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解釋日期 民國 98年4月3日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 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 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理由書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 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四八六號、第五八七號及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後段之規定 ( 下稱系爭規定) ,即在使名譽被侵害者除金錢賠償外,尚得請求法院於裁判中權衡個案具 體情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至於回復名譽之方法,民事審判實務上不乏以判命登 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著有判決先例。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依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意旨,除保障積 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系爭規定既包含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 即涉及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 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 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 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 (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 。故於侵害名譽事 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 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 之比例原則。 查系爭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 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 。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 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 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 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 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 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依據上開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即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 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無違。 末就聲請人其餘聲請解釋部分,關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四六號、九十年台上字第六四六號判例等 , 係爭執法院適用法令見解當否之問題,尚不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八0六號判例, 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而同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民事判決,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是均不得以之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而有關聲請補 充解釋部分,查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係就刑法第三百十條所為之解釋,有關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部分,不在該號解釋範圍,自不生就此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是上開部分之聲請 ,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 不受理,併此敘明。 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事實摘要 (一)聲請人之一新00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新00) 於民國(下同)89年 11月間所發行之新00周報中,刊出以「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的竟然是呂0蓮」 之報導,時任副總統之呂0蓮認該報導不實,損害其個人名譽,乃以新00、社長 王0壯、總編輯李0駿、執行主編陶0瑜、主編吳0玲、採訪記者楊0媚(以下 簡稱新00等6人),以及另2位相關人員為被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 訴訟,訴請被告連帶將「道歉聲明」連續3天刊登於18家報紙,並於14家電視臺 播放朗讀之,又連帶將判決書全文刊登於18家報紙,並於14家電視臺及8家廣播電 臺播放朗讀之,以回復其名譽。 (二)本案經上訴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字第403號民事判決廢棄部分第一審 判決,改命新00等6人連帶將「道歉聲明」及該判決主文暨理由刊登於中國時報 、聯合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各一天,而駁回呂0蓮、李0駿其餘上訴。 (三)新00等6人不服其敗訴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851號民事判決予以駁回,而告定讞。 (四)渠等6人認上開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民法第195條規定及相關法令有違憲之 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60.89
eva0617:謝謝 04/03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