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ho1628 (Joh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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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釋字第 671
時間Fri Jan 29 18:56:07 201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1
解釋日期 民國 99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
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二
十五條及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參照)。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
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抵押權之客體。是強制執
行時,係以分割後各宗土地經轉載抵押權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物。於拍定後,因拍
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
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經轉載之應有部分抵押權因已實行而消滅,從
而得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準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
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符合民法規定之意旨,亦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
民財產權之規定,尚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
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乃
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本無不同(本院釋字第四00號、第五
六二號解釋參照)。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
分。該條項所謂處分,包括讓與應有部分,或以應有部分為客體設定抵押權(本院釋字
第一四一號解釋參照),旨在保障應有部分之財產權。又抵押權亦屬憲法財產權保障之
範圍,惟因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得單獨為之,不須其他分別共有人之同
意;故就應有部分設定及實行抵押權之結果,無害於其他共有人之利益者,符合私法自
治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意旨。
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及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參照)。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
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
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下
稱系爭規定)亦即限於分割前已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情形,始以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
之土地為抵押權之客體。對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
情形,系爭規定抵押權之轉載方式,固可避免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因分割而受不利益,
但系爭規定將該抵押權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致使其他分別共有人取得之土地,
亦有抵押權負擔,且抵押權人得以轉載於該土地經抵押之應有部分拍賣取償。然抵押權
之客體既為原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故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自
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抵押權之客體。是強制執行
時,係以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經抵押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物。於拍定後,因拍
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
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經轉載之應有部分抵押權因已實行而消滅,從
而得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準此,系爭規定符合民法規定之意旨,亦與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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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版友說今天出了兩號釋字
板上好像沒有這號
補充給大家參考
上面有個斷句斷的很奇怪的地方
不知道為什麼,電腦就是不聽話
原文是沒有的
請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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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204.181
推 Ximcra:一天兩個是怎樣xD 01/29 19:17
推 kirasaga:現在那麼多大法官釋字 真是苦了專考法科的國考生 01/29 19:37
→ sampsonhugh:XDXDXDXDXDXDXDXD 01/29 20:30
→ sampsonhugh:(╯≧▽≦)╯ ~╩╩ 羞...翻桌唷~~~ 01/29 20:31
推 sinker:又來了阿......還好 不會考XD.. 01/29 20:40
推 yenwen31:解釋文中 拍定後 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 01/30 00:07
→ yenwen31:其他共有人回覆分割前之應有部分 01/30 00:08
→ yenwen31:從而得以維護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利 01/30 00:10
→ yenwen31:但想請問大家 如果是經由協議分割經過登記因抵押實行 01/30 00:12
→ yenwen31:拍賣抵押物後又回復共有關係 這樣不會沒保障到他共有人嗎 01/30 00:14
→ yenwen31:這樣沒有侵害到他共有人的財產權嗎?? 01/30 00:16
→ yenwen31:這樣協議分割後 會讓他共有人的財產權存續處狀態 01/30 00:18
→ yenwen31:處於一個相當的不確定?~~不知道我的想法有沒有錯 01/30 00:19
推 fong6033:可以參考黃茂榮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多數見解會這樣解釋 01/30 02:22
→ fong6033:目的也是在避免造成更大的問題。雖然看起來對於其他共有 01/30 02:22
→ fong6033:人不利,但至少是回覆到分割前的狀態,比起純粹按照該規 01/30 02:23
→ fong6033:則的規定,所會造成的問題,回覆原先狀態應該是比較好的 01/30 02:23
→ balawalking:我需要個桌頭來解釋神諭阿..... 01/30 21:10
推 Shakespeares:樓上好可愛 @@ 03/15 22:20