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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研究院語言研究院申訴條例 2012.02.04 訂定 1. 本條例依批踢踢實業坊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定之,請填寫申訴文。 1-1 申訴對象原因事實及申訴內容有缺漏者,組長可要求補充,超過3日不補正者 則不予受理。 1-2 受看板處罰公告日期已超過15日者申訴不予受理。 1-3 本條例所稱之申訴人為提出申訴之使用者,被申訴人為板主。 2. 2-1 組長依據申訴表格所提出之申訴對象,予以信件通知。信件得以大F轉寄。 2-2 被申訴人接到申訴通知後3日內,請在組務板根據申訴內容進行一次答辯, 否則視同放棄答辯。 2-3 被申訴人為本組看板之板主,則有責任提出答辯。 若被申訴人因故無法在期限內答辯,請先向組長說明,得再展延3天。 被申訴人受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組務板答辯者,處申誡一次。 注意: 申訴文及回應之答辯文以一篇為限,若要補充說明,請重新編輯 自己的文章,惟組長接受雙方論述後(約答辯文出現後1至2天), 則不得再繼續編輯。 2-4 申訴文及被申訴人之答辯文各出現一篇後,底下任何回覆文章, 或是關於該案件之其他文章一律刪除。 2-5 申訴文及答辯文,除組長外,任何人(含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不得推噓文, 不得以箭號註結。 2-6 請注意排版,若造成閱讀不易,組長得以要求重新編寫排版。 2-7 申訴受理後,欲撤回申訴請來信告知,不得直接編輯或刪除申訴文。 3. 申訴人所提之申訴及被申訴人之答辯,將由組長判決回應。 4. 組長在收到申訴文及答辯書後, 7日內會在組務板作最後判決。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提再審之訴對本組務判決聲明不服: (1)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3) 依站規或裁判應迴避之組長參與裁判。 (4)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5) 參與裁判之組長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全站規則或中華民國法律者。 (6)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7) 為判決基礎之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8)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9)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 為限。 (10)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5-1 再審之訴,組務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任何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 或駁回再審之確定判決,又提起再審。文章類別請打[再審]。 5-2 再審訴訟專屬為判決之原組務板管轄,由本組所有組長合議審理。 5-3 組長若需迴避無人可審時則移送國家研究院群組務板審理。 ※註: 此為因應PTT看板申訴制度變更所作之修正 6. 為了保持組務正常運作,同一案件不得重覆申訴。 6-1 同一ID在提出申訴後,一個月內不得向同一看板提出任何申訴案件, 一週只能在本組提出一個申訴案件,否則均不予受理。 6-2 提出申訴後,視同進入訴訟程序,任何ID不可在該板評論申訴案件, 違者板主得予停止發言處分(水桶)。 7. 申訴文或答辯文若有人身攻擊或用字不雅,經組務判定後,得裁定全案辯論終結, 並得另依組務板板規處分。 8. 意圖使板主受懲戒處分,向組長誣告者,處組務板 3個月以上 1年以下停權處罰, 申訴文章並劣文退回。使用偽造及變造證據者亦同。 9. 本條例自公布日次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P.S.請各位板友審慎提出申訴, 感謝各位板友配合. 國研院語言研究院 組長 FEC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2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