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ris (喬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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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大法官釋字第 643 號
時間Fri May 30 23:44:21 2008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3
釋字第 643 號 民國 97年5月30日
解釋爭點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45條第2項」違憲?
解釋文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退休金,應視團體財
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給之一次退休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例計算之;
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六十個月之薪給總額並以申領一次為限。」係主管機關為健全商業
團體之人事組織,以維護公益,就會務工作人員退休金給付標準,所訂定之準則性規定,
尚未逾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之授權範圍,對人民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限制亦未過當,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關於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涉及商業團體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
限制,且關係退休會務工作人員權益之保障,乃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為貫徹憲
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自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主管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修正,併予指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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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舉行之第一三二三次會議中,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許0南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勞
上更(一)字第十號民事判決,適用內政部所訂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
五條第二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
成釋字第六四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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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3.240.43
→ echoic:我覺得大法官最近都很認真在解釋...釋字暴增...努力記..囧" 05/30 23:56
→ chris211:可是結尾都是應儘速通盤檢討修正...-_-a 05/30 23:57
推 eva0617:不是沒有違憲? 05/30 23:58
→ echoic:大概是希望有授權或是以法律定之比較好吧...因目前是"辦法" 05/31 00:35
推 kkcheung:該法沒有違憲,但仍有檢討修正空間。是這個意思嗎? 05/31 00:37
推 alovefan:比例原則是人民的希望 05/31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