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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P9Jt1yy ]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釋字748 時間: Wed May 24 16:00:59 2017 原文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短網址: https://goo.gl/zqGAq1 解釋字號釋字第748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書 1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ꬊ礎]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2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 ;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4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 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6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7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8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 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 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ꘊ~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9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ꠊ謕e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10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11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12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 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13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 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14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15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 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16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 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7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쌊惘W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8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19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附註: 註1:例如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簡稱WPA)於2016年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WPA Position Statement on Gender Identity and Same-Sex Orientation, Attraction, and Behaviours)認性傾向係與生俱來,並由生物、心理、發展與社會因素等所決定(innate and determined by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al, and social factors)(該文件見http://www.wpanet.org/detail.php?section_id=7&content_id=1807,最後瀏覽日2017/5/2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 (2015), 135 S. Ct. 2584, 2596 (2015)一案中亦肯認近年來精神科醫師及其他專家已承認性傾向為人類的正常性表現,且難以改變(Only in more recent years have psychiatrists and others recognized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is both a normal expression of human sexuality and immutable.)(該判決全文見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最後瀏覽日2017/5/24)。 註2:世界衛生組織於1992年出版之「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The T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2016年修正版第5章雖仍保留「F66與性發展和性傾向相關聯之心理和行為異常」(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sexual development and orientation)疾病分類,然明確指出「性傾向本身不應被認為異常」(Sexual orientation by itself is not to be regarded as a disorder.)(見http://apps.who.int/classifications/icd10/browse/2016/en#/F66,最後瀏覽日2017/5/24)。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辦事處(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of the WHO)所發布之「對不存在之疾病給予治療」(“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文件亦明載:「目前專業上共識認為,同性戀是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自然的不同型態表現……」(There is a professional consensus that homosexuality represents a natural variation of human sexuality…),且同性戀之任何個別表徵均不構成異常或疾病,故無治療之必要(In none of its 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 does homosexuality constitute a disorder or an illness, and therefore it requires no cure.)(該文件見http://www.paho.org/hq/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view&gid=17703&Itemid=2057,最後瀏覽日2017/5/24)。 註3:國外醫學組織部分,除前揭註1所列世界精神醫學會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外,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於2004年發布,並於2010年再確認之「性傾向與婚姻」(Sexual Orientation and Marriage),亦表示自1975年以來心理學家、精神醫學專家均認為同性性傾向非精神疾病,亦非精神疾病之徵狀(該文件見http://www.apa.org/about/policy/marriage.aspx,最後瀏覽日2017/5/24)。   國內醫學組織部分,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12月發表「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認為非異性戀之性傾向、性行為、性別認同以及伴侶關係,既非精神疾病亦非人格發展缺陷,而是人類發展多樣性之正常展現,且同性性傾向本身並不會造成心理功能的障礙,無治療的必要(該文件見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27.asp,最後瀏覽日2017/5/24)。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2017年1月發表「性別平權立場聲明」,認為任何性傾向都是正常的,不是病態或偏差(該文件見http://www.tscap.org.tw/TW/News2/ugC_N ews_Detail.asp?hidNewsCatID=8&hidNewsID=131,最後瀏覽日2017/5/24)。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詹森林             黃昭元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8.17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5612865.A.F3C.html
dbdudsorj: 這篇會爆嘛? 05/24 16:01
SupCat: 頭香 05/24 16:01
OGCOGCOGCOGC: op 05/24 16:01
mahoro: 攻三小???????? 05/24 16:01
mydick30cm: 結論是什麼 05/24 16:01
s820912gmail: 我要肛五樓 05/24 16:01
hpw841031: 太長end,結論? 05/24 16:01
Skydier: 戰場要轉移到專法了嗎 05/24 16:01
yniori: 第?748鉢? 05/24 16:01
pichu215: 真的丟回立法院吵ㄟ 05/24 16:01
iloveumoneyc: 夭壽長 05/24 16:01
vagr8: 留名 05/24 16:01
johnny3: 恩恩就是這樣 05/24 16:01
balcony5566: 先推 不然人家以為我看不懂 05/24 16:01
lanx105: 好長噢 05/24 16:02
formatted: 挖靠 05/24 16:02
kuso74125: 幫推 05/24 16:02
highyes: 萌萌崩潰 05/24 16:02
ce3255666: "結論:違憲" 05/24 16:02
m50205811: 嗨 05/24 16:02
Nighteif: 先推再說 05/24 16:02
dbdudsorj: 哇靠我學長完全命中結局啊.... 05/24 16:02
abjeffop: 有沒有重點 這太長了 05/24 16:02
withjusaka: 所以違憲 05/2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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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tier: 恐同崩潰~ 05/24 16:02
pavinlin: 我在這 05/2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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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ing: 可以先講結論嗎 05/24 16:02
ALJAZEERA: 幹 好屌 05/24 16:02
fly1021: 跟我想的一樣,太長了,樓下幫解釋 05/24 16:02
smalltwo: 違憲確立 05/24 16:02
kent: 就是違憲啦 05/24 16:02
dafo: 推 05/24 16:02
Pumama: 百推內 05/24 16:02
qlighttkms: 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05/24 16:02
aimgel: 結論就是現行民法限制同性婚姻自由及違反平等權 05/24 16:02
smalltwo: 翻譯啥第一段不就寫完了嗎 05/24 16:02
fallheart: 兩年修法或是立專法( ̄▽ ̄) 05/24 16:02
TohnoMinagi: 恩恩,跟我想的一樣 05/24 16:02
qqq61004: 理組看不懂喇 幹 05/24 16:02
al311166: 推 05/24 16:02
kuninaka: 重點是然後哩 05/24 16:02
bryant780417: 推 05/24 16:02
fanif: 違憲!!!!!!!! 05/24 16:02
wen12305: End 05/24 16:02
x5937300: 翻譯 05/24 16:02
tiffcmh: 樓下推懶人包 05/24 16:02
secret1414: 阿阿阿阿 違憲 兩年內修法!!!!!!!!!!!!!!!!!!!!!!!! 05/24 16:02
zxc70597: 推 05/24 16:02
kuninaka: 立專法或修法,幹 不是一樣嗎 05/24 16:03
crisp: 推 05/24 16:03
miler22020: 讚喔 專法專法 05/24 16:03
uuxx66: 先推 就是這樣 05/24 16:03
s820912gmail: 我要肛人 05/24 16:03
cweiyu5859: 先推 05/24 16:03
kuninaka: 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05/24 16:03
bbbruce: 還有兩年 05/24 16:03
bmchaos: 幫崩潰 05/24 16:03
STi2011: 過了? 05/24 16:03
yutete: 結論? 05/24 16:03
addison123: 所以到底是怎樣? 05/24 16:03
yinaser: 兩年內一定要修法或訂定專法 05/24 16:03
husky1989: 恭喜恭喜~~~~~~~~~~~~~~~~ 05/24 16:03
Skydier: 就民法違憲了 要2年內看怎麼樣改善 end 05/24 16:03
musiker: 神串留名 05/24 16:03
yzkeroro: 求懶人包 05/24 16:03
a35715987: 太長 05/24 16:03
Abby530424: 違憲 兩年內修法 丟回立法院 05/24 16:03
hahaha0204: ======違憲 丟回立院======= 05/24 16:03
gogoto990: 理組看不懂 05/24 16:03
PeterHenson: 兩年內喔 以立委素質 科科 05/24 16:03
HYcheng: 看不懂QQ 05/24 16:03
ALJAZEERA: 民法違憲 立專法還是修法隨便 兩年沒修沒立可直接結婚 05/24 16:03
kenro: 立專法也是可 05/24 16:03
hekui: 推 05/24 16:03
colinfeng: 可以講結婚嗎 05/24 16:03
josemora: 哦 是這樣啊 05/24 16:03
a6234709: 結果還是要交給立法院XDDD 05/24 16:03
winds20151: 先推再說 05/24 16:03
kerkyky: 司法已死!! 05/24 16:03
wasiku: 推 05/24 16:03
onixs: 這麼長在共啥小...怎麼你比記者還快公布.... 05/24 16:03
HCPaulSC: 留名 !! 05/24 16:03
iqlow: 媽我在這 05/24 16:03
Lupin97: 違憲確立,但對於直接修民法或是立專法沒講明,只說兩年 05/24 16:03
hogu134: 神串留名 05/24 16:03
danel801003: 留名 05/24 16:03
cclemon0523: 推 05/24 16:03
ww1234528: 恐同崩潰 05/24 16:03
dbdudsorj: 哇靠我居然頭香推啊!!! 05/24 16:04
makkapakka: 所以之前流出的假消息是假的吼 05/24 16:04
peterrr: 推 05/24 16:04
aurora110229: 簽 05/24 16:04
s19951231: 只說反同違憲 修法還是立專法決定 05/24 16:04
j8400703: 推 05/24 16:04
aimgel: 兩年緩衝喔 05/24 16:04
Lupin97: 內必定要搞定 05/24 16:04
bbbruce: The 違憲 05/24 16:04
kutkin: 球還是丟回立法院而已呀 05/24 16:04
tony0501: 見證歷史 05/24 16:04
Daboyalin: 所以結果是? 05/24 16:04
sy1995: 恭喜台灣淪陷了 05/24 16:04
askye546388: 先推 05/24 16:04
kerodo: 又回原點,專法民法,,,搞笑 05/24 16:04
eramaya: 所以恭喜同志勝利 05/24 16:04
starbucks16: 推 05/24 16:04
nolag: 可以結婚,但是專法還是民法,自己去吵 05/24 16:04
wasawasa: 可以說人話嗎 05/24 16:04
kelly21404: 哇嗚 05/24 16:04
backpackertw: 修法囉 05/24 16:04
heinse: 留名 05/24 16:04
johnny3: 摘要 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 05/24 16:04
andy90498: 過了 第一段就直接上色重點阿 05/24 16:04
homerunball: 司法院真狂 05/24 16:04
pz5202: 推 05/24 16:04
johnny3: 權之意旨有違 05/24 16:04
yahoo: 感動 05/24 16:04
guitar0225: 推 05/24 16:04
arrenwu: 違憲啦!!!!!!! 爽 05/24 16:04
jyekid: 就不違憲啊 05/24 16:04
isaa: 喔喔喔喔喔 違憲了,這是很大一步 05/24 16:04
Nighteif: 慘了 要出來~滾動~了嗎 05/24 16:04
kutkin: 阿不就跟性交易一樣 05/24 16:04
Dolphtw: 嗯嗯原來如此 跟我想的一樣 05/24 16:04
Neil0503: 推 05/24 16:04
kerkyky: 司法已死!! 05/24 16:04
JMill: 歷史一刻 05/24 16:04
NicoleKing: 推~~ 05/24 16:04
g5637128: 幫崩潰 05/24 16:04
kenro: 結果是丟回立院,要修法或立專法 05/24 16:04
husky1989: 幹太爽 05/24 16:04
encoreg10917: 快搶 100 推內 05/24 16:04
jay12061: 有沒有人可以用一句話濃縮啦 看不懂 05/24 16:04
d60917: 推 05/24 16:04
joyc06u6: 感動!!!!!!!!!!!!!!!! 05/24 16:04
waxigu: 先推再搞懂 05/24 16:04
gerogexpg: 幹你娘死Gay 05/24 16:04
allmwh: 顆 05/24 16:04
echomica: 違憲 然後要求兩年內修法? 05/24 16:04
identikit: 推 05/24 16:05
cul287: ㄏㄏ 05/24 16:05
pz5202: 讚 05/24 16:05
tt1069: 違憲!!! 太爽啦!!! 05/24 16:05
kshtainan: 05/24 16:05
Beanoodle: 結論是啥? 05/24 16:05
jack30732: 讚 05/24 16:05
molinawang: 爽 05/24 16:05
robotcl: 留名 05/24 16:05
eramaya: 恭喜,至少已經是有生之年可見 05/24 16:05
EvilisGood: 賀啦! 05/24 16:05
lesnaree2: 一句話解釋:兩年內修專法 05/24 16:05
seth5421: 媽我在這 05/24 16:05
qqq771015: 明年國考最hot釋字 05/24 16:05
ryanchen1234: 媽我在這 05/24 16:05
smalltwo: 不一樣...逾期未完成就可以直接結婚 05/24 16:05
secret1414: 結果回歸民法 專法 不過可以結婚了!!!!!!!!!!!! 05/24 16:05
XECHS: 原來是這樣啊 05/24 16:05
srasn: 噁心甲甲傾巢而出 05/24 16:05
q0500: 推 05/24 16:05
s820912gmail: 我要肛人 05/24 16:05
jessicadang: 感動 05/24 16:05
EggAcme: 科科 05/24 16:05
gaymuscle: 哈哈哈 有人崩潰了 05/24 16:05
qlighttkms: 結論就是~~你們回立法院繼續打架吧!! 05/24 16:05
pt7441: 大法官解釋性傾向在保護範圍 恐同崩潰 05/24 16:05
mytoychiu: 噗 好狠 連立法怠惰都杜絕了 05/24 16:05
pixiv: 兩年內修法 05/24 16:05
qqqmmm: 幹講中文好嗎 05/24 16:05
Anyixi: 百內推 05/24 16:05
hbc56: 萌萌崩潰 05/24 16:05
lanx105: 恐同崩潰啦哈哈哈 05/24 16:05
pigwayne: 推 05/24 16:05
evilgenius: 嘔心死甲甲 05/24 16:05
geezO1234: 河河 05/24 16:05
cul287: 同志可以結婚 結 都結 05/24 16:05
pz5202: 甲甲也是人!甲甲相愛沒礙到誰啊! 05/24 16:05
scarbywind: 有雞排珍奶了! 05/24 16:05
s8228005: 推 05/24 16:05
q0000hcc: 看不懂辣 05/2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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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ibear: QAQ 05/24 16:05
han0471: 推 05/24 16:05
skypili014: 必推 05/2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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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dbasic: 我是異性戀但感動到想哭!! 05/24 16:05
Habai: 這篇OP為何比較快爆 05/24 16:05
kissray: 我猜很多人直接end 05/24 16:06
cretio753: 又有更多的人權利受到保障! 05/24 16:06
yanli2: 您目前瀏覽的網頁無法顯示,請洽詢本網站維護法院_ 05/24 16:06
Yanpos: 哭惹 05/24 16:06
Adamsun0306: 亞洲第一GET 05/24 16:06
a5205205207: 真的過了... 05/24 16:06
isaa: 可是立法院那態度,不知道要拖到什麼時候 05/24 16:06
bobohuang378: 推 05/24 16:06
mimihi: 44人崩潰 05/24 16:06
c6643: 訂期限這批大法官比以往都更有高度 一定要給推 05/24 16:06
bryant780417: 你可以討厭同性戀或者覺得不舒服但是不能阻止別人 05/24 16:06
bryant780417: 結婚 05/24 16:06
jeff12280: 甲甲高潮噴汁囉~~~ 05/24 16:06
a114261: 讚!兩年內好好修法!反同別再亂! 05/24 16:06
Moratti: 我好興奮啊 見證歷史 05/24 16:06
cestjoly: 媽 我在這 05/24 16:06
tony121010: 已經說了,2年內沒修法就自動失效 05/24 16:06
einejack: 有白話版嗎QQ 05/24 16:06
lolikon: 結論:違憲,至於怎麼解決。你們自己回去立院慢慢打 05/24 16:06
jyekid: 最後比較可能方案就是民法另加一條法並陳上去了 05/24 16:06
tricia1231: 開心 05/24 16:06
zozoz: 讚啦 順便修法改愛滋自費 皆大歡喜 05/24 16:06
ahlolha: 爽啦 廢物基督教崩潰 05/24 16:06
nubexyz: 歷史!!! 05/24 16:06
yangees: 幹可以結婚了 05/24 16:06
nsaids: 讚哦! 05/24 16:06
bzen9848: 推推 05/24 16:06
taikonkimo: 同婚的一大勝利 只看第一段就好了 後面會看到頭痛 05/24 16:06
a1551: 推 都推 05/24 16:06
kejinten: 推 05/24 16:06
sf88911: 留名 05/24 16:06
twps6106: 朝聖 05/24 16:07
secret1414: 有定期限好棒!!!!! 05/24 16:07
Leonieye: 恭喜恭喜!! 05/24 16:07
eiri526: 萌萌崩潰啦!! 05/24 16:07
idfpigeon: 神串留名 05/24 16:07
Needll: 推!!! 05/24 16:07
prophage: 留名 05/24 16:07
Skabo: 兩年內無立專法/修法失敗 = 直接開放民法結婚 理解正確嗎 05/24 16:07
lawrance: 讚啦 05/24 16:07
Fantasyweed: 恐同要崩潰了嗎OuO 留名! 05/24 16:07
force5566: 有重點嗎?太長了懶得看 05/24 16:07
ybz612: nice 05/24 16:07
joshualiu: Yo 05/24 16:07
Abby530424: 感覺最後會是蔡易餘 加一條的版本 05/24 16:07
sparklekyu: 喔喔喔喔喔!!!現在就是專法民法之爭了 05/24 16:07
member5: 違憲 05/24 16:07
miou1109: 05/24 16:07
stantheman: 說個笑話:歷史的一刻 05/24 16:07
JingYun: 推! 05/24 16:07
kaito823: 推! 05/24 16:07
dnek: 一堆問結論的是不知法律人結論都寫在前面嗎 05/24 16:07
tunghou97: 違憲!推!!!!!!!! 05/24 16:07
rabbit83035: 兩年內修正耶 05/24 16:07
aleooo: 推 QQQQQQQQQQ 05/24 16:07
ioupoiu: 然後呢 05/24 16:07
poi430: 兩年內,請修民法。 05/24 16:07
Eenee: 05/24 16:07
edvoyage: 見證歷史 05/24 16:07
gugugaga: 感動qq 05/24 16:07
xxguaxx: 推 05/24 16:07
thenorth: 不然同性結婚違憲,但是怎麼立法丟回立法院,2年內沒立 05/24 16:07
op511: love wins 05/24 16:07
freedom0116: 推 但進不去網站 05/24 16:07
jyekid: 應該就是蔡易餘的版本 05/24 16:07
edayyuyu: 想離開這鬼島了 05/24 16:07
yiiit: 推 05/24 16:07
peter819: 推 05/24 16:07
thenorth: 法,可以直接去戶政登記 05/24 16:07
Abby530424: 回F大 違憲 兩年內修法 丟回立法院決定 05/24 16:07
pyr373: 違憲宣告,爽! 05/24 16:07
jjjhhh897564: 推 05/24 16:08
Anastalife: 護家盟要崩潰囉 05/24 16:08
kaidi620: 神串朝聖 05/24 16:08
kevin51521: 送 05/24 16:08
NickerWu: 朝聖 好爽 留名 05/24 16:08
real: 推!! 05/24 16:08
yozz: 恭喜~快推文不然人家以為我看不懂 05/24 16:08
Metallicat: @@ 05/24 16:08
yukiusagi: 不管修不修法都可以結婚啊啊啊!!!!!!! 05/24 16:08
kevininla: 推ㄍ 05/24 16:08
totwinkle: 爽 05/24 16:08
YAYA6655: 05/24 16:08
bearking2: 推推推 05/24 16:08
de606430: 先卡為 05/24 16:08
Abby530424: 感覺是 05/24 16:08
HANJIUN: 看要修民法還是訂專法 有時間限制讚哦 05/24 16:08
ZMittermeyer: 亞洲第一 恭喜恭喜 05/24 16:08
LoveMakeLove: 贏了 05/24 16:08
yingshadow: 推推推 05/24 16:08
Marzzze: 甲甲進攻囉 05/24 16:08
stantheman: 兩年內若不修法,則異性戀婚姻通通失效 應該是這樣 05/24 16:08
grimmd59570: 推啊啊 05/24 16:08
isaa: 這釋憲出來真是很大一步,恭喜,但記得不要再銃康幫忙的人了 05/24 16:08
annie06045: 為什麼規定2年內? 有什麼依據嗎? 05/24 16:08
manboisold: 歷史性的一號阿 05/24 16:08
d16352003: 又要領先世界國家,然後才又要發現一堆問題 05/24 16:08
lucy3352118: 推 05/24 16:08
psj81430: 讚啦 完全命中 05/24 16:08
cul287: 憲法光平等原則就海電民法了 05/24 16:09
ALJAZEERA: stantheman理解錯誤 05/24 16:09
Abby530424: 這樣萌萌不能用拖的欸 突然覺得他們有點可憐 05/24 16:09
s130350: 某些帳號跟某些萌又少了東西嘴炮了 05/24 16:09
u96873: 留名 05/24 16:09
highca0709: 想結婚隨便你 但是別想養小孩 05/24 16:09
avalonsia: 卡個 05/24 16:09
Felix76116: 終於~ 05/24 16:09
dyingpete: 推 05/24 16:09
PPLsea: 反同崩潰 05/24 16:09
cul287: 大法官要凹成合憲很難拉 05/24 16:09
laygoyolo: 趕快推 不然人家因為我們看不懂 05/24 16:09
JSeung: 再來還是要戰專法...QQ 05/24 16:09
bearking2: 仇甲恐同的都來崩潰囉~ 05/24 16:09
zxasqw0246: 甲爆惹~~~ 05/24 16:09
momofujisaki: QQ!!! 05/24 16:09
ayhu4582: 推 05/24 16:09
ahlolha: 我覺得台灣該廢除基督教 不然也一堆問題 05/24 16:09
pommpomm: 推 05/24 16:09
casperrrr: 哈哈哈哈哈 05/24 16:09
beca915025: 推! 05/24 16:09
lucy3352118: 補推 05/24 16:09
Asty1e: 媽我在這 05/24 16:09
ej83bp6: 讚! 05/24 16:09
Abby530424: 是賴滿兩年直接民法結婚? 05/24 16:09
silversday: 推!! 05/24 16:09
polyasia: 推 05/24 16:09
top111111111: 先推再說 05/24 16:09
doraemon8709: 神串留名 05/24 16:09
pk66295532: 留名 05/24 16:09
easyjob: 兩年後直接登記 05/24 16:09
andy90498: 推推 兩年內沒修法直接適用現在的民法XDD 05/24 16:09
WWWWW123: 哈哈 05/24 16:1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hancing (118.160.210.174), 05/24/2017 16:10:02
cat763152001: 會在考試前修法嗎?嗚嗚 05/24 16:10
wuzhenwei: 異性結婚違憲? 05/24 16:13
ipi050102: 推 05/24 16:13
pt7441: 會考嗎 05/24 16:14
fun791128: 留意一下吧 誰知道會不會考呢 05/24 16:14
fun791128: 不是說異性結婚違憲吧 是限制同性結婚違憲 05/24 16:15
meouty: 記者會直播中 https://goo.gl/t349bF 05/24 16:16
nwg2k562: 推 05/24 16:17
famas2200: 以後路上都是同性戀 05/24 16:17
annie06045: 一個異性戀 會因為同性婚姻過了 就突然變同性戀嗎? 05/24 16:18
sjy0821: 以某樓的邏輯,國考可能會永遠落榜 05/24 16:21
gl4su06: 先推再說 05/24 16:23
HANJIUN: 某些人要互相尊重很難 不過有出到這條你還是要按照大法 05/24 16:23
HANJIUN: 官的意思寫XD 05/24 16:23
hermes20372: 哈哈哈哈哈 05/24 16:24
hermes20372: 崩潰的人考試不知道要怎麼想哈哈哈哈哈 05/24 16:24
bryant780417: 沒想到都已經讀書了邏輯還那麼差 05/24 16:24
cat763152001: 還好週日憲法總複習 05/24 16:26
py531626: 推 05/24 16:26
piercingX: 好狂的解釋 推 05/24 16:30
amiwry: 某樓邏輯太好笑 05/24 16:30
allesvorbei: 憲法一定會考吧,民法還有其子法、國際私法都會受到 05/24 16:31
allesvorbei: 影響,看來這兩年都會考... 05/24 16:31
noobismeok: 某樓,尊重很難嗎 05/24 16:31
sparklekyu: 感動QQ 換個方向想,這個出題機率應該不低 05/24 16:33
goodbearz: 反同表示:狼師我閉嘴,同性戀真愛我靠北 05/24 16:33
jwestay: 甲甲 有機會了 嘖嘖 05/24 16:34
aa708: 推~ 05/24 16:35
Xenogamer: 這今年必考吧 05/24 16:35
libbyer: 推 05/24 16:38
sam88264: 某樓崩潰 05/24 16:38
Windk610i: 路上同性戀就同性戀阿 你就一直待在家好了 05/24 16:39
s6210603: 尊重他們吧 05/24 16:41
MrHeat: 性犯罪或是暴力犯罪還有可能學 同性戀是要學個屁 05/24 16:42
Xenogamer: 不過本來以為這議題可以卡住大法官一段時間 照這效率 05/24 16:45
Xenogamer: 考試前應該還有機會生出一個大法官解釋QQ 05/24 16:45
bcs: 那只有男生國防訓也是違憲嗎 05/24 16:48
wowisgood: 不同意見書還蠻精彩的 05/24 16:52
nra7346: 垃圾解釋...... 05/24 16:57
kamelol: 推 05/24 16:59
kamelol: 送分題來惹 05/24 16:59
jay111101: 爽啊!接下來就是通姦除罪和廢死了 05/24 17:01
Deesu: 崩 都崩! 爽 05/24 17:03
Frank8584: 不知道此次釋憲,對於準備民法此一科目(親屬法及身分 05/24 17:05
Frank8584: 法),不知道是否要重新準備?充滿許多不確定性。 05/24 17:05
DianLuTu: 送分題get 05/24 17:07
ISBearking: 立法院擺爛不修民法不立專法也可以 05/24 17:07
ISBearking: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 05/24 17:07
ISBearking: 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 05/24 17:07
ISBearking: 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 05/24 17:07
ISBearking: 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 05/24 17:07
ISBearking: 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05/24 17:07
yonmi: 推!! 05/24 17:07
acbt4343: 一堆魯蛇沒女朋友還來這招 要魯蛇自殺嗎? 05/24 17:08
Scansnap: 不是反同崩潰,而是這解釋的內容怎麼可以這麼垃圾,拿嚴 05/24 17:09
Scansnap: 格審查標準違憲只換來行政登記權,其他都立法形成自由, 05/24 17:09
Scansnap: 還最後特別說不及於其它,怕你誤會,真垃圾的去死吧748 05/24 17:09
a58558512: 推!!考這個剛好賺到 05/24 17:10
sjy0821: 吳陳鐶的不同意見書…… 05/24 17:12
winnie830925: 推 05/24 17:16
when516: 推 05/24 17:18
louis123321: 一點都不垃圾啊 樓上幾樓解讀成怎樣的東西了xdd? 05/24 17:27
jardon: 明年應該會拼命考 05/24 17:31
cbstgb: 推 05/24 17:31
Scansnap: 有人說我卻不附理由 記仇逢我必反啊 心眼真像女生XD 05/24 17:34
louis123321: 還好吧 就剛好看到啊 哈哈 05/24 17:39
gs1: 不會考 不用擔心 05/24 17:39
louis123321: 我也跟你沒仇… 05/24 17:40
louis123321: 但真的解讀錯誤啊 哈哈 05/24 17:41
acid99: 推 05/24 17:43
orfan: 沒翻譯 05/24 17:44
shaphanty: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05/24 17:50
luismars: 其實最省事的就是放著兩年,同婚效力自冉納入民法。 05/24 17:54
luismars: 還修法實在太難為立委諸公們的腦細胞了,大法官真貼心。 05/24 17:55
luismars: 不過這則的意見書目前實在太少了,希望後來能補上。 05/24 17:56
jk0204: 結論就是民法該條違憲,兩年內必須修法,如果兩年時間到 05/24 18:23
jk0204: 還沒修法,只要有兩個人就可以手牽手去登記結婚了 05/24 18:23
Unfriendly: 大推!感謝大法官們勇敢、理性、認真做出這感人的釋字 05/24 18:27
darcy15: 推! 05/24 18:36
op511: 推 05/24 18:40
Sayd20: 就是要推 05/24 18:42
jhajipi: 不喜歡歸不喜歡,但是要尊重吧!能夠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 05/24 18:51
jhajipi: 同性的,以台灣為驕傲,且大法官還訂期限,司法很公平呀 05/24 18:51
jhajipi: !不懂那些在吵司法不公的點在哪?明明憲法就是根本大法 05/24 18:51
jhajipi: ,既然是根本大法,又哪裡來的不公? 05/24 18:51
famas2200: 祝以後帥哥都變成Gay,胖醜女都變成T,國家要亡矣 05/24 18:55
famas2200: 我基督徒,這種結果真不樂見 05/24 18:56
famas2200: 還有又多一個爭點要讀了 05/24 18:57
FAYeeeeeeee: 以色列不是也有同婚嗎 為何一直強調亞洲第一 05/24 19:05
coyoteY: 以色列不能註冊,承認同性伴侶和他國註冊 05/24 19:11
rtnogstcy: 有懶人包嗎 沒有晚點再看 05/24 19:20
lolicone: 看到這個解釋文 我蠻支持立法院那些猴子擺爛不理這件事 05/24 19:26
hsulowliet: 樓上fa大,你多一個要讀的爭點是別人爭一輩子的權利, 05/24 19:34
hsulowliet: 還有亡國論不用再出來秀下限了 05/24 19:34
redspeed: 煩,又要多記一條釋憲 05/24 19:52
iEisen: 鬼島不意外阿,恐龍法官對可教化判生不判死,這結論不意外 05/24 20:04
feat3oh3: 推~ 05/24 20:14
winner9912: 推~ 05/24 20:31
aa708: 好多人崩潰喔~ 05/24 20:31
famas2200: 基督徒崩潰啦 05/24 20:32
famas2200: 還要修民法,馬的我要考民法耶 05/24 20:34
famas2200: 大法官應該叫逆尾立專法,不要再拖累考生了啦 05/24 20:34
leoliao1994: 恐同崩潰囉 05/24 20:34
soqqcat: 民法除了稱謂會更動之外,技術性操作跟目前並無太大不同 05/24 20:38
hermes20372: 笑死 05/24 20:52
hotboy2010: YAYAYA~~上天有眼睛 05/24 20:55
Tevye: 嗯…看起來跟我的專業科目沒有太大關係 05/24 20:55
bvcde33wq: 反同崩潰蘇胡 05/24 21:06
smallv3: 看不懂 05/24 21:11
LONGLONG: 還真的違憲,跟我猜一樣。 05/24 21:27
p47603986: 喊滾島的可以趕快移民嗎 科科 05/24 21:32
p47603986: *鬼島 05/24 21:32
pukate: 推…大法官有遠見 05/24 21:47
evilsura: 身為異性戀的我感到非常欣慰跟驕傲,同志們辛苦了 05/24 22:03
Rainycatz: 解釋文非常感人:) 05/24 22:05
vivalight: 推!!!!!!!!!!! 05/24 22:22
jeross: 覺得這個釋字在國考版應該討論的是 會不會考 考在哪 其他 05/24 22:23
jeross: 言論 滾回八卦版 05/24 22:23
LoveWin7: 下個月有沒有機會出現釋字749? 05/24 22:23
vyeight: 現在到底是要怎樣的人才會不支持同性戀啊(沒自信腫臉笑) 05/24 22:34
cityman0915: 請不要厭惡甲甲了,甲甲比蟑螂好多了 05/24 22:38
chiangchia: 推! 05/24 22:40
beaanchor: 一定推的,歷史性的一刻!! 05/24 22:48
knchocho: 簽 05/24 22:59
davidpop: 想看到更多其他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05/24 23:12
jwestay: 甲甲有什資格結婚 05/24 23:20
evilsura: 4不4有人自居為板皇啊?XDDDDDDD 05/24 23:20
magie: 所以就是違憲,兩年內要修法? 05/24 23:24
vitzou: 噓的人請問你有什麼資格考公務員當公務員啊!!!! 05/24 23:41
famas2200: 希望有大法官出來反對,不反對也提倡立專法 05/24 23:41
vitzou: 竟然在國考版還有那麼多人崩潰 大開眼界 05/24 23:42
jardon: 未來熱門考題 05/24 23:46
jardon: 立法院那些猴子不修一樣沒用 反同婚夠力不會今天只有50個 05/24 23:47
jardon: 人在門口崩潰 05/24 23:47
famas2200: 同性戀可以結婚,以後要不要也開放跟左右手甚至是抱枕 05/24 23:49
famas2200: 結婚? 05/24 23:49
famas2200: 大法官我要跟變形蟲結婚可以嗎? 05/24 23:49
yun0112: 說真的部分言論讓我一度懷疑這是在國考版嗎XD 05/24 23:54
haohaobobo: 只是各給一半的解釋 只給同性者結婚的權利 但其他的 05/24 23:56
haohaobobo: 身分關係特別強調並不在此次解釋範圍內 這部分也是給 05/24 23:56
haohaobobo: 反同志者有個交代 說明大法官也沒有全部照單全收 其他 05/24 23:56
haohaobobo: 涉及第三人包含收養小孩以後再談 05/24 23:56
a9301040: 噓的人沒有言論自由,這種人才沒資格當公務員 05/24 23:57
a9301040: 如果沒有正反兩方意見,就直接立法就好了 05/24 23:57
haohaobobo: 這解釋和大部分人民認為同志兩個人自己愛怎麼做就怎 05/24 23:58
haohaobobo: 麼做的想法一致 但涉及第三人的部分 大法官卻不敢說也 05/24 23:58
haohaobobo: 可以比照異性結婚者擁有 05/24 23:58
a9301040: 立法院多數黨兼執政黨就是因為兩方爭執不下沒動靜了 05/24 23:58
a9301040: 說不能噓,噓不能當公務員是啥論點 05/24 23:58
a9301040: 當然推噓也要有自己的理由,那些反串亂入也是頗有趣 05/24 23:59
haohaobobo: 因此之後同性結婚的想要收養小孩還是會產生爭議 畢竟 05/25 00:00
haohaobobo: 大法官特別說只有結婚章節是解釋範圍 其他不在解釋範 05/25 00:00
haohaobobo: 圍 這留給反同志者很大的發揮空間 05/25 00:00
yattin: 吳陳鐶不同意見書後半段我可以理解 但前半段關於程序不符 05/25 00:03
haohaobobo: 之後戰場應該在父母子女這章節 同性結婚的有沒有適用 05/25 00:04
haohaobobo: 了 大法官很技巧的迴避掉了 說真的 這麼大的議題 扣 05/25 00:04
haohaobobo: 掉事實及立法歷程後的理由寫那麼少 相較之前重大議題 05/25 00:04
haohaobobo: 的論述 這次實在論述的有點少 05/25 00:04
yattin: 的論證...釋憲申請人為機關的情況很少 地方機關更是少之又 05/25 00:04
yattin: 少 照吳陳鐶的論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賦予地方機關的釋憲權 05/25 00:05
yattin: 將形同被架空 05/25 00:05
yattin: 前面漏打 應該是"申請釋憲權" 05/25 00:06
yattin: 不是"申" 是"聲" ~_~" 05/25 00:07
KANXO: 推這很大的一步~ 05/25 00:17
mengshiue: Fa大的言論讓我大開眼界 05/25 00:39
p62014: 不曉得該說是意外還是意料之中 05/25 00:47
raysun011081: vitzou, 噓的人只要有畢業證書就可考公務員囉^^ 05/25 01:20
PpWei: 有些人噓的言論應該是反串吧... 05/25 01:45
holdbird: 游盈隆:同性婚若合法 10級大地震 反正2018冥禁洞大崩盤 05/25 01:47
holdbird: 板上的蠢吱 也會崩潰的 05/25 01:48
teddybear221: 很意外國考版這麼多人崩潰…這意味著選擇國考的國考 05/25 02:06
teddybear221: 生部份的人其實思想都比較封閉,傳統嗎? 05/25 02:07
leaderweb: 吳陳鐶的不同意見書超廢 根本就是剪貼各大公約加寫心得 05/25 02:18
leaderweb: 平等原則嚴格審查合憲那段更傻眼 法律公式帶一帶而已 05/25 02:20
leaderweb: 抱歉上面審查標準那段看太快沒看清楚 其實他還是分別用 05/25 02:25
leaderweb: 嚴格和合理審查標準去審查 05/25 02:26
leaderweb: 噓的人應該沒要考憲法吧 要不然沒看見幾個有讀書的酸法 05/25 02:47
mychat: 某樓仇女 仇學分班 仇身高 仇全職考生 現在又多個仇甲了 05/25 02:56
mychat: 仇的都是一堆跟你生活無關無接觸的人 真的是滿負面的人生 05/25 02:57
chungrew: 應該要修憲了 05/25 03:06
djpkkxet: 當他們小孩真可憐 05/25 03:55
larin1223: 崩潰的人考出來要按照自己的歧視心態作答哦^^不要考出 05/25 04:06
larin1223: 來又當白海豚 05/25 04:06
Neter: 百推內! 05/25 07:08
famas2200: 不好意思,我是基督徒,昨天有點太激動,大家考試壓力很大 05/25 08:06
famas2200: 還造成大家困擾 05/25 08:06
famas2200: 雖然教會內部多表示痛心和遺憾,但也多半予以尊重,也希 05/25 08:10
famas2200: 望同性戀者,有空多至教會,擁抱主的愛,以及美德 05/25 08:10
leoliao1994: 哇樓上立刻轉彎耶 佩服佩服 05/25 08:16
leoliao1994: 噓 famas2200: 同性戀可以結婚,以後要不要也開放跟 05/25 08:17
leoliao1994: 左右手甚至是抱枕 05/25 08:17
leoliao1994: 基督徒就可以秀下限嗎?可以不要拿信仰當藉口嗎? 05/25 08:18
famas2200: 某樓說我仇女?抱歉我只是陳述意見,而且我已經有女朋友 05/25 08:19
famas2200: 了;仇學分班?抱歉我也修過部分法律學分班的課程;仇高 05/25 08:19
famas2200: 個子倒是真的,小時候被高男霸凌過;仇全職考生?倒不如 05/25 08:19
famas2200: 說是羨慕;仇甲?不完全認同,但尊重 05/25 08:19
famas2200: 不是立刻轉彎,而是我感受到主的美意,所以也不需要太過 05/25 08:22
famas2200: 苛責同性戀者,說完我還是要進去水桶牢房蹲三十天的喔 05/25 08:22
leoliao1994: 不認同但尊重咧~昨天用那些字眼,現在又說尊重,轉 05/25 08:25
leoliao1994: 舵速度倒是蠻厲害,但恐怕只是虛與委蛇之詞罷了 05/25 08:25
leoliao1994: 希望主的美意能讓你真的尊重每個人,而不是因為要被 05/25 08:26
leoliao1994: 水桶才在那邊展現大愛 05/25 08:26
leoliao1994: 同性戀是你可以選擇要不要苛責的嗎?說到底還是偽善 05/25 08:28
leoliao1994: 嘛! 05/25 08:28
famas2200: 樓上你要這麼想我也沒有辦法,畢竟你也看不到我臉上的 05/25 08:29
famas2200: 表情也聽不到我的聲音 05/25 08:29
leoliao1994: 當然,說真的我也不想看你,祝福你 05/25 08:30
famas2200: 傳統基督教的確是苛責同性戀者,但主神愛世人願意接納 05/25 08:30
famas2200: 不同的人,不說了大家好好準備考試吧 05/25 08:30
leoliao1994: 這種自相矛盾的言論,還是別打出來丟人現眼吧☺☺☺ 05/25 08:53
yun0112: 昨天那種言論然後髮夾彎說神愛世人願接納不同的人== 05/25 09:08
yattin: 吳陳鐶不同意見書前段的論證是很廢沒錯,不過末段的結論我 05/25 09:26
yattin: 覺得還是有參考價值,社會重大分歧議題應由立法權加以調和 05/25 09:30
yattin: 司法權僭越立法強制介入是否反而影響多元意見的討論與協商 05/25 09:34
mm0107386: 邪教可以滾出國考版嗎? 05/25 10:30
liangsmall: 純噓那些秀下限的反串,不懂尊重他人權利的還是洗洗 05/25 10:51
liangsmall: 睡吧 05/25 10:51
loverhangeng: 看到崩潰碎玻璃就是爽 05/25 11:57
bryant780417: 基督教真的垃圾 快追上伊斯蘭教囉 05/25 12:13
ppo4465: 以某些萌萌狹隘的想法跟邏輯,大概考一輩子都考不上吧, 05/25 12:48
ppo4465: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5/25 12:48
tp6m4g0: 愛滋沒這麼容易傳染 05/25 12:53
alees: 這裡是國考板,有些人言論已接近違規邊緣,請注意! 05/25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