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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年11月6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 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 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 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意圖得利 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 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0七頁參照)。依其規 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 價之相對人。 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 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 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 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系爭規定之立法 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 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 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 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 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 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 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 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 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 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 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 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 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 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 ,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凡此尚須相當時間審慎規劃,系爭規定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釋字第666號解釋新聞稿 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陳大法官新民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宗力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葉大法官百修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茂榮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林大法官錫堯、陳大法官敏、陳大法官春生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235.213 ※ 編輯: lichunism 來自: 114.136.235.213 (11/06 18:24)
deo2000:沒有不同意見書~ 11/06 18:30
fong6033:有趣的解釋文 買春賣春平等+男女平等,是否隱含有男男平 11/06 18:31
fong6033:等或女女平等之意涵呢? 11/06 18:32
s81250:秀姊這次終於沒有一直寫不同意見書了 11/06 18:40
chihho1628:看到新的解我還期待了一下 想要找秀姐的不同意見書ㄟ 11/06 18:45
booth:賣B無罪了 什麼世界 11/06 19:08
ohaiyo0717:鬍哥表示:....................... 11/06 19:25
jpadult1:??法官哪有說賣春無罪 只是說雙方都要處罰... 11/06 19:29
jpadult1:而且對賣春者 若是弱勢 不以處罰為必要吧... 11/06 19:30
sambo:現代從事性交易的女性,不見得是經濟上的弱勢... 11/06 19:55
amelet:罰娼不罰嫖的時代要結束了... 11/06 20:22
dk3u3j06:sambo大...我非常同意你的話!! 11/06 20:36
lave2002:這是大有為政府表現的時候~ 11/06 20:48
jpadult1:所以大法官說...尤以部分...沒說一定處於弱勢.. 11/06 20:53
WINKAO:應該是說 要嘛都無罪 要嘛都有罪 交由立法者去決定 11/06 21:08
kliest:保守派女權團體會出來要求娼嫖皆罰 11/06 21:10
H072:這時候怎麼沒有某部長跳出來說要參考國外啊... 11/06 21:20
SqueezeMe:這個結論應該多數人有共識了 所以協同就好了 11/06 21:24
Profaner:阿秀姐這次難得平靜(? 11/06 21:41
wen7799:我有上某大法官的課~老師的確認為買賣春皆無罪 11/06 23:52
wen7799:不過是少數見解 11/06 23:53
bluejackwu:男女平等 推 11/07 00:16
env:只要不違反人性尊嚴..普通的性交易是沒什麼可罰性的.. 11/07 00:31
edison1003:用善良風俗來規範普通的性交易實在過時 11/07 01:21
wubiecow:除罪化好了~~~ 這樣很累好嗎 11/07 01:52
seamylove:現在性工作或相關業 現在要麼很有錢 要麼很沒錢拼很有錢 11/07 02:25
angela111l:又多一號666可引平等原則的那段金玉涼言了 11/07 02:50
darkshona:還是沒有說清楚,大法官沒有guts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11/07 08:54
H072:有罪是叫那些4,50歲沒有一技之長的娼全部去自殺就是了嗎? 11/07 10:01
smilelove: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我怎麼想到...變名妓<專業級> 11/07 14:19
s81250:我上過某老師的課~刑法上買春賣春皆不罰!罰的是馬伕 11/07 14:33
lastfly:樓上正解!!罰賣春是用社維法所以沒前科!! 11/07 18:56
s81250:性交易是連應罰性都沒有!! 沒有應罰性 哪來的可罰性? 11/07 19:17
livtyler0828:這到底有啥好罰的?法律可以變成道德的無限工具喔? 11/08 03:30
livtyler0828:只要沒有妨礙他人自由 買賣的確都不需要罰吧 11/08 03:31
et104099:推 11/08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