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mondrink (appren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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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字辨] 法律用字"原告"的用法?
時間Thu Aug 13 04:11:23 2009
因為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盡相同,
因為制度不同所以相應的名稱和字詞的用法也不太一樣
如果你是指美國法律, 我嘗試著回答一下.
一般而言,
刑事司法體系是一種規訓和懲罰, 是關乎當局而非一般民眾的.
一般民眾並不能起訴嫌疑犯,
刑事上是否要起訴嫌疑人的認定, 或者可不可以懲罰罪犯等等並非民眾可以決定.
一般個別的公民不得動用私刑, 就是因為動用刑事懲罰並非一般民眾的權利,
而是政府的, 或經由政府所授權的執法者.
為什麼一般民眾沒有這個權利呢? 這部分很有趣,
可參考一些有關政府起源的理論,例如說霍布斯的「巨靈論」(Leviathan),
霍布斯所主張的自然狀態和全體人民與政府的契約關係.
或者你也可以參考一些傅柯的作品, 或是其他法理學的論著或許會討論到.
因此只有檢察官可以提出起訴狀(information)起訴嫌犯.
或者有些州是採用大陪審團(15-20人)的制度,
由檢察官蒐集證據交由大陪審團來起訴, 再交由各級法院審判.
這種陪審團被稱為"起訴陪審團", 依據各種事證以決定是否要起訴嫌犯
所以, 刑事案件的名稱通常是 Commonwealth of OOOO versus XXXX
OOOOOO是該州州名, XXXX是嫌犯姓名.
那當然原告就只會是檢察官 (prosecutor),
他代表的是當局, 也就是那個州,
那在民主國家的邏輯裡面政府代表全體人民, 所以是commonwealth,
那檢察官也就是公訴人了.
(如果你對prosecutor這個字有疑義, 可以看一下我在
#1AN8EI6X 寫的)
所以說,
一般民眾提告比較類似於"告訴"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制中, "告訴"確實是提起刑事訴訟的要件之一
但在刑事案件中,
通常並非以民眾的名義而是以國家的名義向被告提出刑事上的追訴
另外一般民眾提告是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就是關乎賠償的問題.
法律系統在某種程度上保障每個公民各自的利益,
每個人利益之間的拉扯就是民事法庭所爭論的範圍.
利益受損不只是金錢上的損失,
法律上所保障的利益(法益)包含了個人的生命, 健康, 各種法律保障的自由,
所以就會有起訴政府的案子, 起訴製藥大廠或菸草公司的案子.
如果民眾認為自己的利益被他人侵害了,
他可以提起民事上的訴訟, 主張他應得的權益, 使自己被侵害的利益獲得賠償.
所以稱民事上的起訴人是demander或 complaint都是很合理的.
以上我提到的是美國法的範圍, 內容僅供參考,
或許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 引述《avgsteve (時間過得真快)》之銘言:
: 要問的字或詞:(中英皆可)
: 中文:原告
: 讓我感到混淆的地方:
: 我用眼睛博士查了"原告"這個字的英文
: 有以下解釋:
: 1.(in civil cases) a complainant; a plaintiff; a demandant
: 2.(in criminal cases) a prosecutor; an accuser
: 有分為民事及刑事兩個項目的解釋
: 所以是說在一般人(非檢方)提出告訴成為原告後,
: 還要依照民事或刑事分別用不同的字嗎?
: 麻煩瞭解的人能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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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7.41
推 trueblend:以我看的一些美國法叢書來說,民事之類的部份很常用到 08/13 20:42
→ trueblend:plaintiff 法律裡的主體稱呼會因為制度跟審籍的不同而有 08/13 20:43
→ trueblend:所不同 在中文法律用語裡面也是這樣(以審籍而言) 08/13 20:44
推 avgsteve:嗯! 非常的謝謝你的回答喔 ! 08/13 23:50
推 redemption:專業推! 08/14 09:19
※ 編輯: lemondrink 來自: 27.51.48.241 (02/19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