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txp4869:獵人有出這一半快就好了(誤) 01/29 16:48
推 secretmantis:樓上中肯.. 01/29 17:00
推 fong6033:又一篇文言文 01/29 17:18
推 OAzenO:意思是說被關的人有故意過失就不賠 不管程度 違反比例原則? 01/29 17:30
→ saidohichi:謝囉 01/29 17:44
推 p711220jolin:感覺好像今天的一則冤獄新聞!! 01/29 17:54
推 meimie:推一樓 01/29 20:07
推 apriltino:大法官完全不拖稿QQ 01/29 20:46
推 sousatw:一銀押匯案 有專書介紹"司法無邊" 01/30 18:27
推 balawalking:完全不拖稿的神諭就是了... 01/30 21:08
推 gasquill:意思是說要符合比例原則與衡酌情事,所以並非都不賠吧 01/30 21:39
→ leooooo:本案當事人為人作嫁,搞了近三十年才獲勝,卻無法獲賠,爽 01/31 11:52
→ leooooo:到的是以後(兩年後)的他案當事人。你若是他或他的律師,作 01/31 11:54
→ leooooo:為何感想,悶死了~ 01/31 11:55
推 vhvv:樓上 應該不是這樣吧!!本案當事人還是可以請求的! 01/3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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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ng6033 (幸福遠颺)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情報] 大法官第670號解釋
時間: Fri Jan 29 17:57:37 2010
※ 引述《shonedevil (PINKY學長愛把妹!!)》之銘言: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0 號
: 解釋日期: 民國 99年1月29日
: 解釋爭點:
: 冤賠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受押不賠償違憲?
: 解釋文:
: 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本號解釋聲請的三個案件,第一個是辦理外匯的銀行員,因為辦理過程有「重大瑕疵」,
而違反相關刑罰規定,遭到羈押,後來冤賠覆審委員會認定他是對於自己為什麼會被羈押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不賠。第二個是說某個違反證交法的人,被羈押很多天後,無罪
確定,覆審委員會認定他會被羈押是因為他有「不當行為」所致,而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因此不賠。第三個是某個不假未歸的軍官,被依逃兵罪起訴羈押,最後獲判無罪,覆審
的結果是說他因為不假未歸,才會被用逃兵罪羈押起訴,是他自己有「不當行為」,符合
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不賠。
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補償」。
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依冤獄
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
「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
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
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
意思就是說:你不能因為行為人做了一個可能觸犯刑法的行為,就把這個發生的原因,當
成最後審查冤獄賠償的時候,認定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唯一依據,更不能只因為他有故
意或重大過失,就排除冤賠的可能。因為通常人們犯罪,都是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尤
其這三個案子裡面出現的「重大瑕疵」及「不當行為」原本應該是犯罪是否成立時判斷的
因素,直接拿來作為審查是否可以請求冤獄賠償之依據,其理由並不充分。所以大法官就
列出了上面這些要件,要求立法者要按照這些要件來修法。(這一段是我自己的解讀)
,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
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
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
時失其效力。
法緒選擇題會出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部份,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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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92.211
推 memerizeme:感謝大大詳解^___^ 01/29 18:00
推 p711220jolin:那在請問一下,為什麼還會引用已廢的檢肅流氓條例? 01/29 18:02
→ fong6033:不懂樓上的意思。那是冤賠法條文的規定阿。 01/29 18:06
推 p711220jolin:SOR...讀到頭昏了!!亂發問... 01/29 18:07
推 greatshiau:聲請人是流浪法庭30年的主角@@,昨天才剛看完書,今天釋 01/29 18:17
→ greatshiau:憲就出來了! 01/29 18:17
推 chihho1628:這號解釋應該是與有過失應酌減之法理 不能因為與有過失 01/29 18:38
→ chihho1628:就完全排除受補償或賠償之機會 應該是要照過失的比例來 01/29 18:38
→ chihho1628:具體認定 看看是要酌減還是不予補償或賠償 個人覺得如 01/29 18:39
→ chihho1628:果是故意招致自己人身自由受損害之結果 不予補償應該算 01/29 18:40
→ chihho1628:合理吧 01/29 18:40
→ fong6033:以那個逃兵案為例,他是故意不假離營,可以說是故意招致 01/29 18:42
→ fong6033:羈押的結果嗎?這樣就是大法官說的,你不能只考量是否故 01/29 18:42
→ fong6033:意招致羈押,還要考量其他因素,否則就是立法者的怠惰。 01/29 18:43
推 sampsonhugh:唉 感覺罪魁禍首 就是之前的立法者 >< 01/29 20:27
→ sampsonhugh:因為他們沒有把憲法的原則弄熟透 所以就草草立法 01/29 20:28
→ sampsonhugh:= =? 那立法 就是立法委員囉?? 就是專門做秀打架罵人 01/29 20:28
→ rock0807:立法委員不懂法律的一堆 選他們也算人民自己重大過失 01/29 20:54
推 sampsonhugh:公務人員 可以投票選立法委員嗎? 01/29 21:08
推 shelfs:推詳細的解說 01/29 21:32
→ fong6033:拜讀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一種豁然開朗的感覺阿 01/30 02:25
→ env:簡單來說~就算他有故意過失~不能就讓這些人不得受賠償~要個案 01/31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