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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盡相同, 因為制度不同所以相應的名稱和字詞的用法也不太一樣 如果你是指美國法律, 我嘗試著回答一下. 一般而言, 刑事司法體系是一種規訓和懲罰, 是關乎當局而非一般民眾的. 一般民眾並不能起訴嫌疑犯, 刑事上是否要起訴嫌疑人的認定, 或者可不可以懲罰罪犯等等並非民眾可以決定. 一般個別的公民不得動用私刑, 就是因為動用刑事懲罰並非一般民眾的權利, 而是政府的, 或經由政府所授權的執法者. 為什麼一般民眾沒有這個權利呢? 這部分很有趣, 可參考一些有關政府起源的理論,例如說霍布斯的「巨靈論」(Leviathan), 霍布斯所主張的自然狀態和全體人民與政府的契約關係. 或者你也可以參考一些傅柯的作品, 或是其他法理學的論著或許會討論到. 因此只有檢察官可以提出起訴狀(information)起訴嫌犯. 或者有些州是採用大陪審團(15-20人)的制度, 由檢察官蒐集證據交由大陪審團來起訴, 再交由各級法院審判. 這種陪審團被稱為"起訴陪審團", 依據各種事證以決定是否要起訴嫌犯 所以, 刑事案件的名稱通常是 Commonwealth of OOOO versus XXXX OOOOOO是該州州名, XXXX是嫌犯姓名. 那當然原告就只會是檢察官 (prosecutor), 他代表的是當局, 也就是那個州, 那在民主國家的邏輯裡面政府代表全體人民, 所以是commonwealth, 那檢察官也就是公訴人了. (如果你對prosecutor這個字有疑義, 可以看一下我在 #1AN8EI6X 寫的) 所以說, 一般民眾提告比較類似於"告訴"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制中, "告訴"確實是提起刑事訴訟的要件之一 但在刑事案件中, 通常並非以民眾的名義而是以國家的名義向被告提出刑事上的追訴 另外一般民眾提告是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就是關乎賠償的問題. 法律系統在某種程度上保障每個公民各自的利益, 每個人利益之間的拉扯就是民事法庭所爭論的範圍. 利益受損不只是金錢上的損失, 法律上所保障的利益(法益)包含了個人的生命, 健康, 各種法律保障的自由, 所以就會有起訴政府的案子, 起訴製藥大廠或菸草公司的案子. 如果民眾認為自己的利益被他人侵害了, 他可以提起民事上的訴訟, 主張他應得的權益, 使自己被侵害的利益獲得賠償. 所以稱民事上的起訴人是demander或 complaint都是很合理的. 以上我提到的是美國法的範圍, 內容僅供參考, 或許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 引述《avgsteve (時間過得真快)》之銘言: : 要問的字或詞:(中英皆可) : 中文:原告 : 讓我感到混淆的地方: : 我用眼睛博士查了"原告"這個字的英文 : 有以下解釋: : 1.(in civil cases) a complainant; a plaintiff; a demandant : 2.(in criminal cases) a prosecutor; an accuser : 有分為民事及刑事兩個項目的解釋 : 所以是說在一般人(非檢方)提出告訴成為原告後, : 還要依照民事或刑事分別用不同的字嗎? : 麻煩瞭解的人能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41
trueblend:以我看的一些美國法叢書來說,民事之類的部份很常用到 08/13 20:42
trueblend:plaintiff 法律裡的主體稱呼會因為制度跟審籍的不同而有 08/13 20:43
trueblend:所不同 在中文法律用語裡面也是這樣(以審籍而言) 08/13 20:44
avgsteve:嗯! 非常的謝謝你的回答喔 ! 08/13 23:50
redemption:專業推! 08/14 09:19
※ 編輯: lemondrink 來自: 27.51.48.241 (02/19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