判,看看端口看看營利... 03/22 22:18
→ qazxswptt: 2.他販賣期間 NDS是還在線上的主機 並不是已末路或掛掉 03/22 22:18
看了台灣的法院,大家心中一定有2句話:
慾判無罪,何患無辭?
慾判有罪,何患無辭?
己經無罪25年的烤備器(R4/磁碟機),終於被任天堂告到有罪了。模擬器 是否
真的有問題,只有上了法院才知道;你放心,要告的理由一堆,律師都會幫你想
出來。
假設模擬器真的被判有罪,那結果就是下架,以後很難抓的到,新作者也變少。
我也不希望有這一天的到來就是……不過,話說回來,反正ROM的網站現在都還
活的好好,我想10年內不會有這一天吧。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2:27:47
→ qazxswptt: 不是嗎?你想的是滿多 不過沒看到這 摻在一起談不太對呀 03/22 22:20
推 kashin: R4跟模擬器差很遠 不能拿來當例子 你既然對法律有興趣 應 03/22 22:20
→ kashin: 該知道判一個人事物有罪是很不容易的 03/22 22:20
非常困難,尤其是電腦軟體。
我很誠實的講,我覺得,今天,告上法院,日本都會判模擬器無罪。
但是,無罪,不代表「合法」,頂多代表「不違法」。
→ qazxswptt: bleem當時出問提能進一步告 剛他搞付費板也有很大關係 03/22 22:21
→ qazxswptt: 也許界線確實模糊 但當你已經用拾人牙慧方式模擬了 03/22 22:22
→ qazxswptt: 還用他賺錢 這當然比較容易被告呀 反過來你不賣錢 03/22 22:23
推 kashin: 你回o大推文的前兩段是對的 第三段開始邏輯就一路錯到底 03/22 22:23
→ qazxswptt: 不去搞當下線上的主機 原廠要告你的價值就低很多了 03/22 22:23
→ qazxswptt: 不就是這樣而已 有這麼複雜嗎 03/22 22:23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2:29:39
→ OPWaug: 我搞不懂你為何要被一個錯誤類比的例子糾結?模擬器從撰寫 03/22 22:31
→ OPWaug: 編譯到發布公開source甚至募資要求付費都沒有違法疑慮更沒 03/22 22:31
→ OPWaug: 有你一開始強調的道德門 你如果有興趣深入可以去參考地獄 03/22 22:31
→ OPWaug: 齋是怎麼編譯ps模擬器的去了解他的想法跟過程有助於糾正你 03/22 22:31
→ OPWaug: 對模擬器的錯誤觀感 03/22 22:31
→ RuinAngel: R4有硬體有營利有確切侵害當時正在線上的主機和軟體 03/22 22:36
推 kashin: 你知道 約翰洛克提出的基本憲法原則「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 03/22 22:36
→ kashin: 除非法律禁止 且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 除非法律許可」嗎? 03/22 22:36
→ RuinAngel: 還搞這麼多年才告下來,跟模擬器這軟體本身差非常遠 03/22 22:37
→ kashin: 在此基礎上模擬器只要「不違法」就夠了 03/22 22:37
對啊,低調一點,別讓廠商注意到這塊;尤其是最近他們缺錢缺的要死,一直
在搞各種移植,尤其是手機。
對喔,寫到這裡,我忽然想到,那天,手機上的模擬器己經強到很順(我覺得目
前還差一點),廠商又想賺這塊大餅時……嗚嗚~~~~~~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2:46:29
推 kashin: 有罪的只會是模擬器使用者跟ROM散佈者 不會是模擬器作者 03/22 22:51
→ remina: 吵了十幾年,只好再翻出舊文章回憶一下 03/22 23:06
過去的勝利,不代表現在的勝利。
R4 就是一個代表。
推 ceming: R4是模擬ROM的裝置, 跟模擬器又不太一樣不是? 03/22 23:11
推 rockmanx52: 模擬器本身沒問題 但你用的ROM跟BIOS有問題 03/22 23:30
→ rockmanx52: R4之所以出問題跟模擬器一點關連也沒有 03/22 23:30
推 kashin: 前面一堆大大有列了 小弟不是專業就不獻醜了 03/22 23:30
→ rockmanx52: 這東西已經涉及到對機器本身的破解了 03/22 23:30
→ qazxswptt: rom跟bios會有問題的道理更簡單了 不管這兩樣過不過時 03/22 23:31
→ qazxswptt: 他還是原廠的所有物 你原封不動的未經原廠許可散佈 03/22 23:32
→ qazxswptt: 不管他是不是老掉牙的東西 原廠要告你是很容易認定的 03/22 23:32
→ qazxswptt: 模擬器本身有模糊地帶是因為他有中介性質 因此原廠要告 03/22 23:33
→ qazxswptt: 必須建立在你靠模擬器損害原廠利益的情況下才容易告 03/22 23:34
→ qazxswptt: 已經不是線上的主機 本來就已經賺不到什麼錢 但是你 03/22 23:35
→ qazxswptt: 模擬太近期的東西又散佈又賣錢 那就活該危險了 03/22 23:35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3:36:20
推 kashin: 不要再拿R4當例子了吧 真的不一樣的東西 03/22 23:41
推 OPWaug: 就跟你說r4是個錯誤類比了你是在執著啥毀啦?你去比較一下b 03/22 23:42
→ OPWaug: leem!跟r4在unfair comoetition官司上的差異就會發現拿r4 03/22 23:42
→ kashin: 你拿炸藥來當例子可能都還好一點 03/22 23:42
→ OPWaug: 來打模擬器根本是自找麻煩 03/22 23:42
R4當然不等於模擬器,但是他們很像,好歹比上面的光碟燒錄器和MP3player
更像。更重要的是,R4直到今年才輸了,之前是都贏的。
R4輸,不代很 模擬器 會輸。
大家確定「模擬器放在網路上」是合法的?真的找不出法條來告?
上個案子是1999年,現在2016年了……我可不確定啊~~~~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3:46:36
→ kashin: 你都說你不是法律系學生了 你大概也不是電資學院的人? 03/22 23:44
→ kashin: 那麼上面一堆專業的大大提出解釋了 你還有什麼好堅持的? 03/22 23:45
→ kashin: 因為你連R4是什麼 這個案子到底怎麼贏的都搞不懂啊 03/22 23:46
推 ceming: 我看這篇看到R4就一整個問號阿 R4跟模擬器這兩個 03/22 23:46
→ ceming: 指的不是同類型的還可以比!? 03/22 23:46
→ kashin: R4跟模擬器很像? 我快笑死了 XDDDDD 03/22 23:47
→ ceming: 沒有不是很像 這指的根本不是同東西 03/22 23:47
他們是不同的東西,一個軟體,一個硬體,一個賣錢,一個不賣錢。
問題是,他們面對的使用環境和侵犯權益的方式很接近,我講的是這塊。
上面寫的很多次了吧~~~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3:50:38
噓 OPWaug: 照我給的關鍵字提示去翻翻老外寫的文章別再胡說八道啦!!! 03/22 23:50
沒有實際去告,講啥都沒有用。
推 kashin: 你怎麼還是不懂 不能拿使用者的違法行為說發明者違法 03/22 23:51
我從來沒有說「發明者違法」啊,上面不是講了多次?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3:53:04
→ kashin: 你的邏輯老師時常請假齁? 03/22 23:51
→ kashin: 可以說一下閣下的專業背景是什麼 讓大家崇拜一下嗎? 03/22 23:52
這種人身攻擊,我就不奉陪了。
閣下前面很願意指教,我一直對您很敬佩,不過現在………
→ OPWaug: 出發點明明就不一樣搞不懂你幹嘛扯在一塊講實在是....嘖嘖 03/22 23:52
就看看手機上的模擬器,能不能讓廠商真的提告。
到時候,就知道結果了~~~
回過頭來,還是低調一點。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3:56:10
→ RuinAngel: R4跟模擬器完全不像啊大哥 03/22 23:54
推 kashin: erspicu轉po這新聞就是講模擬器(跟作者)無罪 你一直講 03/22 23:54
→ kashin: 使用者有罪 不覺得哪壺不開提哪壺嗎? 03/22 23:55
→ kashin: 講模擬器違法就是等同於講作者違法啊 03/22 23:56
^^^^^^^^^^^^^^^^^^^^^^^^^^^^^^^^^^^
這個不對喔………
先睡了,謝謝各位指教。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3:57:25
噓 OPWaug: 就跟你說bleem!跟r4在unfair comoetition官司上的差異啦是 03/22 23:57
→ OPWaug: 在沒告啥毀啦XDDDD 03/22 23:57
推 ceming: 各位可以停了 2ch的retro串裡面很多都是這迴路 03/22 23:57
→ kashin: 你既然想提醒大家 玩模擬器可能觸法 那跟模擬器本身違法 03/22 23:57
我沒有這樣子講啊~~~~~
→ kashin: 是完全不同一件事情 03/22 23:57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2/2016 23:59:16
推 kashin: 明明就大家都看成這樣子 03/22 23:59
→ OPWaug: 你就聽我一勸去看看地獄齋的網頁跟兩者在unfair comoetiti 03/23 00:02
→ OPWaug: on官司上的評論不要一直鑽牛角尖鑽到自己跳針還不自知 03/23 00:02
推 kashin: 明明之前在版上發了那麼多好文 到底是在堅持什麼? 03/23 00:03
推 protect6090: 幹嘛一直糾結r4阿?本質就差很多怎麼能扯在一起= = 03/23 00:06
推 kashin: 我看懂了 你是在講散佈模擬器是違法的 那就代表你還是不懂 03/23 00:11
→ kashin: 不能以使用者的違法行為說散佈模擬器違法 03/23 00:12
→ kashin: 以前面大大的例子就是賣水果刀的店家 就算刀子被拿來殺人 03/23 00:13
→ kashin: 也不干賣水果刀的店家的事 03/23 00:13
→ remina: 簡單一句,R4+emu+rom+散佈 通通綁在一起整個混淆(完 03/23 00:17
推 kashin: 用C4就得了 03/23 00:19
推 ResolaQQ: 我想原PO也只是好心提醒,並沒說模擬器一定違法 03/23 01:13
→ ResolaQQ: 基於我國法官也有襲胸10秒判無罪這種案例,別太鐵齒較好 03/23 01:14
→ ResolaQQ: 我目前也有在以超龜速開發某個可能會有問題的老模擬器 03/23 01:16
→ ResolaQQ: 老實說,原PO說的我也有考慮過,當自己是事主時看法就.. 03/23 01:17
推 ceming: 阿罐模擬器嗎 03/23 01:19
→ ResolaQQ: 好在因為開發速度實在太慢,當前根本沒必要考慮這問題XD 03/23 01:20
→ ResolaQQ: 等有點成果再說吧,沒成果也只是空談,沒意義 03/23 01:20
→ playerlin: 其實說真的,除了上面說的國產主機外,大部分遊戲主機 03/23 01:58
→ playerlin: 廠商不會刻意想告模擬器作者(除非太高調拿來賣錢), 03/23 01:59
→ playerlin: R4的例子有點不一樣,但是要說就是包ROM拿來賣錢和專利 03/23 02:00
→ playerlin: 設計的關係。 如果只單就EMU本身其實贏了也沒多少好處 03/23 02:01
→ playerlin: (對主機廠商而言)。 03/23 02:01
→ playerlin: 我想起老外也常常在爭論的abandonware(絕版軟體),不過 03/23 02:02
→ playerlin: 可能跟EMU也是不同所以就不細說了。 03/23 02:03
→ playerlin: 然後我是覺得除非有完全判例是EMU作者有事(無販售牟利 03/23 02:04
→ playerlin: 或使用專利技術)不然還是持保留態度。 03/23 02:05
推 sakuraha: 我只想問啦,老認除了在日本告贏R4外還有在哪告贏的嘛 03/23 03:12
→ sakuraha: 只在日本的話,我會比較傾向日本為了保護他們自己的企業 03/23 03:13
→ sakuraha: 從嚴認定啦....但這表示其他國家就ㄧ定會鳥他嘛. 03/23 03:13
→ sakuraha: 畢竟單獨R4卡是否侵權應該還有爭議吧 03/23 03:14
→ sakuraha: 我記得之前在XX時好像硬改也不算侵權,刷韌體好像就有 03/23 03:16
→ sakuraha: 有點忘了......Y 03/23 03:17
這個問題我有想過,只是昨天沒有人提,我也沒有寫。
有關R4在日本的案例,對電子業可能影響不大,但是對遊戲界影響很大。不用
我說,模擬器上面的ROM,滿滿的日廠,主機也都是日廠。
加上現在日本的策略就是絕對親美,真的去美國告了,美國政府基於照著小弟
的義氣上,很有可能會大力幫日本政府。任天堂在短期內,應該還不至於去美國
提告,只是有這個風險。
推 l700922: 我看不懂你的粟子 03/23 03:34
推 kashin: 既然po在公開討論版面 大家點出你的論述有問題的地方 03/23 09:22
→ kashin: 結果你一直堅持己見 跳針說上了法庭才知道 顯見你只想講 03/23 09:23
→ kashin: 你想講的 沒打算聽別人說什麼 那這篇文章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03/23 09:24
→ kashin: 因為這裡不是你個版 03/23 09:24
你們講的我都懂,內容和過去我的認知也一樣,我自己就可以寫一篇同
樣的論述了。我只是點出根據新的判例,模擬器的爭議性將較過去為高,請
大家注意,別再那麼高調的講著「模擬器」是「合法的」。
如果閣下不能接受我對新判決的看法,您可以不用看我的文啊~~~~~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3/2016 09:49:29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3/2016 09:55:52
推 protect6090: 也沒那摩嚴重,只是不懂d大為何執著r4這個例子,而且前 03/23 09:52
→ protect6090: 面的二手菸跟食品添加物也不對,加上一開始明明是在討 03/23 09:52
→ protect6090: 論道德觀,中間就在法律的層面鬼打牆… 03/23 09:52
這個我解釋一下。
就我的觀點而言,模擬器是「不違法」,算是處於一個灰色地帶。而我們拿
模擬器絕大多數的行為也是玩遊戲,這也是不能說的祕密。
既然如此,我覺得在道德層面上,即使這是「不違法」,還是應該低調一點,
別到處一直講,甚至覺得這是合法的行為。
噓 kashin: 開始放大絕了喔? 不爽不要看就是當這裡是你個版嘛 03/23 09:55
樓上kashin網友,是你先放大絕+人身攻擊的,好嗎?
你上面的人身攻擊我就算了,又來這裡放大絕(要我不要當個版),我也只能
請你不要再看我的文了。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3/2016 09:57:50
→ kashin: 模擬器是合法的 使用模擬器玩盜版遊戲是違法的 03/23 09:58
→ kashin: 有這麼難懂嗎? 03/23 09:58
→ kashin: 因為你根本沒打算管別人講什麼啊 那你po在討論版面沒意義 03/23 09:59
→ kashin: 明明就一堆人點出 你所謂根據新的判例 這個論述是有問題的 03/23 10:02
溝通和說服是二件事。
溝通 僅在於知道對方的意見,說服 是在於接受對方的意見。
意見不同是天天發生,而且人人不同;尊重他人的想法,是民主(討論)的基本
素養。大家表達自己的意見,也獲知對方了解自己的意見,那就足夠了。
至於要達到「說服」的程度,我覺得是另外一件事了,別太強求。
就像你覺得我難以說服,我也覺得你難以說服一樣啊~~~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3/2016 10:06:46
→ kashin: 到底怎樣才會理解啊? R4的例子太牽強了 03/23 10:03
推 protect6090: 大家都是愛好者,平心靜氣討論不要起爭議… 03/23 10:04
→ kashin: OMG 你真的混淆得很徹底 一開始那新聞是講模擬器無罪 03/23 10:07
→ kashin: 你要版上的大家低調 這根本是兩件事情 完全不同 03/23 10:07
→ kashin: 大家都是出來江湖走跳 會不知道玩盜版遊戲違法嗎? 03/23 10:08
→ kashin: 你都說你不是法律學生 在法律層面真的沒什麼好堅持的了 03/23 10:10
→ kashin: 從你的回覆根本看不出你了解大家的意見啊 03/23 10:11
→ protect6090: 法律系學生大概也無解… 03/23 10:12
→ kashin: 那就更沒什麼好堅持了 03/23 10:13
前面有寫吧。針對電腦軟體的法律仍然在改進之中,有太多的爭議,包括
像前面所講的「絕版軟體」。
就是因為如此,過去的判例,可能在未來會被推翻。像模擬器這種東西,
更是處於一個灰色地帶,所以才要低調。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3/2016 10:18:23
→ kashin: 可能在未來會被推翻 所以現在要低調 這個邏輯有問題 03/23 10:22
→ RuinAngel: R4不是模擬器,如果哪天真有模擬器作者被告,R4的判例 03/23 10:24
→ RuinAngel: 也難有參考價值 03/23 10:24
→ protect6090: 呃…絕版軟體的範疇不不包含模擬器吧???如果你擁有實 03/23 10:25
→ protect6090: 體遊戲並自己dmp出來以模擬器執行,這樣完全沒有違法 03/23 10:25
→ protect6090: 疑慮,但問題就在這裡:有多少人擁有實體遊戲並具備dum 03/23 10:25
→ protect6090: p的技術?真正灰色地帶是這裡,模擬器本身還是沒問題 03/23 10:25
如果你的模擬器是自己在家中寫的,那古往今來都不會有問題。
但是,若是未來模擬器被判決「不得散佈」時,對整個模擬器業界就會是傷害。
→ RuinAngel: R4比較接近改機,當然改機技術本身是否違法那是另一個 03/23 10:25
→ RuinAngel: 有爭議的論戰,但目前也暫時是傾向技術本身無違法 03/23 10:25
→ RuinAngel: R4本身則跟模擬器完全無關,妳今天把R4插在電腦上也跑 03/23 10:26
→ RuinAngel: 不了遊戲,還是會需要一個DS模擬器才能跑載在R4上的ROM 03/23 10:26
→ RuinAngel: 所以不管模擬器到底是白色還是灰色地帶,用R4的判例都 03/23 10:27
→ RuinAngel: 無法說明 03/23 10:27
這就是我和您的觀點不同之處。
誠如之前所述,我看不懂日本原文判決,所以以下許多只能猜測。
如果,R4/改機技術的是沒有違法,就像上面網友所述,這就像我賣一把刀子或
MP3plaer一樣,自然也沒有違法。
在此情況下,R4之所以會被判違法,是因為他和外部的主機/ROM的連動才產生。
和模擬器相比,只差個主機而己。
R4 -> 主機 -> ROM
模擬器 -> PC -> ROM
以上是我的想法。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3/2016 11:03:51
推 kashin: 所以上面一堆大大就是在跟你解釋你「只差個主機」的想法 03/23 11:17
→ kashin: 是很有問題的啊 你自己又說看不懂日文判決只能猜測 03/23 11:17
→ kashin: 那你通篇的堅持真的就是淪為作文了 因為都是你的自以為 03/23 11:18
→ kashin: 如同我前面所說 你根本沒搞懂R4是什麼 它為什麼敗訴 03/23 11:19
→ kashin: 那你的論述全部是沒憑沒據的 03/23 11:20
→ kashin: 人家拿有憑有據的東西指正你 你就說沒告上法庭還不知道呢 03/23 11:22
→ kashin: 這是最弱的論述方式 03/23 11:23
→ kashin: 今天我講說打手槍會下地獄 人家說我胡扯 我說沒死還不知道 03/23 11:24
→ kashin: 你覺得這是一個正常的論述方式嗎? 03/23 11:24
→ kashin: 我說未來人口爆炸 可能會禁止生孩子 所以大家現在要低調 03/23 11:28
→ kashin: 地生孩子 這邏輯合理嗎? 03/23 11:28
→ protect6090: 打手槍下地獄的例子超貼切XFDDDDD 03/23 11:33
推 Nintendou: 其實原PO只是怕各位玩家太高調搞到最後讓模擬器也被告, 03/23 11:42
→ Nintendou: 以後他就沒有模擬器可玩, 所以找個拐彎抹角的理由罷了 03/23 11:42
→ Nintendou: 重點在於他非常希望以後還有模擬器可玩, 就別再繞圈了 03/23 11:44
→ Nintendou: 會不會被告不是在這裡討論出結果就從此拍板定案的 03/23 11:48
噓 belion: 猜測……… 03/23 11:52
→ kashin: 就算打手槍真的會下地獄好了 現在的你打是不打? 03/23 12:22
→ HolyBugTw: 無罪推定原則,就算一個程式只俱備玩ROM的功能 03/23 12:29
→ HolyBugTw: 你還是得舉證他真的取得非法的ROM,但EMU本身無罪 03/23 12:30
推 biglafu: 什麼 原來打手槍會下地獄不是真的!? 03/23 12:30
噓 qazxswptt: 1. r4是非官方的的硬體 2.r4的功能不是模擬 他是破解加 03/23 12:31
→ qazxswptt: 密鎖 讓你"用主機本身直接執行"備份遊戲 自己跑自己的 03/23 12:31
→ qazxswptt: 軟體不叫模擬好嗎 3.r4是賣錢的 而且有透過店家散佈 4. 03/23 12:31
→ qazxswptt: 日本保護主義比較高 有這麼多侵權條件 才達標被告 你 03/23 12:31
→ qazxswptt: 覺得一般私人樂趣開發的模擬器 有這麼偉大到值得官方 03/23 12:31
→ qazxswptt: 關切嗎? 03/23 12:31
→ HolyBugTw: 不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沒有任何規範是完美的 03/23 12:32
→ qazxswptt: 小心不是壞事 只是小心過頭反而像在鬧事 03/23 12:34
推 RuinAngel: 大大,差個主機就是最大的差別了啊!!(抱頭 03/23 12:46
→ RuinAngel: 模擬器模擬的是什麼?主機運作啊!沒了主機還能模擬主 03/23 12:46
→ RuinAngel: 機運作的才叫模擬器啊!難道妳以為R4是用DS的硬體去跑 03/23 12:47
→ RuinAngel: 模擬的DS嗎...XD 03/23 12:47
推 Nintendou: 不見得是鬧事,其實是心裡很期望被徹底說服模擬器很安全 03/23 12:47
→ RuinAngel: 我們也沒有說模擬器一定不會被告,我們只是在說模擬器 03/23 12:50
→ RuinAngel: 究竟會不會被告,和R4這個例子完‧全‧沒‧有‧關‧係 03/23 12:50
推 conpo: 還好我是小妹不會下地獄(夾緊緊),阿彌陀佛(  ̄人 ̄)" 03/23 13:03
→ conpo: 其實bleem!的判決結果對模擬器發展是有指標性影響的,有興 03/23 13:03
→ conpo: 判決書那樣詳盡,但大致說明了這場關於Unfair competition 03/23 13:04
→ conpo: 的lawsuit不成立的一些判決關鍵,同時也算是一種歷史見證。 03/23 13:04
推 kashin: 春雄要改當春嬌了嗎 XDD 03/23 13:27
推 superrockman: 從頭看下來 看起來最大的問題點只有法律本身 03/23 13:31
→ superrockman: 既然那麼想要希望模擬器開發不會莫名其妙吃上官司的 03/23 13:32
→ superrockman: 話 很簡單 消滅法律 問題解決 03/23 13:32
→ kashin: 樓上 所以用我舉的例子講 就是怕下地獄而不打手槍 03/23 13:33
→ kashin: 不對 應該是把閻王幹掉 03/23 13:33
→ kashin: 為了能安心打手槍而把閻王幹掉 好像可以推出輕小說惹~ 03/23 13:35
→ kashin: 感覺會在召喚惡魔漫畫裡出現的橋段 03/23 13:36
→ darkshindar: 就算R4打輸官司,充其量也只是一個大廠獲勝的常態, 03/23 13:44
→ darkshindar: 管司本身就是不對等的情況,能直接連結到模擬器只能 03/23 13:44
→ darkshindar: 說想像力豐富,更何況你左一句不懂,右一句個人看法 03/23 13:44
→ darkshindar: ,以法律案例來說嘴確跟本沒看過,那不是廢文嗎? 03/23 13:44
→ kashin: 樓上 你說他po廢文 他會說你人身攻擊 03/23 13:52
→ ceming: R4會敗訴主要原因不是因為他模擬卡帶 03/23 14:59
→ ceming: 是他破了卡帶防拷 03/23 14:59
推 rockmanx52: 之前我記得SONY告VPS撤告 是因為一開始他們以為VPS 03/23 15:52
→ rockmanx52: 裡面有挪用PS的BIOS的程式碼 結果法庭上作者一開讓 03/23 15:53
→ rockmanx52: SONY工程師傻眼 因為那些東西很明顯全都是作者群硬幹 03/23 15:53
→ rockmanx52: 出來的 最後只好黯然撤告 買下VPS 03/23 15:53
→ rockmanx52: 雖然官司結束後一半核心成員轉去微軟做VPC了XD 03/23 15:54
→ rockmanx52: 所以告模擬器或這類破解東西要告贏 還得告對地方 03/23 15:55
→ rockmanx52: 所以部分功力沒那麼變態的作者乾脆就不放BIOS 03/23 15:55
推 oginome: R大是說VGS嗎? 03/23 15:55
→ rockmanx52: 但是Dump ROM這個行為在部分國家是違法的(包括台灣) 03/23 15:56
→ rockmanx52: 所以還是要小心 03/23 15:56
→ rockmanx52: 啊對啦 VGS 因為太久所以忘記了.... 03/23 15:56
→ qazxswptt: vgs也是滿猛的 土法練鋼 03/23 16:06
推 rockmanx52: 現在我記得有一款SFC模擬器也是直接看晶片構造硬幹... 03/23 16:13
→ rockmanx52: 忘記是不是就是BSNES 03/23 16:14
推 ceming: 是BSNES 直接把晶片磨開看 03/23 16:16
→ remina: 雖然現在改叫higan 03/23 16:48
→ ceming: 雖然電腦已經到跑得動BSNES了 但是HIGAN改到我有點不想用 03/23 16:49
→ remina: RetroArch裡頭包的bsnes,CPU使用率倒是有減少一半 03/23 16:59
!!!!!!!!!!!!!!!!!!!!!!!!!!!
上面打嘴砲打完後,我覺得還是請教一下業者。剛剛中午約了人吃飯。
業者大學工科,研究所法律。公司法務三年以上,專利事務十年以上經驗,
現在任職某專利事務所主管,協助客戶打遍日美。遊戲經驗呢……攔截者是我
帶他去買的(羞~~~)。
(A)間接侵權
我將R4和模擬器的狀況和他說完後,他直接回答:「間接侵權」。
簡單來說,即使A的產生是合法的,但是A的使用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侵害
到B廠商的權益,那A仍然可以被視為「間接侵權」。法官也不會那麼簡單去看
一件事情,他也會去市場上調查使用狀況。只要B廠商能夠提出足夠的證明"A都
是被拿去玩遊戲",那就有可能B廠商勝訴。
(B)Bleem!和VGS
我也問了一下,15年前模擬器勝訴了,這樣子OK嗎?
專家回答說:「近年來智財權的意識高漲,和以前大不相同。所以現在上法
院,是有可能得到和以前不相同的結果。」
(c)結論
提告是一回事,法院怎麼判又是一回事。根據某業者的說法,在2016年的今天,
遊戲廠商有充份的理由可以用「間接侵權」來提告。法院最後會怎麼判,那就
只有神才知道。
業者的個人看法是:廠商會贏。
(d)後記
我仍然要說一下,有關軟體和智財權,現在仍然處於一個發展階段。以我個人
看法,我對智則權和相關的官司,己經到了妨礙創新的地步,所以非常反感。
上面業者的看法,只是他個人的看法。
嘴砲完畢!!
!!!!!!!!!!!!!!!!!!!!!!!!!!!!
※ 編輯: djboy (1.162.74.91), 03/23/2016 17:04:46
→ remina: 整串下來太多"未來"不一定會怎樣怎樣的觀點 03/23 17:06
→ kashin: 有憑有據不是很好嗎? 早點請教就不用跳針跳那麼久了 03/23 17:09
噓 OPWaug: 兩者立基點完全不同方向結果你們還自以為是的擠出一個結論 03/23 17:56
→ OPWaug: 是太閒嗎?你們這場白搭又浪費時間的討論僅僅證明一件事 就 03/23 17:56
→ OPWaug: 是一般人對模擬器的誤解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啦!再說如 03/23 17:56
→ OPWaug: 果哪天模擬器真的上法院攻防起來vgs跟bleem的判例就會成為 03/23 17:56
→ OPWaug: 有利的思辨工具到時候誰勝誰負還很難說 最後再奉勸你跟妳 03/23 17:56
→ OPWaug: 那個朋友:不 要 把 模 擬 器 當 遊 樂 器 點解? 03/23 17:56
→ RuinAngel: R4在日本是用 不正競争防止法 告的,不懂日文看漢字也 03/23 18:24
→ RuinAngel: 能大概理解是什麼方向的法吧?我不知道台灣有沒有類似 03/23 18:24
→ RuinAngel: 的法條可以告但間接侵權聽起來和這個不太像? 03/23 18:25
→ RuinAngel: 當然我不是想表達R4就沒有間接侵權或間接侵權肯定告不 03/23 18:25
→ RuinAngel: 成,我只是想質疑一下大大如何把R4和模擬器的概念解釋 03/23 18:26
→ RuinAngel: 給業者聽的,畢竟不同的理解肯定會推導出不同的答案嘛 03/23 18:26
→ RuinAngel: 如果是用R4=模擬器最多了不起差個主機的概念去傳達,那 03/23 18:33
→ RuinAngel: 得到這兩者能被一樣的法條處理的答案也就不意外了... 03/23 18:33
推 logen: R4在台灣要告的話符合著作權法80-2嗎?NDS版有人說用這條? 03/23 18:50
推 kashin: 我去查了間接侵權的要件 應當有誘導 慫恿 教唆他人的事實 03/23 19:40
→ kashin: 才構成間接侵權 那這樣模擬器還是不會違法 因為玩盜版遊戲 03/23 19:40
→ kashin: 的人是自發性的行為 03/23 19:40
→ kashin: 再問看看業者 03/23 19:53
→ nbcr: 剛看了R4判決書主要是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中的透過電磁方法繞 03/23 20:02
→ nbcr: 過安全檢查後直接藉由主機執行拷貝遊戲這一點觸犯法律 03/23 20:03
→ nbcr: 所以R4敗訴 跟模擬器完全無接觸主機這種東西從頭到尾都不一 03/23 20:03
→ nbcr: 樣 所以用R4去比較模擬器完全就牛頭不對馬尾 你是跟哪方面 03/23 20:04
→ nbcr: 的業者可以討論出[間接侵權]這個結論的... 話說"業者"是法律 03/23 20:05
→ nbcr: 相關還是遊戲業相關 還是兩者皆有? 否則有這種業者嗎?? 03/23 20:05
→ nbcr: 抱歉原來是公司法務 專利相關 但即便是專利也有千差百遠的 03/23 20:07
→ nbcr: 是跟遊戲業比較接近的方面嗎? 可以請他解釋下硬體軟體的區別 03/23 20:08
→ nbcr: 及可能影響的判決嗎? 03/23 20:08
!!!!!!!!!!!!!!!!!!!!!!!!!!!
我幫大家問了一下,另一位法律事務所中,專利法部門的負責人,具有1x年的
專利經驗。喔,我也就認識這2位,不會出現第3位了;畢境我不是讀法律的,同
學沒有那麼多在搞這一塊 xd。
大概結果和前面那一位差不多的結論,但是補充如下:
(1)台灣的專利/智財權法中,沒有間接侵權的概念,但是美日有。台灣必需要用民法或
其他法條中的間接侵權概念來提告,美日可以直接用專利法中的間接侵權概念。
(2)美國是海洋法,所以 Bleem! 和 VGS 案例對於模擬器是重要且友善的判例。不過若
是SONY/任天堂能夠證明差異性,案例效用就不大。
(3)這個問題還包括 遊戲 的著作權。因為模擬器/R4可以執行遊戲,所以要考慮遊戲的
著作權。
(4)綜合以上所述,R4/模擬器 在美日是有可能因為間接侵權被告。
因為這種案子上述2位業者都沒有遇到過完全一樣或類似的,所以僅能就其基
本法律常識與經驗來判斷。我也不可能要他們花大量時間去研究,畢境只是在這
裡嘴砲。
無論如何,模擬器就這二位業者而言,是有侵權的可能性,而且還不低。大
家還是低調點吧,別再說「模擬器是合法」。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3/2016 22:36:19
→ kashin: 你補充那幾點還是只能定罪用模擬器玩盜版遊戲的人 不足以 03/23 22:41
→ kashin: 判模擬器有罪 03/23 22:41
噓 qazxswptt: 你開發模擬器 程式碼不偷原廠 不含ROM 也沒有違法呀 03/23 22:44
→ qazxswptt: 提醒立意是好 但硬包在一起危言聳聽 有幫到忙嗎 03/23 22:45
→ kashin: 另外我跟RuinAngel大相同看法 你分不清模擬器跟R4的差別 03/23 22:46
→ kashin: 所以那兩個業者被你誤導 03/23 22:46
這次我直接先問模擬器,而且講明是完全合法的自己寫。業者也直接反應
DVD-PLAYER的例子,我也和他講是相同東西。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3/2016 22:48:42
→ qazxswptt: 表面是提醒 卻一直講自己的混淆觀念 這樣沒有意義呀 03/23 22:47
→ qazxswptt: 先說說你基於什麼 把R4的違法部份跟模擬器綁在一起好嗎 03/23 22:48
我和上述2位業者討論時,案例是分別討論的。其實在討論的過程中,我都明確
告知 R4/模擬器 本身是完全合法,沒有侵權疑慮的。
最後這2位針對上述的2個案例的看法,認為是近似的侵權行為。
法律或所有事務的見解,原本每個人都有差異。幾位網友無法理解我的想法,
我也無可耐何~~~~
PS:我也同意,因為是我講的話,有引導業者之可能性。不過這個部份就無解了,
請有興趣的網友自行找相關人士詢問,以供討論。
推 twdvdr: 讓我想到以前公司到 XP 還在用 DOS 模擬器跑一些老程式 03/23 22:49
※ 編輯: djboy (1.161.224.14), 03/23/2016 23:00:59
→ qazxswptt: 問題是侵權這件事法官解釋空間很大呀 叫模擬器一個來擔 03/23 23:08
→ kashin: 模擬器沒有收費營利 模擬的是停產的電玩主機 R4則相反 03/23 23:08
→ kashin: 你有跟業者提到這個不同嗎? 03/23 23:09
→ qazxswptt: 是不是太看得起它了 那應該被告成功的模擬器應該很多吧 03/23 23:10
→ kashin: 有提到玩盜版遊戲是玩家自發性行為 跟模擬器作者無關嗎? 03/23 23:10
→ qazxswptt: 如k大跟我上面都有提到營利還有是不是搞線上主機問題 03/23 23:11
→ qazxswptt: 你有傳達給你的業界有力朋友嗎? 03/23 23:11
→ qazxswptt: 侵權要從嚴認定 我也可以警告買賣中古遊戲的也是違法呀 03/23 23:13
→ qazxswptt: 要從嚴不分新舊平台認定 危險的行為可多了 03/23 23:14
→ kashin: 另外還有一點 如你所說 你跟版眾互相無法接受對方意見 03/23 23:15
→ kashin: 這沒問題 但是你一直叫大家「別再說模擬器合法」很有問題 03/23 23:15
→ kashin: 既然不接受你的意見 你也別管大家了 不關你的事 03/23 23:16
→ kashin: 你闡述你的論述 不必管到版眾身上來 03/23 23:17
→ kashin: 看得懂嗎? 我跟你意見不合 我捍衛你有主張的權利 03/23 23:19
→ kashin: 但你講你的就好 請別管我 03/23 23:19
推 rockmanx52: 你還是混在一起啊 模擬器本身如果沒用到原開發商的 03/23 23:34
→ rockmanx52: Code完全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03/23 23:34
→ rockmanx52: 要說「間接侵權」也只有用戶的問題 開發者不可能有事 03/23 23:36
→ rockmanx52: 所以這就是Bleem跟VGS的差異所在 03/23 23:36
推 rockmanx52: 買賣中古遊戲違法問題已經有判例解決了 不成問題 03/23 23:39
→ RuinAngel: 求妳先搞清楚R4產品、R4使用的技術、和純軟體模擬器的 03/23 23:40
→ RuinAngel: 區別.... 03/23 23:40
→ RuinAngel: R4產品本身是否完全合法是有爭議的,R4使用的技術(用以 03/23 23:40
→ RuinAngel: 破解主機的核心,須從官網下載更新)很有可能是合法的, 03/23 23:41
→ RuinAngel: 但R4把這個技術配套主機使用的硬體(SD卡),和主機使用 03/23 23:42
→ RuinAngel: 的,有版權的軟體(遊戲ROM),販售營利。這整個包起來的 03/23 23:42
→ RuinAngel: 的行為,被告剛好而已,還要這廠商夠大告起來有搞頭才 03/23 23:42
→ RuinAngel: 被告,還告了好多年才勝訴,而且勝訴後還是一堆山寨R4 03/23 23:43
→ RuinAngel: 在市面上流竄,說真的再給任社一次機會告不告都是個好 03/23 23:44
→ RuinAngel: 問題XD 03/23 23:44
→ kashin: 突然想到 業者既然覺得模擬器跟DVD Player一樣 那模擬器 03/23 23:44
→ kashin: 有什麼好間接侵權的? 我老是用DVD Player播燒錄片 製造商 03/23 23:45
→ RuinAngel: 換個觀點來看,一堆破解組經常在展示未破解主機上運行 03/23 23:46
→ kashin: 間接侵權? 03/23 23:46
→ RuinAngel: 自製軟體或自製系統,大喇喇放Youtube等全球知名網站上 03/23 23:46
→ RuinAngel: 也不怕被告啊XD一來告它們沒搞頭二來純技術要告成難度 03/23 23:47
→ RuinAngel: 頗高,說到底還是符不符合公司利益問題XD 03/23 23:47
→ RuinAngel: 真要搞一堆一二線硬體廠跟遊戲廠財團一起聯手弄出想搞 03/23 23:48
→ RuinAngel: 模擬器的法條草案也不是不可能,講未來是否合法就太遠 03/23 23:48
→ RuinAngel: 了XD 03/23 23:48
推 rockmanx52: 如果他們真的要搞模擬器 那微軟第一個出來跳腳吧XD 03/23 23:50
推 rockmanx52: 話說那個破解組的自製系統不是有被告的案例嗎? 03/23 23:53
→ rockmanx52: 只是我忘記結果如何了 03/23 23:53
→ nbcr: 挺好奇一件事 什麼樣的情況稱為「合法」 03/24 00:10
→ nbcr: 模擬器「不違法」卻不「合法」? 然後又被扯上跟硬體的R4相關 03/24 00:11
→ nbcr: 但不管判決書內標明違法的原由(相當於改機) 或運行原理都不 03/24 00:12
→ nbcr: 相同 而且一個曾被告過但兩例都沒有違法 R4卻是違法的 03/24 00:13
→ nbcr: 請問關連性是? 03/24 00:13
推 rockmanx52: 模擬器是「合法」 會違法只有用途 03/24 01:16
→ nbcr: 這篇的原PO說「別再說模擬器是『合法』」解釋卻不通才會想問 03/24 01:21
推 os653: 「合法」應該是指完全無疑慮的,如法條寫死 03/24 01:30
→ os653: 像刑法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03/24 01:31
→ os653: 所以法警奉命執行死刑致受刑人死亡,仍不構成殺人罪 03/24 01:32
→ os653: 「違法」就是反過來,刑法的話必須法條寫死 03/24 01:34
→ os653: 像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3/24 01:34
→ os653: 所以一般人殺人就會構成殺人罪 03/24 01:35
→ os653: 但問題是現實世界不是非黑即白,很多東西還是要靠法官心證 03/24 01:36
→ os653: 像刑法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03/24 01:38
→ os653: 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03/24 01:38
→ os653: 但是每個學過武術的都叫你遇到事情要先跑 03/24 01:39
→ os653: 因為幾乎所有有防衛行為的人,最後都被判有罪 03/24 01:40
→ os653: 之前看到有人保護女友,還是空手跟拿槍的打,結果也判有罪 03/24 01:40
→ os653: 回到模擬器上,法條並未直接說這樣違法(太過細節了) 03/24 01:42
→ os653: 理論上只要不用到專利或BIOS的資料,應該也站的住腳 03/24 01:44
→ os653: 但律師是幹什麼吃的?就是專門把白的講成黑的呀 03/24 01:45
→ os653: 我也不知道到底作者被告會有啥下場,可能要看遇到啥法官吧 03/24 01:49
→ os653: PS.刑法需要法條寫死才會有罪,但民法不需要,就...很尷尬 03/24 01:53
推 l700922: R4 ≠模擬器 這樣你看的懂? 03/24 04:12
→ l700922: 說白點你的法律觀點黑白到 03/24 04:13
推 l700922: 推os653的講法 這才是有念過法律的人 03/24 04:19
→ l700922: 刑法是採罪刑法定主義 03/24 04:30
推 BillyJr: 我很好奇的是怎麼整篇都在講 R4?R4 到底 03/25 20:35
→ BillyJr: 跟模擬器有隃鰜Y?同一時期的 DeSmuME 03/25 20:35
→ BillyJr: 爽爽玩 rom 還能開硬體加速怎麼沒人提啊 03/25 20:35
→ BillyJr: ? 03/25 20:35
→ qazxswptt: dj大中混亂狀態 竟然連神都釣出來了 03/25 20:57
因為看到R4的案例,我覺得以前BLEEM和VGS的案例,可能在現今的智財權
與著作權法會有所不同。因為這個想法,我才去找2位業者討論。
我與2位業者討論時,就先以模擬器在技術上完全不侵權的前題,討論是否
有可能在其他領域上侵犯到主機商與遊戲業者的金錢、智財權與著作權。2位
業者在考慮本案時,己經把電腦軟體的概念放進去,仍然得到是有「間接侵
權」的狀況。
※ 編輯: djboy (1.161.236.193), 03/25/2016 21:16:07
→ qazxswptt: 您好像沒在聽大家說的東西 如果要您要從嚴認定去問 03/25 21:45
→ qazxswptt: 違法的事可多了 根本沒完沒了 就算模擬器確實違法好了 03/25 21:47
→ qazxswptt: 也要值得去告才會有事 你去告一個已經停產20年主機 03/25 21:48
→ qazxswptt: 模擬器的開發者 有什麼意義嗎? 03/25 21:49
→ qazxswptt: 說這個不是要大家不要有法制觀念 而是用杯弓蛇影的前提 03/25 21:50
→ qazxswptt: 與邏輯去談犯法的事情 自己不確定又這樣認定 業者不是 03/25 21:51
→ qazxswptt: 法官 又一直把他當法官的判例引用 搞不懂您想傳達什麼 03/25 21:52
→ qazxswptt: 再沒常識的人 也知道法律有比例原則這件事 否則每個 03/25 21:53
→ qazxswptt: 打官司的都跟您這樣玩 不就可以無限上綱永無止境的鬧了 03/25 21:54
→ qazxswptt: 現在的社會風氣喜歡虛耗 可能還真有幾分道理.. 03/25 21:55
→ BillyJr: 燒錄卡跟模擬器本來就兩件事情,同樣的邏 03/25 22:08
→ BillyJr: 輯就像拿一個酒駕肇事在討論模擬器是否合 03/25 22:08
→ BillyJr: 法,根本就關他鳥事啊 ._. 03/25 22:08
因為「間接侵權」的判定,己經和硬體和軟體的型式無關。在討論時,也沒有
做啥類比,就是個案分別討論。所以這R4/模擬器是分開討論,只是兩者得到的
結果是一樣。
尤其我在問第二位業者時,我先講模擬器,其所得到的結果也是相同。
→ xiue: 這也能召到神 先拜再說 m(_ _)m 03/25 22:12
→ qazxswptt: 忘了說 您既然喜歡提R4 他被告成功就是直接侵權成分高 03/25 22:14
→ qazxswptt: 結果你又把模擬器定位為間接侵權 得出模擬器不是合法的 03/25 22:14
→ qazxswptt: 那請問不碰到原廠的模擬器要被告到脫褲子 證明你說的 03/25 22:15
→ qazxswptt: 不合法 要等到什麼時候 可以幫忙問一下嗎 03/25 22:16
→ qazxswptt: 也許這世界什麼都可能發生 但要談正常國家的法律 03/25 22:21
→ qazxswptt: 不可以直接先設定成有罪 再來東湊西湊罪名哪裡來 03/25 22:22
→ qazxswptt: 那還要法院法官立法院做什麼 大家說的算就好了呀 03/25 22:23
※ 編輯: djboy (1.161.236.193), 03/25/2016 22:54:31
※ 編輯: djboy (1.161.236.193), 03/25/2016 22:57:59
→ kashin: 玩盜版遊戲是自發性的行為 不會構成模擬器間接侵權的要件 03/25 23:30
推 oginome: 這討論串真熱烈~也有不少激盪的火花~內容算是滿精彩~ 03/25 23:30
→ oginome: 大家也都拿出自己的看法和見解~我覺得滿棒的~ 03/25 23:31
→ oginome: 不過其實大家可以緩緩,DJ目前看來以一檔百也是很辛苦 03/25 23:33
→ oginome: 或許他的論點大家認為差太多了,之前我回他的我也不覺得 03/25 23:34
→ oginome: 模擬器在現實點就要算違法之類的,這真的八竿子還打不著 03/25 23:34
→ oginome: 不過我倒是認同他說的智財權或著作權漸漸在改變的狀況 03/25 23:35
→ oginome: 不一定往更開放更自由的方向前進,但這幾年的確是有在變 03/25 23:36
→ oginome: 化;模擬器的初衷和衍生各種方向,老實說廠商都無權置喙 03/25 23:37
→ oginome: 不過依照大多數人並非研究模擬器而是拿模擬器玩盜版ROM的 03/25 23:37
→ oginome: 客觀事實,已廠商的角度來看,不管哪一種都是侵害到廠商 03/25 23:38
→ oginome: 的權益,只是高或低而已,難保廠商幾年後想不開也來場大 03/25 23:38
→ oginome: 戰也說不定,搞不好屆時的法律會被朝另一方向解讀也說不 03/25 23:39
→ oginome: 定,創作模擬器沒違法,但廠商或許會已被侵害利益為由, 03/25 23:40
→ qazxswptt: 不是不懂他的意思 只是1.他的違法要建立 必須從嚴認定 03/25 23:40
→ oginome: 試圖打模擬器不得散布的官司,我想DJ想講的是這點 03/25 23:40
→ qazxswptt: 否則他就不叫間接了(雖然我覺得罩子放亮點的模擬器 03/25 23:40
→ oginome: 誠如舉例相近的MP3和PLAYER的例子,難道廠商要告寫PLAYER 03/25 23:41
→ qazxswptt: 開發者跟使用者根本很難有可以被切入告到的地方) 03/25 23:41
→ qazxswptt: 2.拿R4這種張揚的例子救援 03/25 23:42
→ oginome: 的人嗎?當然不可能,但是MP3可製作源非常多,許多軟體 03/25 23:43
→ oginome: 都可以將音頻轉換或儲存成MP3,自己的錄音檔,授課的,短 03/25 23:43
→ oginome: 訊的,自主剪輯等...播放器播的MP3不一定都是版權物 03/25 23:44
→ qazxswptt: 如果一般模擬器的使用 可以成為侵權判例 那也OK 03/25 23:44
→ oginome: 但模擬器要執行的對象可以說都是版權物,而且也不是開放 03/25 23:45
→ qazxswptt: 那接下來可以開罰的對象 就是包山包海了 03/25 23:45
→ oginome: 給任一個人來編寫遊戲,這對於廠商來說,的確是有損傷到 03/25 23:45
→ oginome: 權益,但是否就能算是侵害到智財的部分我不懂就沒法評論 03/25 23:46
→ qazxswptt: 杯弓蛇影在法律上並不能證明什麼 那是民粹鬥爭在用的 03/25 23:47
→ oginome: 了,也就是說以程度來區分,模擬器執行的對象(ROM)看起來 03/25 23:47
→ qazxswptt: 結論一下跳太多 恐怕才是這串的問題 03/25 23:47
→ oginome: 是比播放器要播的對象之一(MP3)更有單一的指向性就是了。 03/25 23:47
→ oginome: 廠商若以此為基點不見得就不能在打上幾年,雖然可能不見 03/25 23:48
→ oginome: 這種官司的效益何在就是了...。 03/25 23:48
→ kashin: o大 真的不能用使用者的行為來定模擬器作者的罪 03/25 23:49
→ kashin: 作者既沒有教唆 誘惑 強迫玩家玩盜版遊戲 甚至還主動告誡 03/25 23:50
推 oginome: 模擬器作者100%無罪~ 03/25 23:50
→ kashin: 要合法取得遊戲 基本上責任就已經只落在玩家身上了 03/25 23:50
→ oginome: 這我舉雙手雙腳贊成~ 03/25 23:51
→ oginome: 對,K大我完全贊成你的論點(話說鳥人江崎英智掛了...哭) 03/25 23:52
→ oginome: 我是說:看在廠商眼裡可不是這樣,廠商有可以找麻煩的點 03/25 23:52
→ oginome: 所以說廠商如果要掀起波瀾,那歸著點是否會落在EMU不可 03/25 23:53
推 kashin: 那部份就是其他大大說的 是告下去的效益問題 值不值得耗 03/25 23:54
→ oginome: 散佈這點上?他可以說,你寫這個就少人買我的主機,即使 03/25 23:54
→ kashin: 鳥人永遠會活在我們心裡的 T^T 03/25 23:54
→ qazxswptt: 不能設定廠商會這樣想呀 模擬器有規定只能玩盜版遊戲嗎 03/25 23:54
→ oginome: 是一台兩台,但也損及我的權益,這樣吧,我不妨礙你寫, 03/25 23:54
→ qazxswptt: o大您這樣有點掉進dj的邏輯陷阱理了.. 03/25 23:55
→ oginome: 但你寫好不散佈不妨礙我獲利怎樣總行了吧? 03/25 23:55
→ kashin: 所以模擬器才會以停產的主機為主啊~ 不然二手市場也有罪了 03/25 23:55
→ qazxswptt: 我以前剛玩ps ss模擬器的時候 也是拿正版遊戲跑的 03/25 23:55
→ oginome: 這也是一種論點,當然前頭我也說過看不出這種官司的效益 03/25 23:56
→ oginome: 到底在哪邊就是了~ 03/25 23:56
→ qazxswptt: 這個模擬器如果沒用原廠程式碼 我也沒用盜版 03/25 23:56
→ qazxswptt: 到底誰違法了 假如是間接侵權你要怎麼告到我變成直接? 03/25 23:56
→ qazxswptt: 還在線上主機別碰危險性本來就高 前面很多朋友都提過了 03/25 23:58
→ qazxswptt: 這就是也要考慮到的比例原則問題 也許原廠真的很閒 03/25 23:59
→ qazxswptt: 用超級律師團去告你模擬他們20年前出的主機 03/25 23:59
推 oginome: 話說DC出不久後,發現DC的OS是特製的WIN CE,就有謠言說 03/26 00:00
→ qazxswptt: 用很牽強的理由入罪 假設還告成功 結果法官判你賠損失 03/26 00:00
→ qazxswptt: 比照現值才一點錢 原廠請律師都不夠 搞這種東西幹嗎? 03/26 00:00
→ oginome: M$和SEGA可能合作出某種類似硬體鎖的東西裝在PC上讓他可 03/26 00:01
→ oginome: 以直接玩DC的GAME,這樣DC的硬體量看起來就突然衝高了... 03/26 00:01
→ oginome: 如果有那麼多的硬體,那麼DC要片片破百萬可能不是夢了~ 03/26 00:02
→ qazxswptt: 一堆需極端狀況才易達成的有罪原因 直接判非法太跳躍了 03/26 00:03
→ oginome: 我剛剛完全沒提到模擬器的合法問題好吧........... 03/26 00:04
→ qazxswptt: 我不是說您講的= =..您回去翻開板的推文回覆吧.. 03/26 00:05
→ kashin: 我傾向既然模擬器不違法 散佈就不違法 這樣的角度 03/26 00:06
→ qazxswptt: 只是覺得 dj的結論不要太跳 這串也無須講這麼久而已.. 03/26 00:07
推 oginome: 對,我想廠商也知道,所以改用散佈可能侵害我的權益來幹 03/26 00:07
→ protect6090: 空集合出來的模擬器根本就沒有侵權的問題,到底是啥業 03/26 00:08
→ protect6090: 者在強調錯誤的面向?殯葬業?而且r4敗訴的事由也跟侵 03/26 00:08
→ protect6090: 權無關,幹嘛一直強調一個連大公司法務都沒去糾結的點 03/26 00:08
→ protect6090: = = 03/26 00:08
→ oginome: 當然這就是板友間大家顆顆碰碰討論而已嘛... 03/26 00:08
→ qazxswptt: 呃 真的應該要停止杯弓蛇影的思維討論了..從嚴認定 03/26 00:09
→ qazxswptt: 當然廠商法院要怎麼搞人 都是可能發生的 03/26 00:09
推 kashin: o大你講的散佈可能侵害廠商權益 二手市場一樣有這問題 03/26 00:10
→ qazxswptt: 但那不應該是個正常國家常態性的情形 等他變通例 03/26 00:10
→ kashin: 你只要先想想二手市場會先死 思路就很清楚了 03/26 00:10
→ qazxswptt: 再來像開板想太多 也不遲 我這樣的意思了解嗎@@ 03/26 00:10
→ oginome: 至少在本板已經很少出這種推文超過50的大河劇了~ 03/26 00:10
→ oginome: 而且討論的還是模擬器板的本體模擬器~ 03/26 00:11
→ qazxswptt: 對 下面一串我們就說過了 如果模擬器已經被開板敘述 03/26 00:11
→ kashin: 二手市場甚至是有營利的 對廠商的權益侵害比模擬器更大 03/26 00:11
→ playerlin: 其實我覺得要擔心那個方向也無可厚非,只是除非有實際 03/26 00:12
→ qazxswptt: 推演到可以直接判死的程度 那二手遊戲也要一起死了.. 03/26 00:12
→ oginome: 二手市場的問題,在PS2那時SONY就吵過一陣了 03/26 00:12
→ playerlin: 的狀況出來否則都跟杯弓蛇影沒差多少... 03/26 00:12
→ qazxswptt: 不能說100%不會發生 但這個認定太跳太快也太多了 03/26 00:12
→ kashin: 所以既然有二手市場擋在前面 散佈這個問題不必去探討 03/26 00:13
→ kashin: 因為要死二手市場會先死一大片 03/26 00:13
→ oginome: 您說的是。事情的確是看發展在講的,以後如果相安無事, 03/26 00:13
→ playerlin: 目前有看到主機遊戲想要port到PC或其他平台被C&D的都是 03/26 00:13
→ playerlin: 因為遊戲IP廠商要求的。 03/26 00:13
→ oginome: 現在就是杯弓蛇影,以後如果有鬧疼起來,DJ就是高瞻遠矚 03/26 00:14
→ oginome: 啦~大家也寬心些看待他的觀點如何~ 03/26 00:14
→ qazxswptt: 天的確有一天可能會塌 但現在還不到憂慮的時候 03/26 00:15
→ kashin: 高瞻遠矚沒問題 邏輯要通 不是硬套 他最大問題是兩個領域 03/26 00:15
→ qazxswptt: 如果一直想著它什麼時候要塌 那現在什麼都別做了 03/26 00:16
→ kashin: 都不懂卻要強套例子 03/26 00:16
→ qazxswptt: 可能要等到我孫子輩來稱讚我高瞻遠矚的東西 還是省了 03/26 00:17
→ qazxswptt: dj都說數位東西一直在變 那模擬器哪天也會從違法變合法 03/26 00:18
→ qazxswptt: 那是不是又換一批人高瞻遠矚了 03/26 00:18
→ qazxswptt: 實際判例都出現推翻的例子了 何況現在只是妄想跳躍瞎談 03/26 00:20
→ qazxswptt: 有什麼直接的案例出來 再來操心也不晚 除了你現在 03/26 00:21
推 oginome: 話說當年VGS被SONY買去真令人憤恨,2D作品還是VGS跑得好 03/26 00:21
→ qazxswptt: 就在做很直接的散佈侵權動作 像是賣大埔帖之類 03/26 00:22
→ oginome: 然後Bleem在DC上跑PS的遊戲,根本是要打SONY的臉... 03/26 00:22
→ qazxswptt: 那不用dj說 你皮就要繃緊點了 03/26 00:22
→ qazxswptt: 非 03/26 00:23
→ oginome: 我有託人買一片Bleemcast,跑TK3很不錯!就是按鈕少了點 03/26 00:24
→ oginome: 要做和鈕不夠用~ 03/26 00:24
→ kashin: 機戰阿法剛出的時候我用VGS玩得不亦樂乎 真懷念 03/26 00:24
→ oginome: PS的機戰全系列用VGS跑是最棒的了,又順畫面又好~ 03/26 00:25
推 l700922: 其實這種話家長 參考性極低 沒有專業性的發文 看看就好 03/26 04:11
→ l700922: 不用太認真 03/26 04:12
噓 mikejan: 這篇文 只表現出 你軟體硬體跟法律都不懂.... 03/26 15:01
~~~~~~~~~~~~~~~~~~~~~~~~~~~~~
: → djboy: 模擬出來時,主機都過了2個世代。
: → djboy: 那個賈伯斯的案例是他自己白目,畢境這雖然在法律上不犯法
: → djboy: 但是並不是代表他「完全合法」。在道德上,他仍然是有問題
我終於想起來,我講的「道德」是指什麼了。畢境文章一出,第二天中午
到晚上都陷在法律中,忘了我提的道德的原意。反正,我的文章,我就在這邊
把我想講的寫出來。
是的,不管怎麼樣,模擬器就是一個「未經原始創作者授權,自行復製」的
一項產品。對於原創作者來說,自己辛苦結晶被人復製,心理上的滋味絕對不
好受。
無論是任天堂或是SONY,都沒有接受政府特權,靠著自己的實力在商場血海
中殺出一條生路,絕對值得人尊敬。
不管模擬器是否合法違法,也不管模擬器原作者初始意願為何,這樣的行為
就是「未經原始創作者授權,自行復製」。而我們在玩模擬器時,就是建立在
一個「不符合道德的行為」之下的產品。
※ 編輯: djboy (1.161.236.193), 03/26/2016 21:03:11
推 oginome: 明白DJ的觀點,但現行模擬器的誕生過程恐怕和"複製"搭不 03/26 21:31
→ oginome: 邊,複製含有抄襲的意思,但EMU都是各作者用自己的辦法 03/26 21:32
噓 qazxswptt: 模擬器的行為本身不是複製 除非你偷原廠的程式碼跟rom 03/26 21:32
→ playerlin: 原創作者的道德,那另外一個問題是,模擬器作者就沒有 03/26 21:32
→ playerlin: 他/她自己心血結晶嘛... 03/26 21:33
→ playerlin: 不管是哪個作者,自己原創的產品/code都是自己的心血吧 03/26 21:33
→ oginome: 硬闖出來的,舉例的話比較像魔術表演,一樣把撲克牌變不 03/26 21:33
→ qazxswptt: 用道德來圓就太虛了 03/26 21:34
→ oginome: 見,但不見得是一樣的手法。 03/26 21:34
→ qazxswptt: 各位吃過多少動物的肉 有問過動物願不願意嗎 太缺德.. 03/26 21:35
→ qazxswptt: 也許你有善意的提醒 但直接先把模擬器判死 再湊理由 03/26 21:36
→ qazxswptt: 還沒有意義的 而且創作者的道德也是別的問題 03/26 21:37
→ qazxswptt: 先是說模擬器不合法 後來改說說模擬器不道德 03/26 21:38
→ qazxswptt: 最後要改成什麼當立論 模擬器缺乏人道價值嗎.. 03/26 21:39
→ qazxswptt: 你知道有些作業系統廠商 自己都跳下來做模擬器放在網路 03/26 21:40
→ qazxswptt: 上給人用了 所以他們是對自己不道德嗎? 03/26 21:40
→ qazxswptt: 模擬器只是個工具 他不只是玩遊戲而已 也不是只有害處 03/26 21:41
→ qazxswptt: 勉強瞎談 立論薄弱 並沒有幫到什麼忙 提醒大家別賣 03/26 21:42
→ qazxswptt: 大補帖 還比較有幫助 03/26 21:42
→ kashin: 我放棄了 根本在跟羅家英的唐僧對話 以後這人的文章我自動 03/26 22:09
→ kashin: 跳過 03/26 22:09
推 neofire: 使用模擬器要低調?你的觀點很詭異 03/26 22:49
推 RuinAngel: 模擬器並不是複製,而是模擬。照妳這邏輯物理學不是超 03/26 23:29
→ RuinAngel: 沒道德?從古至今都在「複製」物體運動規律? 03/26 23:30
→ nbcr: 原PO是不是開始自我混亂了 03/27 11:20
→ nbcr: 模擬器不能"玩" 玩的是該模擬器模擬對象平台的"遊戲"吧 03/27 11:21
→ nbcr: 用道德問題去硬套在一個假設前提都錯誤的東西上也太奇怪了 03/27 11:22
→ nbcr: 不管在道德上法律上 有問題的地方都在於"遊戲的取得來源"吧 03/27 11:22
→ nbcr: 模擬器的本意是 廠商做出一台機子讓你玩遊戲 03/27 11:23
→ nbcr: 模擬器作者也用了自己的方式 讓人不需要主機就可以玩遊戲 03/27 11:23
→ nbcr: 其中並無侵權的行為 只是展現技術力的一種方式 03/27 11:24
→ nbcr: 至於該遊戲來源合不合法 有沒有符合道德觀 那是玩的人該負責 03/27 11:24
→ nbcr: 原PO還提到模擬器就是對原創者的複製行為 原創者心血被盜等 03/27 11:26
→ nbcr: 似乎真的是把模擬器跟遊戲兩者合而為一了 難怪會一直混淆 03/27 11:27
→ remina: 就..太多點綁在一起糾結亂成一團,本來三兩句可以解釋的事 03/27 15:34
推 rockmanx52: 因為光X一堆其實是用模擬器跑的PC遊戲 所以才會把 03/27 22:32
→ rockmanx52: 模擬器跟遊戲搞混吧 這種情礦在稍微年輕一點的台灣人 03/27 22:32
→ rockmanx52: 身上非常常見.. 03/27 22:32
→ rockmanx52: 其實也不用說多年輕 30出頭的會這麼說都一堆了 03/27 22:33
推 nbcr: 其實要舉例比較像安卓手機OS是姑狗的上面的遊戲也不少 03/27 22:45
→ nbcr: 然後安卓模擬器有各家的像是BS或其他的 03/27 22:46
→ nbcr: 這樣的舉例比較對 也沒見姑狗沒事跑去告發BS等模擬器開發商 03/27 22:46
推 rockmanx52: 對Google來說 安卓模擬器對他們來說告了也沒用啊XD 03/27 22:50
→ rockmanx52: 雖然說沒付Google服務的錢這點是有點傷XD 03/27 22:51
→ qazxswptt: Google主力收入是廣告 你越多人用他的系統抓軟體看廣告 03/27 22:55
→ qazxswptt: 他還會更賺 告你吃飽太閒 道德不敵收益 03/27 22:56
補充一下。
Android 是 Open Source,只要符合Apache 2.0的授權規範,即可以免費使用。
所以你可以做一個PC的Android模擬器(blue Stack),或是拿去做小米機,都是
完全合法。
google賺什麼?
如果你要連上Google Play Market,就必需要向google申請一個 device ID。
有了這個ID,你做的裝置才可以連上google play,下載官方的APP。google靠
這個來綁硬體。所以很多大陸廠商自己建APP market,拿掉所有google內建的
app,也是用android,這是合法的行為,只是這個裝置不能上google play而己。
有鑑於上述的情況,google漸漸把一堆好用的APP和功能,不放在android
open soruce的專案中。只有當你申請正式ID時,才會讓廠商使用。
順便講一下,以HTC為例,你第一次用手機時,他會幾乎半強迫的要求你裝一
堆htc的軟體。為啥?因為他在送去google申請device ID時,google有一堆規範
要你遵守,你是不能裝那些特製軟體。所以出廠時,你拿到的手機最原始是沒有
那堆特製軟體;等你開機後,才半要求半強迫一直提醒你裝裝裝。
因為這二年比較沒有碰上述那一塊,如果新的改變,請高手再行補充,感謝。
→ nbcr: 所以我也只是說以例子來說 這兩個例子比較相近 03/27 23:16
→ nbcr: 但相近不代表情況就會一樣 任天堂不也是使用不正當競法告的 03/27 23:17
→ nbcr: 以現實來說除了他們自己出的遊戲會虧以外 R4其實是幫他們賣 03/27 23:17
→ nbcr: 主機的 所以用不正當競爭法告一定是有別的情況在 03/27 23:18
→ nbcr: 模擬器:如BS等,單純可運行應用程式模擬環境 03/27 23:21
→ nbcr: R4:比較像使用硬體外掛在手機上,去破解程式需付費的情況 03/27 23:21
→ qazxswptt: 任天堂比較告的地方是遊戲主機商可以在遊戲賣出時 03/28 00:07
→ qazxswptt: 抽一筆錢 你用R4去玩這些遊戲 不是經由購買取得 03/28 00:07
→ qazxswptt: 不但遊戲商賺不到 遊戲主機商的權利金也賺不到了 03/28 00:08
→ qazxswptt: ^好 03/28 00:08
→ qazxswptt: R4比起前面很多例子來說 張揚的地方太多了 .. 03/28 00:09
※ 編輯: djboy (1.161.232.237), 03/28/2016 10:34:36
→ dave01: 其實也有個盲點 告贏不表示就是對的 04/03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