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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看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說明,此次解釋宣告違憲的法條在1年內仍然有效,因此 本項解釋無法對文林苑等個案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為什麼無法溯及既往??不是文林苑申請的嗎?? 我記得,如果是當事人釋憲的話是可以溯及既往,而當事人釋憲之前的案例都不能 目前服役中!!所以很多學的都忘了!!有錯麻煩指正!謝謝 709是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居住自由只有這兩點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0.214
wjbin:是台北市政府申請的釋憲 04/28 10:44
mekida:這解釋是說違憲法條修正程序就可以繼續拆嗎? 04/28 10:49
mekida:不能拆的話 文林苑住戶們不就可以請國賠 04/28 10:50
w2334414:因為是定期違憲失效 為了避免立法真空 04/28 11:02
w2334414:尊重立法者在一定期間內修法 所以在尚未修法前 04/28 11:04
w2334414:仍需適用現行違憲的法律 04/28 11:05
w2334414:惟此時無法對聲請的個案(文林院)發生效力 04/28 11:06
w2334414:故在大審法修正草案第33條規定可對聲請的個案發生效力 04/28 11:07
Bergoglio:單純違憲宣告 04/28 12:31
sony5566:W233大!所以草案可對聲請的個案發生效?!但那只是草案 04/28 13:11
sony5566:所以意思就是~還是繼續拆。是這意思嗎? 04/28 13:11
loveflames:這件人民有聲請吧? 不然不管有無即時失效都不及個案了 04/28 13:41
ixixet:最高行97判615例, http://0rz.tw/IA6Bi 04/30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